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
|
上市公司名称: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锡有色 股票代码:600301 收购人名称: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收购人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五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3号五矿广场A座 收购人财务顾问 中金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重要声明 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增资交易尚需通过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关键金属集团”)股东会审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本次要约收购尚需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五矿”)增资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并取得其51%股权交割完成后方可最终实施。本次要约收购尚未生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2026年9月18日,中国五矿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港集团”)、广西关键金属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关键金属股权基金”)以及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共同签署《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五矿拟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广西关键金属集团51%股权。广西关键金属集团为上市公司华锡有色的间接控股股东,通过控股子公司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锡集团”)间接持有华锡有色56.47%控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五矿通过广西关键金属集团间接持有华锡有色的权益将超过华锡有色已发行股份的30%,从而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因此,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五矿需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向除华锡集团之外的其他所有持有华锡有色上市流通普通股(A股)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二、本次增资交易尚需通过广西关键金属集团股东会审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本次要约收购尚需中国五矿增资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并取得其51%股权交割完成后方可最终实施。 上述事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要约收购不排除因未完成上述事项导致终止的风险。 三、本次要约收购价格为47.40元/股,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275,335,681股(其中北部湾港集团已承诺其直接持有的75,248,058股上市公司股份不接受本次要约,下同)。若华锡有色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次交易中,中国五矿增资广西关键金属集团的交易对价将依据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或认可的评估或估值结果确定。若最终确定的本次交易对价中,由广西关键金属集团间接持有的华锡有色56.47%股份的评估或估值结果折算的华锡有色每股价值高于本次要约价格47.40元/股,收购人将调整本次要约价格至不低于该评估或估值折算的华锡有色每股价值。 作为本次要约的收购人,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五矿已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覆盖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履约保函作为履约保证。中国五矿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以提交银行保函的方式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支付本次要约收购全部价款的履约保证手续。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四、本次要约收购系为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而发出,不以终止华锡有色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期届满时,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华锡有色股权比例低于华锡有色股本总额的10%,华锡有色将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公司披露股本总额、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公告后复牌。停牌1个月后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复牌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权分布问题,或股权分布在6个月内重新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披露相关情形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若华锡有色出现上述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情况,有可能给华锡有色投资者造成损失,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若本次要约收购导致华锡有色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华锡有色的间接控股股东可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华锡有色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华锡有色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华锡有色的上市地位。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公司基本情况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华锡有色股本结构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华锡有色股权结构图如下: ■ 注: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按最新《股东登记册》确定。 二、收购人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一)本次要约收购已履行的审批决策程序 2026年9月11日,中国五矿履行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了拟增资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并取得其51%股权及要约收购的相关事宜。 2026年9月16日,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履行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签署《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事宜。 2026年9月17日,北部湾港集团履行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签署《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事宜。 2026年9月17日,关键金属股权基金履行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签署《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事宜。 2026年9月18日,中国五矿与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及其全体股东签订了《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 (二)本次要约收购尚需取得的审批 本次增资交易尚需通过广西关键金属集团股东会审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本次要约收购尚需中国五矿增资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并取得其51%股权交割完成后方可最终实施。 四、要约收购的目的 2026年9月18日,中国五矿与北部湾港集团、关键金属股权基金以及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共同签署《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五矿拟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广西关键金属集团51%股权,并以该主体为合作载体,共同打造世界一流国家级关键金属产业平台,推动广西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前述交易完成后,中国五矿将通过广西关键金属集团控股子企业华锡集团间接持有华锡有色56.47%股权,并成为华锡有色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五矿需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向除华锡集团之外的其他所有持有华锡有色上市流通普通股(A股)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系为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而发出,不以终止华锡有色上市地位为目的。 若本次要约收购导致华锡有色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华锡有色的间接控股股东可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华锡有色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华锡有色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华锡有色的上市地位。 五、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次披露的相关事项之外,收购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华锡有色股份的详细计划。若收购人后续拟增持华锡有色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股份为华锡有色除收购人本次间接收购取得的股份以外的其他已上市流通普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 若华锡有色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七、要约价格及计算基础 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华锡有色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47.40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华锡有色股份的情形。