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作为双方友好合作的文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协议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无法履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的签署事项无需提交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概况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1”)及全资子公司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钢缆”或“甲方2”)、全资子公司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金属”或“甲方3”)(甲方1、甲方2、甲方3以下统称“甲方”)近日与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项目补偿、电费收取协议》,该协议的签署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名称: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499313Y 法定代表人:张许成 关联关系说明: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作背景及协议主要内容 乙方为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的总包方。2025年4月,公司与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河南鑫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1”)、巩义市新恒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2”)签订协议,由前述项目公司1和项目公司2承租公司屋顶及附属区域全额投资建设光伏电站,双方按照约定价格结算电费等费用。 上海大伞光伏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8月在公司厂区内拆除光伏物资施工过程中,误将厂区内带电电缆剪断,导致厂区部分产线停电,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损失。因电缆剪断、电费计量、反送电等问题,公司与前述项目公司1和项目公司2电费款项一直未办理结算支付。甲方、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双赢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对甲方生产经营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乙方支付补偿金额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1:甲方应同意且上海大伞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遗留光伏拆除物资搬运出甲方厂区,乙方安排专人现场监护。超过30日未搬运出厂的,视为乙方放弃该批物资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条件2:甲方收到项目公司2交付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10日内支付项目公司2截止2026年8月31日的电费共计3,067,570.12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零陆万柒仟伍佰柒拾元壹角贰分整)。 2、乙方在甲方完成条件1、条件2后10日内完成支付补偿款,乙方付清后对甲方无任何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无权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3、甲方收到乙方全额补偿款、充电桩设备及项目公司1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日内,支付项目公司1截止2026年8月31日的电费共计6,224,013元(大写:人民币陆佰贰拾贰万肆仟零壹拾叁元整),乙方逾期支付补偿款或交付充电桩的,甲方有权暂不支付项目公司1电费,延至实际交付之日的次月底前支付电费,产生逾期责任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4、甲方应严格按照《康店园区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机械园区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电费支付义务,因甲方违约给项目公司1、项目公司2造成的任何责任、损失,甲方按照《康店园区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机械园区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的约定向项目公司1、项目公司2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同意乙方不再建设机械园区及康店园区的光伏车棚,仅需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依约向甲方提供15个充电桩设备(阳光品牌、型号7KW交流充电桩、非运营版本)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自行安装使用,乙方提供1年免费维修更换的质保服务。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公司的影响 该事项预计将增加本年度利润总额300万元,最终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公司最近三年没有披露正在履行的框架协议情况。 (二)本合同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未发生变动。 (三)公司目前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