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0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8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8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2033号5号楼索菱股份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盛家方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2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330,170,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988%,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232,547,7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5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1人,代表股份97,623,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3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副董事长、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派律师宋佳音、田宇民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其中提案1.00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宋佳音律师、田宇民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