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经综合考虑,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确定为47.40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 本次交易中,中国五矿增资广西关键金属集团的交易对价将依据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或认可的评估或估值结果确定。若最终确定的本次交易对价中,由广西关键金属集团间接持有的华锡有色56.47%股份的评估或估值结果折算的华锡有色每股价值高于本次要约价格47.40元/股,收购人将调整本次要约价格至不低于该评估或估值折算的华锡有色每股价值。 若华锡有色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要约收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八、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按要约价格47.40元/股计算,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13,050,911,279.40元。作为本次要约的收购人,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五矿已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覆盖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履约保函作为履约保证。中国五矿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以提交银行保函的方式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支付本次要约收购全部价款的履约保证手续。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将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下属企业除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收购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收购人承诺具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九、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具体起止日期请参见后续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相关内容。 十、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庄晓、孟娇、季朝晖、甘利钦、徐义人、周诗涵、皇甫勃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羽 经办律师:柳卓利、邱凌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 电话:010-66413377 十一、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期 本报告书摘要于2026年9月18日签署。 收购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报告书摘要系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一一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2、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华锡有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华锡有色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虽然本次要约收购系为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而发出,不以终止华锡有色的上市地位为目的,但如本次要约收购导致华锡有色股权分布不具备《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收购人将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 5、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收购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本报告书摘要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 二、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一)收购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中国五矿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中国五矿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三、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主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中国五矿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要业务的主要情况如下: ■ ■ 注1: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数据来源于该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股本总数; 注2:上表中持股比例为直接及间接持股的合计比例。 四、收购人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未持有上市公司华锡有色股份。 五、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说明 (一)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中国五矿是以金属矿产为核心主业、由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企业。公司已在全球布局构建涵盖资源勘探、设计建设、开发运营、冶炼加工、贸易物流、科技研发、金融资本于一体的全产业链体系,业务范围覆盖金属矿产、冶金建设、科技产业、贸易物流、金融资本、地产开发等领域。 (二)收购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中国五矿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状况具体如下: 单位:亿元 ■ 注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注2: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本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本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 六、收购人在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中国五矿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七、收购人的主要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八、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和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中国五矿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中国五矿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不存在其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 第二节 要约收购目的 一、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2026年9月18日,中国五矿与北部湾港集团、关键金属股权基金以及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共同签署《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五矿拟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广西关键金属集团51%股权,并以该主体为合作载体,共同打造世界一流国家级关键金属产业平台,推动广西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前述交易完成后,中国五矿将通过广西关键金属集团控股子企业华锡集团间接持有华锡有色56.47%股权,并成为华锡有色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五矿需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向除华锡集团之外的其他所有持有华锡有色上市流通普通股(A股)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系为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而发出,不以终止华锡有色上市地位为目的。 若本次要约收购导致华锡有色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华锡有色的间接控股股东可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华锡有色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华锡有色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华锡有色的上市地位。 二、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一)本次要约收购已履行的审批决策程序 2026年9月11日,中国五矿履行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了拟增资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并取得其51%股权及要约收购的相关事宜。 2026年9月16日,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履行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签署《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事宜。 2026年9月17日,北部湾港集团履行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签署《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事宜。 2026年9月17日,关键金属股权基金履行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签署《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事宜。 2026年9月18日,中国五矿与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及其全体股东签订了《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 (二)本次要约收购尚需取得的审批 本次增资交易尚需通过广西关键金属集团股东会审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本次要约收购尚需中国五矿增资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并取得其51%股权交割完成后方可最终实施。 三、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次披露的相关事项之外,收购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华锡有色股份的详细计划。