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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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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6一066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9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9月9日以书面、电话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郑铁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9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关于子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7)。
  (二)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拟增资扩股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9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关于子公司拟增资扩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8)。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7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拟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同意子公司南通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百川新材料”)与宁夏产业引导基金二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产业引导基金二期”)和宁夏国投同创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夏国投同创”)共同投资设立宁夏同创弘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最终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同创弘源基金”)。同创弘源基金拟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基金规模4.03亿元人民币。其中,南通百川新材料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2亿元,宁夏产业引导基金二期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2亿元,宁夏国投同创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0.03亿元。
  同创弘源基金设立的目的系对子公司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百川科技”)进行增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子公司南通百川新材料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宁夏国投同创的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GA6912
  名称:宁夏国投同创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夏国投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王鹏)
  出资额:壹仟万圆整
  成立日期:2019年11月14日
  主要经营场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南大街285号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信息及出资情况如下:
  ■
  实际控制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登记备案情况:宁夏国投同创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0809。
  关联关系说明:宁夏国投同创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宁夏产业引导基金二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宁夏国投同创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有限合伙人宁夏产业引导基金二期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K3DFEQX5
  名称:宁夏产业引导基金二期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爱丽
  注册资本:壹拾亿圆整
  成立日期:2025年12月31日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南大街285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实际控制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持有宁夏产业引导基金二期100%股权。
  登记备案情况:宁夏产业引导基金二期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登记编号SBTS51。
  关联关系说明:宁夏产业引导基金二期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宁夏国投同创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宁夏产业引导基金二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拟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条款
  (一)基金名称:宁夏同创弘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基金规模:本基金总规模40,300万元人民币
  (三)企业性质:本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自愿设立。本合伙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即普通合伙人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四)出资方式:本次合伙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
  (五)出资进度:各合伙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按时缴付出资,首期实缴资金规模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监管要求,本基金首期实缴资金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具体出资金额及时限以基金管理人缴付通知为准。
  (六)经营期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经营期限为基金存续期限,为7年(5年投资期+2年退出期)。自本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根据合伙企业运行情况,经合伙人大会批准,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可延长或提前终止清算,但存续期最长不超过8年。
  (七)退伙:合伙企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后封闭运作,除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收益分配、退出投资项目减资、要求违约合伙人退伙、转让财产份额退伙及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当然退伙外,基金存续期间内,有限合伙人不得自行退伙。
  (八)公司对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本次投资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对本次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情况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结果为准。
  (九)投资方向:基金专项投资于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十)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方法、标准:本基金投资期内的基金管理费率为每年1.5%,根据本基金实际投资规模及实际投资天数计提。计算公式:年度基金管理费=基金实际投资规模金额×当年实际投资天数/360×年管理费率。若计费期间实际投资规模金额和实际投资天数发生变化,则分段计算。其中实际投资规模指基金的对外投资本金金额,实际投资天数自投资本金缴付至标的公司之日起计算。
  (十一)投资决策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由宁夏国投同创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2名。宁夏产业引导基金二期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委派1名,按照宁夏产业引导基金二期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内部决策意见对投资方案合规性前置审核并行使“一票否决权”。任何委员的委派、变更或罢免,须由各自委派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不得损害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本基金管理人委派委员出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本基金的所有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为有效决策。
  (十二)基金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
  1、本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返还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全部收回。
