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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转让 公司部分股份进展暨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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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东望时代 公告编号:临2026-053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转让 公司部分股份进展暨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6年9月15日,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望时代”或“上市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东阳市东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科数字”)函告,获悉其于2026年9月14日就公开征集转让事项与东阳复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创信息”)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于同日取得国资股东批复同意。 ●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科数字持有公司224,167,11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55%。复创信息持有公司59,093,63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00%,复创信息及其一致行动人野风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源泰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野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东阳市野风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68,183,63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08%。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科数字持有公司173,515,43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55%。复创信息持有公司109,745,31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00%,复创信息及其一致行动人野风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源泰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野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东阳市野风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118,835,31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08%。 ●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公开征集转让能否最终完成及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受让方复创信息在转让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6年2月7日、2026年6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08、临2026-041)。公司控股股东东科数字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转让所持有的公司50,651,685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本次公开征集转让公司部分股份事项已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并通过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出具同意意见。 2026年7月3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45)。经评审会综合评审,确定复创信息为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最终受让方,受让价格为4.70元/股,受让股份数量为50,651,685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6.00%),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38,062,919.50元。 2026年9月14日,东科数字与复创信息就本次公开征集转让事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于同日取得国资股东批复同意。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后,复创信息及其一致行动人野风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源泰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野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东阳市野风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118,835,31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08%,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注:上表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股份转让系转让方东科数字为公司优化股权结构、提升公司综合实力而引入优质产业合作方,以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新质生产力,增强公司业务与市场开拓能力。受让方复创信息基于对公司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拟协议受让公司部分股份。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 复创信息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复创信息提供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1、协议主体 转让方(甲方):东阳市东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东阳复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标的股份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东望时代50,651,685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2)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至乙方之日起,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东望时代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甲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3)在本次公开征集转让完成前,若东望时代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标的股份的数量和转让价格应依据相关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以甲方根据东望时代公告及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为准。 3、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1)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单价为人民币4.70元/股,总价款为人民币238,062,919.50元(大写:贰亿叁仟捌佰零陆万贰仟玖佰壹拾玖元伍角整)。 (2)乙方应按如下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 ①乙方前期已缴纳的缔约保证金71,420,000.00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自动冲抵同等金额股份转让价款。 ②乙方应于2026年11月30日前结清剩余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全部转让价款足额到位后,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合规确认意见书且乙方缴纳交易所经手费后,双方共同办理过户登记。 4、标的股份过户 (1)甲方收到乙方根据协议约定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后,甲方负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乙方予以配合。 (2)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符合条件的股份转让申请出具的确认意见书且乙方缴纳经手费后,甲方应及时筹备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乙方予以协助并承担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费用。 (3)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 5、费用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双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因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税收和费用。 6、声明与保证 (1)双方通用声明保证,一方在此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 ①其拥有完全的权利、权力和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②其已采取所有适当和目前所需的公司(或内部决策)行为以授权签署本协议。 ③其签署本协议的签署人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其授权代表,且有权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④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其章程或其他章程性文件的任何规定(如适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行政命令的任何规定;违反或导致违反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中的任何规定,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单方承诺或保证中的任何规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庭判决或仲裁裁决,或违反对其有管辖权的主管政府或监管机构的命令或决定。 (2)甲方向乙方进一步保证如下: ①截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其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具有完全的权属,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有权主张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的任何权利的情形; ②截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 ③截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标的股份的权属清晰的债务、责任或其他情形。 (3)乙方向甲方进一步保证如下: ①乙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公司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资格条件,且为单一受让方,不存在以联合方式参与本次受让的情形; ②乙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成立不满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行为记录; ③乙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④乙方用于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非法来源资金或来源不明资金,不存在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情形,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乙方对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具有完全支配能力,该等资金使用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 ⑤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转让标的股份或其表决权;若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乙方受让的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乙方进一步同意,在上述36个月期间内,乙方不得在本次新增持有的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抵押、冻结、留置或其他权利负担(为乙方间接控股股东野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履行与东望时代签署的《关于购买浙江科冠聚合物有限公司股权之资产购买协议》项下约定的相关义务提供股票质押增信的情形除外)。 ⑥乙方承诺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积极调动其产业资源,切实协助上市公司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产业升级及拓展新质生产力,增强上市公司的业务及市场开拓能力,并提供相关方案及资源,积极协助上市公司解决涉诉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 ⑦乙方向甲方递交的受让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函、承诺函、资格证明文件等)及本协议项下作出的全部陈述、保证与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出现上述不实情形,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⑧为配合东望时代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乙方将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及东望时代提供公告所需资料,并确保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因乙方迟延提供或提供资料不实导致东望时代无法及时公告或公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⑨乙方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签署并提交办理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所需的全部文件,并积极配合甲方完成交易所审核程序;因乙方迟延或拒绝配合导致审核延误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⑩上述各项保证与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应持续有效。乙方承诺不因管理层变更、股权变更或内部决策程序变化等原因而主张免除或减轻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7、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声明、承诺和保证即构成违约。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外,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救、改正;如违约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补救、改正或者尽管违约方在上述期限内对违约行为予以补救、改正但该违约行为已经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 (2)如乙方未能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对应股份转让价款的,则每延迟支付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应付未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每日千分之零点五计算利息,直至乙方支付对应股份转让款之日止。 (3)如乙方未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且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标的股份转回的全部手续(如适用)。如甲方据此发出单方书面通知,本协议自甲方书面通知发出之日终止。 8、协议生效 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法人章并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甲方经有权国资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生效。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复创信息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1、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公开征集转让能否最终完成及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出具《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东科数字)》《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复创信息)》。 3、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6日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望时代 股票代码:60005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阳复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歌山镇北江工业区(野风集团有限公司内办公楼111)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歌山镇北江工业区(野风集团有限公司内办公楼111)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之一:野风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北江工业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北江工业区 一致行动人之二:东阳市源泰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歌山镇北江工业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歌山镇北江工业区 一致行动人之三:浙江野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1号野风现代中心南楼2315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187号现代之窗8楼 一致行动人之四:东阳市野风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北江工业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北江工业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9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公开征集转让能否最终完成及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2、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野风集团有限公司 ■ (2)东阳市源泰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浙江野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4)东阳市野风控股有限公司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东阳复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野风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源泰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阳市野风控股有限公司及浙江野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俞蘠先生,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前述主体互为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相关股权关系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2、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1)野风集团有限公司 ■ (2)东阳市源泰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浙江野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4)东阳市野风控股有限公司 ■ 注:上述各表所列人员中俞蘠先生有曾用名为俞强;张舒先生同时任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周卫国先生同时任上市公司董事;朱晨先生同时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根据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受让后3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本次受让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68,183,63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18,835,31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0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 注:上述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经东科数字股东决定,东科数字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50,651,685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0%,本次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部分股份事项已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并通过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出具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已分别于2026年2月7日、2026年6月30日在上交所官方网站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08、临2026-041)。 后经评审会综合评审,确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复创信息为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最终受让方,受让价格为4.70元/股,受让股份数量为50,651,685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6.00%),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38,062,919.50元。上市公司已于2026年7月31日在上交所官方网站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45)。 2026年9月14日,东科数字与复创信息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于同日取得国资股东批复同意。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9月14日,复创信息与东科数字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甲方):东阳市东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东阳复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份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东望时代50,651,685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2、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至乙方之日起,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东望时代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甲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3、在本次公开征集转让完成前,若东望时代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标的股份的数量和转让价格应依据相关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以甲方根据东望时代公告及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为准。 (三)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1、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单价为人民币4.70元/股,总价款为人民币238,062,919.50元(大写:贰亿叁仟捌佰零陆万贰仟玖佰壹拾玖元伍角整)。 2、乙方应按如下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 (1)乙方前期已缴纳的缔约保证金71,420,000.00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自动冲抵同等金额股份转让价款。 (2)乙方应于2026年11月30日前结清剩余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全部转让价款足额到位后,待上交所出具股份转让合规确认意见书且乙方缴纳交易所经手费后,双方共同办理过户登记。 (四)标的股份过户 1、甲方收到乙方根据协议约定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后,甲方负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乙方予以配合。 2、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符合条件的股份转让申请出具的确认意见书且乙方缴纳经手费后,甲方应及时筹备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乙方予以协助并承担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费用。 3、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 (五)费用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双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因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税收和费用。 (六)声明与保证 1、双方通用声明保证,一方在此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 (1)其拥有完全的权利、权力和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其已采取所有适当和目前所需的公司(或内部决策)行为以授权签署本协议。 (3)其签署本协议的签署人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其授权代表,且有权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4)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其章程或其他章程性文件的任何规定(如适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行政命令的任何规定;违反或导致违反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中的任何规定,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单方承诺或保证中的任何规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庭判决或仲裁裁决,或违反对其有管辖权的主管政府或监管机构的命令或决定。 2、甲方向乙方进一步保证如下: (1)截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其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具有完全的权属,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有权主张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的任何权利的情形; (2)截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 (3)截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标的股份的权属清晰的债务、责任或其他情形。 3、乙方向甲方进一步保证如下: (1)乙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公司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资格条件,且为单一受让方,不存在以联合方式参与本次受让的情形; (2)乙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成立不满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行为记录; (3)乙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4)乙方用于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非法来源资金或来源不明资金,不存在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情形,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乙方对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具有完全支配能力,该等资金使用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 (5)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转让标的股份或其表决权;若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乙方受让的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乙方进一步同意,在上述36个月期间内,乙方不得在本次新增持有的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抵押、冻结、留置或其他权利负担(为乙方间接控股股东野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履行与东望时代签署的《关于购买浙江科冠聚合物有限公司股权之资产购买协议》项下约定的相关义务提供股票质押增信的情形除外)。 (6)乙方承诺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积极调动其产业资源,切实协助上市公司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产业升级及拓展新质生产力,增强上市公司的业务及市场开拓能力,并提供相关方案及资源,积极协助上市公司解决涉诉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 (7)乙方向甲方递交的受让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函、承诺函、资格证明文件等)及本协议项下作出的全部陈述、保证与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出现上述不实情形,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为配合东望时代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乙方将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及东望时代提供公告所需资料,并确保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因乙方迟延提供或提供资料不实导致东望时代无法及时公告或公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乙方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签署并提交办理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所需的全部文件,并积极配合甲方完成交易所审核程序;因乙方迟延或拒绝配合导致审核延误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0)上述各项保证与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应持续有效。乙方承诺不因管理层变更、股权变更或内部决策程序变化等原因而主张免除或减轻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声明、承诺和保证即构成违约。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外,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救、改正;如违约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补救、改正或者尽管违约方在上述期限内对违约行为予以补救、改正但该违约行为已经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 2、如乙方未能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对应股份转让价款的,则每延迟支付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应付未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每日千分之零点五计算利息,直至乙方支付对应股份转让款之日止。 3、如乙方未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且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标的股份转回的全部手续(如适用)。如甲方据此发出单方书面通知,本协议自甲方书面通知发出之日终止。 (八)协议生效 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法人章并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甲方经有权国资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生效。 四、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本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筹资金。 五、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6个月内买卖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存在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东阳复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朱晨 2026年9月1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野风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俞蘠 2026年9月1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东阳市源泰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俞蘠 2026年9月1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浙江野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俞蘠 2026年9月1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东阳市野风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俞蘠 2026年9月14日 东阳复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朱晨 2026年9月14日 野风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俞蘠 2026年9月14日 东阳市源泰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俞蘠 2026年9月14日 浙江野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俞蘠 2026年9月14日 东阳市野风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俞蘠 2026年9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东阳复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朱晨 2026年9月14日 野风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俞蘠 2026年9月14日 东阳市源泰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俞蘠 2026年9月14日 浙江野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俞蘠 2026年9月14日 东阳市野风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俞蘠 2026年9月14日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望时代 股票代码:60005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阳市东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街道西街社区解放路89号330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8号财政大楼430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9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公开征集转让能否最终完成及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东科数字控股股东为东阳市畅文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股权关系具体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提升上市公司综合实力,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引入产业合作方,助力上市公司实现产业升级,拓展新质生产力、增强上市公司的业务及市场开拓能力的战略目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24,167,11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5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73,515,43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5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东科数字股东决定,东科数字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50,651,685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0%,本次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部分股份事项已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并通过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出具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已分别于2026年2月7日、2026年6月30日在上交所官方网站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08、临2026-041)。 