若收购人后续拟增持或处置华锡有色股份,收购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专业机构意见 一、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名称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庄晓、孟娇、季朝晖、甘利钦、徐义人、周诗涵、皇甫勃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羽 经办律师:柳卓利、邱凌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 电话:010-66413377 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上市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具体情况 参与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中金公司、法律顾问嘉源律所与收购人中国五矿、被收购公司华锡有色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上交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三、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中金公司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收购华锡有色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具备实际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能力。” 四、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发表的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嘉源律所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五矿为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作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2、《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本次要约收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发布的有关规定。 3、中国五矿对履行本次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安排,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义务的能力。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净资产的评估结果尚待在有权国资主管单位完成备案;在本次交易的相关资产审计、评估、尽调、评估备案等工作完成后,交易各方将基于进一步协商就本次交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签署正式交易协议;本次交易尚待广西关键金属集团股东会审议通过、尚待有权国有资产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摘要以及在本报告书摘要中特别提示的相关公告中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要约收购的信息外,收购人郑重声明: 1、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未采取或拟采取对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也不存在对本次要约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2、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3、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对上市公司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5、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署页)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得信 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华锡有色 编号:2026-052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及相关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6年9月18日,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锡有色”)间接控股股东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及其股东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港集团”)、广西关键金属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关键金属股权基金”)与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五矿”)共同签署《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五矿拟对广西关键金属集团进行增资,取得广西关键金属集团51%股权,并将广西关键金属集团纳入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为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锡集团”),北部湾港集团合计控制公司432,479,85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8.37%,其中,通过广西关键金属集团间接控制357,231,798股股份(均为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47%,同时直接持有75,248,058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0%。本次交易完成后,北部湾港集团将不再间接控制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更为中国五矿。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五矿通过广西关键金属集团间接持有华锡有色的权益将超过华锡有色已发行股份的30%,从而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若本次要约收购期届满时,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华锡有色股权比例低于华锡有色股本总额的10%,华锡有色将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若华锡有色出现上述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情况,有可能给华锡有色投资者造成损失,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合作框架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交易的相关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6年9月18日,公司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及相关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作框架协议》签署概况 中国五矿与北部湾港集团、关键金属股权基金以及广西关键金属集团于2026年9月18日共同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合作框架协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五矿达成的战略合作共识,以广西关键金属集团为平台共同打造世界一流国家级关键金属产业平台,推动广西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国五矿拟对广西关键金属集团进行增资,取得广西关键金属集团51%股权。 二、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五矿的基本情况 ■ (二)北部湾港集团的基本情况 ■ (三)关键金属股权基金的基本情况 ■ (四)广西关键金属集团的基本情况 ■ 广西关键金属集团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华锡集团间接持有公司56.47%的股份;北部湾港集团与关键金属股权基金为广西关键金属集团的现有股东,合计持有广西关键金属集团100%股权。 三、《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五矿与北部湾港集团、关键金属股权基金以及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共同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中国五矿;乙方一:北部湾港集团;乙方二:关键金属股权基金;丙方:广西关键金属集团。 (二)合作方案 1、整体安排 中国五矿拟以现金或现金与非现金资产组合的方式对广西关键金属集团进行增资,取得广西关键金属集团51%股权,并在交易后实际控制广西关键金属集团。本次合作后的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将定位于中国关键金属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致力于打造成为国家级关键金属产业平台。 2、作价方式 本次交易作价以经国资主管单位核准或备案的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净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由中国五矿与北部湾港集团、关键金属股权基金协商确定,并在本次交易的正式协议中进行明确。 3、公司治理安排 本次交易后,中国五矿与北部湾港集团、关键金属股权基金将按照依法依规、运行有效的原则协商确定广西关键金属集团的董事会组成,董事会不超过9名董事,其中中国五矿提名过半数董事席位。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公司治理的具体安排,将依据中国五矿与北部湾港集团、关键金属股权基金的最终持股比例在正式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对上市公司的全面要约收购安排 根据证券监管规则,本次交易将触发对公司的全面要约收购。北部湾港集团作为持有公司75,248,058股股份的股东,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接受中国五矿本次要约收购。各方同意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因要约收购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协议的生效 《合作框架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本次交易;2、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完成国资备案;3、有权国资主管单位批准本次交易;4、本次交易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 (五)其他事项 《合作框架协议》为各方关于本次交易的框架性安排,在本次合作推进过程中,各方将遵循《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原则和条件进一步签署具体的法律文件,各方后续签署的协议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后续协议为准。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华锡集团,间接控股股东仍为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中国五矿。