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4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A座四楼公司牡丹厅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龙吉生先生因公务行程安排不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经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龙韵致女士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下同)共163人,代表股份379,404,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8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12,50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2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1人,代表股份66,903,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62人,代表股份67,404,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94%。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刘丽萍律师、张梅林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