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执行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3.涉案金额:13,940.41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已进行了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继续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近日,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晟”)根据生效判决书支付的执行案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因河南通用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通用”)业绩补偿引起的合同纠纷,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西藏天晟、徐攀峰。2025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关于支付业绩补偿款等主要诉讼请求,双方均提起上诉。2026年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12日、2025年10月11日、2025年11月22日、2026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24-055号《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25-078号、临2025-086号及临2026-012号《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以及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6年半年度报告。 二、案件执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西藏天晟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本息共计10,120.95万元,河南通用收到西藏天晟支付的款项500.00万元,公司应付西藏天晟的股权转让款1,688.91万元及利息与西藏天晟剩余未付公司业绩补偿款及利息等额抵销。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进行了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继续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