本次交易系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中国五矿达成的战略合作共识,以广西关键金属集团为平台共同打造世界一流国家级关键金属产业平台,推动广西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风险提示 1、《合作框架协议》为关于本次交易的框架性安排,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尚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完成国资备案、有权国资主管单位批准本次交易以及本次交易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后方可生效,前述生效条件能否成就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五矿通过广西关键金属集团间接持有华锡有色的权益将超过华锡有色已发行股份的30%,从而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若本次要约收购期届满时,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华锡有色股权比例低于华锡有色股本总额的10%,华锡有色将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若华锡有色出现上述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情况,有可能给华锡有色投资者造成损失,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交易的相关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华锡有色 编号:2026-053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为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五矿”)。2026年9月18日,中国五矿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港集团”)、广西关键金属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关键金属股权基金”)以及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共同签署《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五矿拟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广西关键金属集团51%股权。广西关键金属集团为上市公司华锡有色的间接控股股东,通过控股子公司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锡集团”)间接持有华锡有色56.47%控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五矿通过广西关键金属集团间接持有华锡有色的权益将超过华锡有色已发行股份的30%,从而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因此,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五矿需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向除华锡集团之外的其他所有持有华锡有色上市流通普通股(A股)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本次要约收购价格为47.40元/股,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275,335,681股。若华锡有色在《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以下简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交易中,中国五矿增资广西关键金属集团的交易对价将依据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或认可的评估或估值结果确定。若最终确定的本次交易对价中,由广西关键金属集团间接持有的华锡有色56.47%股份的评估或估值结果折算的华锡有色每股价值高于本次要约价格47.40元/股,收购人将调整本次要约价格至不低于该评估或估值折算的华锡有色每股价值。 ●风险提示 1、本次要约收购系为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而发出,不以终止华锡有色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期届满时,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华锡有色股权比例低于华锡有色股本总额的10%,华锡有色将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若华锡有色出现上述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情况,有可能给华锡有色投资者造成损失,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本次要约收购尚未生效,尚需中国五矿增资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并取得其51%股权交割完成后方可最终实施;前述增资交易尚需通过广西关键金属集团股东会审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上述事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要约收购不排除因未完成上述事项导致终止的风险。 3、《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本次收购要约并未生效,是否生效及何时生效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026年9月18日,公司收到收购人中国五矿出具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有关情况,现公司提示如下: 一、《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主要内容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 (二)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2026年9月18日,中国五矿与北部湾港集团、关键金属股权基金以及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共同签署《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五矿拟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广西关键金属集团51%股权,并以该主体为合作载体,共同打造世界一流国家级关键金属产业平台,推动广西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前述交易完成后,中国五矿将通过广西关键金属集团控股子企业华锡集团间接持有公司56.47%股权,并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五矿需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向除华锡集团之外的其他所有持有公司上市流通普通股(A股)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系为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而发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 (三)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次披露的相关事项之外,收购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公司股份的详细计划。若收购人后续拟增持或处置公司股份,收购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股份为公司除收购人本次间接收购取得的股份以外的其他已上市流通普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 若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要约价格及计算基础 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47.40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经综合考虑,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确定为47.40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 本次交易中,中国五矿增资广西关键金属集团的交易对价将依据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或认可的评估或估值结果确定。若最终确定的本次交易对价中,由广西关键金属集团间接持有的公司56.47%股份的评估或估值结果折算的公司每股价值高于本次要约价格47.40元/股,收购人将调整本次要约价格至不低于该评估或估值折算的公司每股价值。 若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要约收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按要约价格47.40元/股计算,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13,050,911,279.40元。作为本次要约的收购人,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五矿已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覆盖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履约保函作为履约保证。中国五矿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以提交银行保函的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支付本次要约收购全部价款的履约保证手续。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将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下属企业除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收购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收购人承诺具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七)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具体起止日期请参见后续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相关内容。 二、风险提示 1、本次要约收购系为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而发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期届满时,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公司将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公司披露股本总额、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公告后复牌。停牌1个月后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复牌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权分布问题,或股权分布在6个月内重新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披露相关情形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若公司出现上述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情况,有可能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本次要约收购尚未生效,尚需中国五矿增资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并取得其51%股权交割完成后方可最终实施;前述增资交易尚需通过广西关键金属集团股东会审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上述事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要约收购不排除因未完成上述事项导致终止的风险。 