后经评审会综合评审,确定复创信息为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最终受让方,受让价格为4.70元/股,受让股份数量为50,651,685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6.00%),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38,062,919.50元。上市公司已于2026年7月31日在上交所官方网站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45)。 2026年9月14日,东科数字与复创信息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于同日取得国资股东批复同意。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9月14日,东科数字与复创信息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甲方):东阳市东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东阳复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份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东望时代50,651,685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2、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至乙方之日起,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东望时代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甲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3、在本次公开征集转让完成前,若东望时代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标的股份的数量和转让价格应依据相关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以甲方根据东望时代公告及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为准。 (三)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1、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单价为人民币4.70元/股,总价款为人民币238,062,919.50元(大写:贰亿叁仟捌佰零陆万贰仟玖佰壹拾玖元伍角整)。 2、乙方应按如下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 (1)乙方前期已缴纳的缔约保证金71,420,000.00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自动冲抵同等金额股份转让价款。 (2)乙方应于2026年11月30日前结清剩余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全部转让价款足额到位后,待上交所出具股份转让合规确认意见书且乙方缴纳交易所经手费后,双方共同办理过户登记。 (四)标的股份过户 1、甲方收到乙方根据协议约定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后,甲方负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乙方予以配合。 2、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符合条件的股份转让申请出具的确认意见书且乙方缴纳经手费后,甲方应及时筹备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乙方予以协助并承担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费用。 3、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 (五)费用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双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因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税收和费用。 (六)声明与保证 1、双方通用声明保证,一方在此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 (1)其拥有完全的权利、权力和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其已采取所有适当和目前所需的公司(或内部决策)行为以授权签署本协议。 (3)其签署本协议的签署人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其授权代表,且有权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4)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其章程或其他章程性文件的任何规定(如适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行政命令的任何规定;违反或导致违反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中的任何规定,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单方承诺或保证中的任何规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庭判决或仲裁裁决,或违反对其有管辖权的主管政府或监管机构的命令或决定。 2、甲方向乙方进一步保证如下: (1)截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其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具有完全的权属,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有权主张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的任何权利的情形; (2)截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 (3)截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标的股份的权属清晰的债务、责任或其他情形。 3、乙方向甲方进一步保证如下: (1)乙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公司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资格条件,且为单一受让方,不存在以联合方式参与本次受让的情形; (2)乙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成立不满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行为记录; (3)乙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4)乙方用于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非法来源资金或来源不明资金,不存在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情形,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乙方对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具有完全支配能力,该等资金使用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 (5)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转让标的股份或其表决权;若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乙方受让的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乙方进一步同意,在上述36个月期间内,乙方不得在本次新增持有的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抵押、冻结、留置或其他权利负担(为乙方间接控股股东野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履行与东望时代签署的《关于购买浙江科冠聚合物有限公司股权之资产购买协议》项下约定的相关义务提供股票质押增信的情形除外)。 (6)乙方承诺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积极调动其产业资源,切实协助上市公司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产业升级及拓展新质生产力,增强上市公司的业务及市场开拓能力,并提供相关方案及资源,积极协助上市公司解决涉诉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 (7)乙方向甲方递交的受让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函、承诺函、资格证明文件等)及本协议项下作出的全部陈述、保证与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出现上述不实情形,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为配合东望时代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乙方将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及东望时代提供公告所需资料,并确保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因乙方迟延提供或提供资料不实导致东望时代无法及时公告或公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乙方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签署并提交办理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所需的全部文件,并积极配合甲方完成交易所审核程序;因乙方迟延或拒绝配合导致审核延误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0)上述各项保证与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应持续有效。乙方承诺不因管理层变更、股权变更或内部决策程序变化等原因而主张免除或减轻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声明、承诺和保证即构成违约。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外,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救、改正;如违约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补救、改正或者尽管违约方在上述期限内对违约行为予以补救、改正但该违约行为已经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 2、如乙方未能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对应股份转让价款的,则每延迟支付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应付未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每日千分之零点五计算利息,直至乙方支付对应股份转让款之日止。 3、如乙方未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且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标的股份转回的全部手续(如适用)。如甲方据此发出单方书面通知,本协议自甲方书面通知发出之日终止。 (八)协议生效 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法人章并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甲方经有权国资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认为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信相关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东阳市东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潘宇欣 2026年9月14日 东阳市东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潘宇欣 2026年9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东阳市东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潘宇欣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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