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等待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浩能”)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13,388,699.76元(暂计)。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计提了相关坏账准备643.95万元(未经审计)。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浩能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粤0310民初8136号】,深圳浩能诉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福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9月14日获法院受理。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22年6月15日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购买双层挤压式涂布机,合同总金额为1,620万元。2023年9月3日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购买高速双层挤压涂布机,合同总金额为2,401万元。2023年9月3日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购买辊压分切一体机,合同总金额为735万元。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交货和安装调试义务,被告亦对原告提供之设备全部验收合格。因被告多次逾期支付,2026年3月1日,原被告达成《付款协议》,双方确认原告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约定被告自2026年3月31日至2027年2月28日分12期向原告支付货款,然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拖延付款。截至原告起诉之日,三份合同的货款付款期限均已届满,被告尚欠付货款本金共计12,879,000元。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货款12,879,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的逾期违约金509,699.76元;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维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2026年7月31日(即公司前次披露累计诉讼情况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3项,涉案金额约27.5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32%。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一《累计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外,其他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表》。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深圳浩能诉河南福森买卖合同纠纷案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河南福森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计提了相关坏账准备643.95万元(未经审计)。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二)本次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涉及的诉讼案件,将通过积极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案件尚待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将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粤0310民初8136号】; 2、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7日 附件一:累计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 附件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