3、《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本次收购要约并未生效,是否生效及何时生效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其他说明 以上仅为《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部分内容,收购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并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督促相关方及时披露进展,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华锡有色 编号:2026-054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制权拟变更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涉及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重大合作事项已取得实质性进展,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复牌情况如下: ■ 一、股票停牌情况 公司于2026年9月11日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关键金属集团”)转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获悉目前正在与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五矿”)筹划重大合作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停复牌》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301,证券简称:华锡有色)已于2026年9月14日、9月15日停牌,鉴于该事项尚在推进阶段,公司预计无法在2026年9月16日开市起复牌,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26年9月16日(星期三)开市起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12日、9月16日披露的《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0)、《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1)。 二、进展情况及复牌计划 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交易各方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沟通。2026年9月18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及其股东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港集团”)、广西关键金属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中国五矿共同签署《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五矿拟以现金或现金与非现金资产组合的方式对广西关键金属集团进行增资,取得广西关键金属集团51%股权,并在交易后实际控制广西关键金属集团。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将由北部湾港集团和广西关键金属集团调整为广西关键金属集团,实际控制人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更为中国五矿,中国五矿通过广西关键金属集团间接持有华锡有色的权益将超过华锡有色已发行股份的30%,从而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间接控股股东及相关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52)和《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53)。 为了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停复牌》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9月21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三、风险提醒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9日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锡有色 股票代码:600301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本报告书摘要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部湾港集团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部湾港集团拥有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股份或表决权的情况如下: ■ 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部湾港集团未实际持有博世科的股份,系通过表决权受托方式取得博世科22.95%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收购人中国五矿拟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广西关键金属集团51%股权,并以该主体为合作载体,共同打造世界一流国家级关键金属产业平台,推动广西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 北部湾港集团为广西关键金属集团的控股股东,持有其64.05%股权,并通过广西关键金属集团控股子企业华锡集团间接控股上市公司华锡有色。前述交易完成后,中国五矿通过广西关键金属集团间接持有华锡有色的权益将超过华锡有色已发行股份的30%,北部湾港集团不再是华锡有色间接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五矿需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向除华锡集团外的其他所有持有华锡有色上市流通普通股(A股)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系为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而发出,不以终止华锡有色上市地位为目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披露的相关事项之外,北部湾港集团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安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北部湾港集团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中国五矿拟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广西关键金属集团51%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前,北部湾港集团合计控制华锡有色432,479,856股股份,占华锡有色总股本的68.37%,其中,通过广西关键金属集团间接控制357,231,798股股份(均为限售股),占华锡有色总股本的56.47%,同时直接持有75,248,058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华锡有色总股本的11.90%。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五矿成为广西关键金属集团控股股东,并通过其间接控制华锡有色357,231,798股股份,占华锡有色总股本的56.47%。北部湾港集团不再是华锡有色间接控股股东,华锡有色的实际控制人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变更为中国五矿。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北部湾港集团通过广西关键金属集团间接控制华锡有色56.47%股权,同时直接持有其11.90%股权,合计控制华锡有色68.37%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 注: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按最新《股东登记册》确定。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五矿成为广西关键金属集团控股股东,并通过其间接控制华锡有色56.47%股权,北部湾港集团仍直接持有华锡有色11.90%股权,不再是华锡有色间接控股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 注: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按最新《股东登记册》确定。 三、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9月18日,中国五矿与北部湾港集团、关键金属股权基金、广西关键金属集团签署了《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一: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二:广西关键金属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一)合作方案 1.整体安排 甲方拟以现金或现金与非现金资产组合的方式对丙方进行增资,取得丙方51%股权,并在交易后实际控制丙方。本次合作后的丙方将定位于中国关键金属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致力于打造成为国家级关键金属产业平台。 2.作价方式 本次交易作价以经国资主管单位核准或备案的丙方净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次交易正式协议中进行明确。 3.公司治理安排 本次交易后,甲乙方将按照依法依规、运行有效的原则协商确定丙方董事会组成,董事会不超过9名董事,甲方提名过半数董事席位。丙方公司治理的具体安排,依据甲乙方最终持股比例,在正式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上市公司全面要约收购安排 根据证券监管规则,本次交易将触发对华锡有色的全面要约收购(以下简称“要约收购”)。 北部湾港集团作为持有华锡有色75,248,058股股份的股东,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接受中国五矿本次要约收购。 各方同意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因要约收购导致华锡有色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三)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 1.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完成国资备案; 3.有权国资主管单位批准本次交易; 4.本次交易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 四、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上市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变更为中国五矿。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冻结、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北部湾港集团不存在侵害华锡有色及其股东权益的问题,不存在未清偿对华锡有色的负债、未解除华锡有色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华锡有色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北部湾港集团不存在买卖华锡有色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北部湾港集团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胡华平 签署日期:【】年【】月【】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北部湾港集团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胡华平 签署日期:年月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胡华平 签署日期:年月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