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6年09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2026-037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其所涉技术方案进入公有领域,本判决不影响公司继续使用相关技术。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之前年度对该系列专利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因此,本判决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8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25)最高法知行终1244号),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5)京73行初14605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行政纠纷背景情况
  2024年6月,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案件编号:4W118220),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人董艳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公司一种利用超声波制浆-漂白一体化工艺(专利号:200910227376.5)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准予受理。
  2025年2月,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8328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人董艳芹提出的有关公司所持有的1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832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11月,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25)京73行初14605号),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2日、2025年2月13日、2025年11月6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2)、《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1)、《关于收到〈行政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4)。
  二、本次行政纠纷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5)京73行初14605号行政判决,于2025年1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并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现已审理终结。
  三、本次行政纠纷的审理结果
  公司于2026年9月8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25)最高法知行终124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00元,无需退还,无需补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其所涉技术方案进入公有领域,本判决不影响公司继续使用相关技术。
  2.该专利技术尚未投入规模化生产应用,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目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之前年度对上述该系列专利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因此,涉案专利被认定无效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4.针对本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公司将依法开展研判评估,视情况进一步实施相应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9月1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