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1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开地点: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二期华锋股份公司综合楼四层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陈运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股份43,473,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601%。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2,829,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5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644,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1%。 2、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运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陈宇峰先生,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刘从远先生,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詹庆林先生现场列席本次会议;副董事长林程先生,董事卢峰先生、万富斌先生,职工董事周辉先生,独立董事寇祥河先生、李继伟先生、兰凤崇先生,副总经理时军辉先生以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严龙律师、郭敏敏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严龙先生、郭敏敏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