  (2)支付全体合伙人投资收益:扣除(1)后如有盈余的即为投资净收益,优先向宁夏产业引导基金二期分配,直至宁夏产业引导基金二期取得投资净收益达到年化单利3%后,若还有剩余可分配净收益,则向其他实缴出资合伙人分配直至其他实缴出资合伙人取得投资净收益达到年化单利3%,完成上述分配后超出部分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部分提取15%奖励给基金管理人,剩余部分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3)宁夏产业引导二期基金取得投资净收益时,投资净收益超过3%的部分,提取35%让利给南通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
  (4)上述奖励及让利在基金分配投资收益时一并分配。
  上述安排仅为分配顺序的约定,不构成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投资利润的保证或承诺。本基金投资具体项目实现的可分配收入不足以进行上述分配的,应按照分配顺序对实际可分配收入进行分配。
  2、经营亏损承担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由此产生的对外债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如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伙协议以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且该等行为与合伙企业亏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基金管理人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因市场系统性风险、政策调整、被投企业经营风险等非因基金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亏损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是否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五、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对公司的影响
  子公司南通百川新材料本次参与投资设立的同创弘源基金,主要系对公司子公司宁夏百川科技进行增资,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可以进一步增强宁夏百川科技的资本实力,满足宁夏百川科技日常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本次投资事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存在的风险
  1、截至目前,同创弘源基金尚未正式成立,认缴出资额尚未缴纳。同创弘源基金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同创弘源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
  (三)相关授权
  公司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士进行《合伙协议》等相关文件的具体磋商洽谈及签署,并办理基金备案成立的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投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合作事项是否可能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本次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七、其他事项
  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宁夏同创弘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6一068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拟增资扩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资事项概述
  (一)子公司增资情况概述
  为了满足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百川科技”)经营发展需求、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公司、子公司宁夏百川科技和宁夏同创弘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最终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同创弘源基金”)拟签署《投资合同》。同创弘源基金拟以现金方式对宁夏百川科技增资4亿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宁夏百川科技的注册资本将由7亿元变更为11亿元,公司出资比例为63.64%,同创弘源基金出资比例为36.36%,宁夏百川科技仍是公司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更。公司就宁夏百川科技本次增资事项放弃优先认购权。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增资扩股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增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增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同创弘源基金拟由子公司南通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宁夏产业引导基金二期有限公司和宁夏国投同创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拟设立的同创弘源基金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6年9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关于子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7)。截至目前,同创弘源基金尚未正式成立,公司后续将根据同创弘源基金成立的具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增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70UBR9T
  名称: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曹圣平
  注册资本:柒亿圆整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5日
  住所:宁东基地煤化工园区墩堠路以南,阳和路以北,明月路以东,盛源路以西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本次增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本次增资前后宁夏百川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宁夏百川科技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四、拟签署《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夏同创弘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股东”)
  丙方: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
  (一)本次增资
  1.投资金额
  甲方以人民币40,000万元(大写:肆亿元整)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并持有目标公司40,000万股权。
  2.增资后的股权结构
  甲方以人民币现金40,000万元(大写:肆亿元整)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增资款全部进入注册资金;目标公司经过增资后,注册资本由人民币70,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10,000万元,股权架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二)资金用途
  原股东与目标公司承诺并保证将本次增资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工程款、采购原材料、偿还银行贷款等日常经营所需资金。
  (三)投后管理
  1.股东会是目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目标公司股东会表决涉及下述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重大事件”及其他事项时,应经全体股东决议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甲方相关内容(如修改分红比例、表决权比例、退出机制)、做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在目标公司财产或资产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为乙方合并范围内主体(江苏海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3)目标公司处置公司重大资产,单独超过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合计超过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原股东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担保(为乙方合并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的除外)、转让等事项;
  (5)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的;
  (6)其他可能对甲方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
  (四)投资对赌安排
  1.分红及业绩补偿
  (1)目标公司每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对经审计确认后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红,其中对甲方分红金额不低于600万元/每年,于次年5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分红。当年度投资天数未满1年的,按照实际天数占比计算最低分红金额
  (2)如目标公司当年度可分配利润金额不足以完成本条(1)所述分红或其他原因未能进行分红的,甲方有权选择把当年应分未分的金额转入次年或要求甲方按本条(3)约定进行现金业绩分红补偿。
  (3)目标公司未完成本条(1)约定的业绩分红要求的且甲方选择要求乙方进行现金业绩分红补偿的,乙方应在甲方出具现金补偿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业绩分红补偿款,业绩分红补偿款计算方式为:业绩分红补偿金额=甲方实缴出资金额×甲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天数×2.0%/360-甲方已收到的分红款。
