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资本利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动力,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调整优化投资方式,以投资建造的2艘多用途重吊船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5,688.20万美元,租赁期限自船舶交付起12年;拟调整新造5艘多用途重吊船的投资计划,将其中3艘多用途重吊船的建造船舶合同转让予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艘多用途重吊船的建造船舶合同转让予中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将分别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后续以经营性租赁方式使用该5艘重吊船,租赁期限自船舶交付起12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租赁公司开展船舶融资租赁及经营性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6年9月9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幸福一号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幸福二号租赁有限公司分别签署融资租赁业务协议,并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本次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由公司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由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董事长戚文川及董事、总经理张涛提供反担保;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大西宁海运有限公司100%股权、大兰州海运有限公司100%股权向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质押,用于为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此外,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将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大西宁海运有限公司、大兰州海运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6月11日、2026年6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与租赁公司开展船舶融资租赁及经营性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租赁公司开展船舶融资租赁及经营性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和2026年6月30日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分别于2026年8月14日、2026年8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追加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担保额度的公告》和2026年9月1日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大西宁海运有限公司、大兰州海运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被担保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与公司无关联关系。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租赁公司开展船舶融资租赁及经营性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及2026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担保额度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人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及股份质押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一 1、保证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人:大西宁海运有限公司、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3、债权人:天津幸福一号租赁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为大西宁海运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融资金额2,844.10万美元;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4,063.00万美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为大西宁海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对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责任与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后24个月届满;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新造船舶交接完成当日终止,如新造船舶无法完成交接、造船合同提前终止,则保证期间顺延至造船合同终止之日起满24个月之日届满 7、保证范围:为大西宁海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范围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范围为新造船合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二)担保协议二 1、保证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人:大兰州海运有限公司、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3、债权人:天津幸福二号租赁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为大兰州海运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融资金额2,844.10万美元;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4,063.00万美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为大兰州海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对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责任与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后24个月届满;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新造船舶交接完成当日终止,如新造船舶无法完成交接、造船合同提前终止,则保证期间顺延至造船合同终止之日起满24个月之日届满 7、保证范围:为大兰州海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范围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范围为新造船合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三)股份质押协议一 1、质权人:天津幸福一号租赁有限公司 2、债务人:大西宁海运有限公司 3、出质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通国际船务有限公司 4、质押财产:大西宁海运有限公司100%股权 5、质押担保范围:融资租赁及造船合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四)股份质押协议二 1、质权人:天津幸福二号租赁有限公司 2、债务人:大兰州海运有限公司 3、出质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通国际船务有限公司 4、质押财产:大兰州海运有限公司100%股权 5、质押担保范围:融资租赁及造船合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交易旨在优化筹资结构,有效减少新造船舶前期资金压力,为稳健经营提供流动性支撑,进一步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动力,同时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及经营性租赁的方式可保障该等船舶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对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系为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行为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和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整体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8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491,323.66万元人民币(以2026年8月31日汇率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8.67%;其中,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408,573.5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0.37%,为其他第三方担保余额为82,750.1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30%。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