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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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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ST启环 公告编号:2026-076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全资子公司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加新能源”)收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书》((2026)鄂12破申19号)(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5)。
  2、近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合加新能源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书》((2026)鄂12破申19号),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鞍山锅炉厂有限公司、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合加新能源的破产重整申请。
  3、公司全资子公司合加新能源的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6)鄂12破申19号)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鞍山锅炉厂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鞍山锅炉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锅炉厂)、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星公司)以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加新能源公司)未清偿其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合加新能源公司破产清算,后变更申请为对合加新能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2023年2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12民初8998号民事判决,判令合加新能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锅炉厂支付货款724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合加新能源公司未能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履行上述到期债务,鞍山锅炉厂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2023)京0112执8685号之一执行裁定,认定合加新能源公司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虽已经查封合加新能源公司名下不动产,但因系轮候查封且无优先权,无权进行处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7月2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12民初522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合加新能源公司向江苏华星公司支付合同款248.96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分八期支付,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311200元,以后每三个月支付3112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合加新能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到期债务,江苏华星公司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2023)京0112执17088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时查明,2023年3月24日,合加新能源公司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询,合加新能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信息显示,该公司共有48条终本执行信息,涉及标的额达48707.97万元。
  另查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4日作出(2025)鄂05破申37号决定书,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该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于2025年9月27日发布公开招募投资人公告。2026年7月31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选产业投资人宜昌城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市创元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启迪未来投资(青岛)有限公司、宜昌市三峡至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本院认为,合加新能源公司在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本院作为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鞍山锅炉厂、江苏华星公司对合加新能源公司享有未受清偿的到期债权,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对合加新能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收到重整申请后,依法通知了合加新能源公司,合加新能源公司书面提出异议。关于合加新能源公司提出公司资产大于负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问题。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具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者之一时,即应认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换言之,即使债务人能够证明其资大于债,但只要其不具有相应清偿能力的,即可适用破产程序。合加新能源公司虽在执行过程中努力偿还了部分债务,但仍有部分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得到清偿。因此,合加新能源公司对于其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进行清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合加新能源公司提出的“其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形”的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加新能源公司认为其母公司已经进入预重整且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能否阻却本案破产程序的问题。合加新能源公司虽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合加新能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仅对合加新能源公司享有股东权利,并不对该公司的资产直接享有所有权,且合加新能源公司仍有部分自身债务需要清偿,其母公司的预重整程序亦不能豁免合加新能源公司的债务,故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与否并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合加新能源公司提起的破产重整申请。
  综上所述,合加新能源公司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条件。鞍山锅炉厂、江苏华星公司申请对合加新能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鞍山锅炉厂有限公司、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鞍山锅炉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49762461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姜洋
  注册资本:29,634.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2)申请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C3XP7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吴浩仑
  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电力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环保工程的施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三、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21200670373252A
  法定代表人:李辉
  成立日期:2008年01月30日
  注册资本:38,6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浮山街道金桂社区金桂路23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除尘技术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轮毂制造,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汽车零部件研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充电桩销售,电车销售,二手车经纪,轮胎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橡胶制品制造,轮胎制造,钢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橡胶制品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环境保护监测,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大气污染治理,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特种设备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矿山机械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农业机械制造,农业机械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再生资源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再生资源加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报废电动汽车回收拆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报废机动车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合加新能源总资产为99,975.65万元,净资产为20,648.85万元,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1,996.71万元,净利润-9,480.87万元。(经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合加新能源虽被裁定进入重整程序,但后续重整事项仍具有不确定性。其重整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重整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合加新能源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6)鄂12破申19号)。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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