  2.对赌与股权回购
  (1)甲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期间,乙方及目标公司须达成如下目标:
  乙方于2031年09月30日前通过定向增发股份收购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甲方上翻成为乙方股东;若甲方定增上翻时,甲方通过目标公司分红取得的投资收益未达到年化单利2%,则由乙方按第1条(3)同等要求向甲方支付业绩分红补偿款;
  (2)甲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期间,目标公司或原股东发生如下情形时,甲方有权采取第(3)条约定的措施:
  ①目标公司遇有关闭、解散、清算或破产等情形;
  ②目标公司发生停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情形的;
  ③目标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擅自处置公司核心资产、涉及重大经济纠纷、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或其他对被投资企业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诉讼仲裁等情形的;
  ④目标公司违反工商、税收、环保等法律,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
  ⑤目标公司发生犯罪并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
  ⑥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丧失控制权,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管理控制目标公司的义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或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并被判决;
  ⑦乙方及目标公司向甲方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不实、重大遗漏,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造假、隐瞒重大债务、未披露诉讼仲裁,可能给甲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⑧目标公司未能依照第(1)条进行分红,且乙方未能依约进行足额业绩分红补偿超过30日;
  ⑨乙方未能于2031年09月30日前通过定向增发股份收购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
  ⑩目标公司、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保障甲方相关股东权利的;
  ■其他可能对甲方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甲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期间,若发生第(2)条之情形,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要求目标公司或乙方在限定时间内采取措施解决,向甲方承担实际损失赔偿责任,该实际损失赔偿责任不影响违约责任的履行;
  ②要求乙方回购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具体金额及时间以甲方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各方一致同意对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回购受让甲方持有股权的行为,自愿无条件放弃优先受让权;
  ③向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外部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④其他有利于甲方维护其权益的措施。
  (4)若甲方要求乙方回购股权,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回购价款按以下执行:
  甲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对应增资款金额加上自甲方支付增资款之日起至收到全部回购价款之日止每年2%的回报(如前述计算周期中含非整数年的,按实际天数/360天计算),扣除累计获取的分红、业绩补偿。
  (五)履约保障
  为保障乙方的业绩补偿款、回购转让价款等价款的支付义务,原股东、目标公司应提供如下第(1)、(2)款担保方式或保障措施:
  (1)以南通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50,000万元股权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2)目标公司实控人郑铁江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其他保障条款
  1.优先出售权
  若有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拟购买目标公司股权,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权优先于乙方将所持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2.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
  (1)原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任何股权,其应提前向目标公司和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转让上述股权的意向。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表明其同意按照届时持股比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2)如甲方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未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表明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向),则原股东可以向第三方(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届时甲方有权(但无义务)以同样的条款和条件按其持股比例要求第三方(受让方)共同购买甲方持有的部分股权。甲方可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权数额为原股东拟转让的股权数额与下述共同出售比例的乘积:共同出售比例=甲方届时所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比例÷(甲方届时所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比例+原股东届时所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3)甲方选择行使共同出售权,则原股东应采取包括相应降低其出售股权比例等方式协助共同出售权实现,如第三方(受让方)不接受甲方所转让的股权,则原股东不得转让其股权。
  (4)如甲方既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也没有行使共同出售权,则应视为甲方同意原股东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且甲方应配合原股东和目标公司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的书面同意函,并在目标公司股东会上投票赞成原股东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5)原股东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不影响其承担未完成业绩补偿款、股权回购等的偿付义务。
  3.拖售权
  甲方向目标公司缴付完毕增资款之日后,若目标公司出现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股东抽逃出资等不利于甲方收回投资本金的情形,同时有任何第三方拟购买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在甲方同意该收购行为的情况下,乙方必须与甲方一起以甲方认可的相同的条件将所持目标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同时,乙方应在股东会或者目标公司有权决策会议上投票赞成第三方收购交易,并且不再寻求评估并放弃法律赋予的其他救济方式的权利。
  (七)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应于各方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增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宁夏百川科技本次增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有助于优化宁夏百川科技的资产负债结构,可满足宁夏百川科技经营发展对资本的需求,增强宁夏百川科技的资本实力。本次增资完成后,宁夏百川科技的注册资本将由7亿元变更为11亿元,公司出资比例为63.64%,同创弘源基金出资比例为36.36%,宁夏百川科技仍是公司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更。
  本次增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通过进一步完善现有管理体系、建立对宁夏百川科技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管理等方式降低经营风险。
  本次增资涉及潜在股权回购义务,若出现《投资合同》约定的情形,同创弘源基金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宁夏百川科技部分或全部股权。截至目前,《投资合同》等相关协议尚未签署,本次增资的具体实施尚需各方后续正式签署《投资合同》等相关文件,最终权利义务以正式《投资合同》为准。同创弘源基金尚未正式成立,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后续《投资合同》等相关文件的签署及出资均以同创弘源基金依法设立并完成备案(或各方内部审批通过)为先决条件;若因基金设立失败、项目投资审批未通过或政策变化等原因无法推进的,任何一方可终止合作且互不担责。
  六、其他
  本次增资事项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投资备忘录》。
  特此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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