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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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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86 证券简称:泛亚微透 公告编号:2026-038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泛亚微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云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邹东伟先生、李建革先生一致行动关系期限届满解除所致,不涉及股东持股数量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前,张云先生、邹东伟先生、李建革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9,515,5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314%。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邹东伟先生、李建革先生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张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张云先生持有公司25,450,4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5503%。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张云先生。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能力。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履行情况及到期解除情况
  1、《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张云先生、邹东伟先生及李建革先生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及2020年6月4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主要条款约定,前述三人在处理除因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回避外的其他需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或做出表决的事项时均应保持一致行动,若各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以张云先生的意见为准。一致行动协议自2019年6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泛亚微透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有效期届满如张云先生、邹东伟先生及李建革先生未变更或终止协议,则协议自动续期3年。
  在一致行动有效期内,张云先生、邹东伟先生、李建革先生均遵守了《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2、《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张云先生与邹东伟先生、李建革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经各方友好协商,各方于2026年9月16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原一致行动人解除与张云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各方不再受《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亦不再享受该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或承担该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各方确认就一致行动关系的履行和解除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自各方签字后自2026年10月16日起生效。
  二、权益变动前后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注:合计数与各数值之和的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云先生与邹东伟先生、李建革先生所持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张云先生、邹东伟先生、李建革先生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仅终止各表决权一致行动安排,张云先生、邹东伟先生、李建革先生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动。自此,各方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再合并行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5.5503%股份,为公司单一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且其长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主导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同时公司前十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基于上述持股及股东结构情况,张云先生依其单独持股比例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张云先生。
  三、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对公司的影响和其他说明
  1、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管理层发生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张云先生、邹东伟先生、李建革先生仍继续遵守其在《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各项承诺。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解除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且对签署各方有法律约束力。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张云、邹东伟、李建革之间基于《一致行动协议》产生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张云,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云与邹东伟、李建革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符合协议约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的事项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张云,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控制权保持稳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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