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6-061 |
|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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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2026年9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分别披露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7)和《关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0); 2、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4、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分别于2026年8月28日、2026年9月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9月17日(周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9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0幢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宏。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78人,代表股份158,311,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1,105,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2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7人,代表股份27,206,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3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7人,代表股份27,206,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7人,代表股份27,206,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3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提案1.00 《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328,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45%;反对3,7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90%;弃权1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23,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624%;反对3,7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98%;弃权1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8%。 提案审议通过。 提案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698,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80%;反对3,4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67%;弃权1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93,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213%;反对3,4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59%;弃权1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7%。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085,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06%;反对4,0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52%;弃权16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80,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671%;反对4,0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68%;弃权16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61%。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黄夕晖律师和梁铭明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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