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涉案子公司之一湖州吴兴农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兴农发”)收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兴法院”)出具的《启动预破产机制通知书》((2024)浙0502执580号)及《决定书》((2024)浙0502执580号)。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五家子公司涉及工程款12.96亿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吴兴法院决定对吴兴农发启动预破产机制,由于吴兴农发不属于对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该事项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该子公司后续是否进入正式重整程序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前期已经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本次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年3月,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投”)作为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湖州吴兴农发牧业有限公司、衢州一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海农业”)、湖州南浔农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浔农发”)、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阳农发”)、建德农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农发”)、杭州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汉世伟”)和天邦食品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2024年7月,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号(2024)杭仲01裁字第532号、第533号、第534号、第535号及第544号出具的对应的5份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等,被申请人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对5份裁决结果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基本情况参见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2024年9月,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出具的5份《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32号、第533号、第534号、第535号及第5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详情参见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2024年11月,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45号裁决书,裁决吴兴农发向申请人浙江建投支付建安工程费、管理费人民币40,240,671.72元和支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仲裁费,被申请人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对上述裁决结果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情参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2)。 2024年12月,公司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4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于2024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强制执行具体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查封、冻结等),并完成对案涉五家子公司猪场及杭州汉世伟所持股权的资产评估。涉案五家子公司(被执行人富阳农发、南浔农发、吴兴农发、建德农发、一海农业)于2024年12月23日向杭州中院申请执行转破产。后杭州中院将执行案件移送上述五公司属地基层法院进行破产受理审查。富阳、建德两法院因管辖权问题将案件移送杭州中院。其中,富阳农发于2025年4月15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已于2025年4月18日在杭州中院听证。 2025年6月,公司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决定书》,受理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提出的预重整申请。详情参见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2026年1月,富阳农发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浙01破申56号)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6)浙01破1号),进入重整阶段。详情参见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2026年3月,富阳农发因破产重整程序中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无法对富阳农发的重大经营决策、人事、资产等实施控制,公司丧失对富阳农发的控制权,根据会计准则,富阳农发自2026年3月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详情参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6-017)。 2026年6月,南浔农发收到南浔法院出具的《决定书》((2026)浙 0503 破申 25 号)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6)浙 0503 破申 25 号),受理南浔农发预重整。详情参见公司于2026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2026年8月,建德农发收到建德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6)浙0182破申45号)及《决定书》((2026)浙0182破54号),受理建德农发重整。详情参见公司于2026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2026年8月12日,建德农发管理人依据法院指定正式要求接管建德农发的生产经营管理,杭州汉世伟与建德农发管理人签署了《关于建德农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移交确认书》,自2026年8月12日管理人实际接管生产经营之日起,公司丧失对建德农发的控制权,建德农发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详情参见公司于2026年8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 2026年9月,衢州一海收到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受理预重整申请的《受理预重整通知书》((2026)浙 0803 破申 28 号)、《指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通知书》((2026)浙 0803 破申 28 号之一)及《预重整公告》,进入预重整阶段。详情参见公司于2026年9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 二、本次重大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吴兴法院出具的《启动预破产机制通知书》((2024)浙0502执580号)及《决定书》((2024)浙0502执580号)。 《启动预破产机制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湖州吴兴农发牧业有限公司案件中,经查,该案符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破产”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的预破产机制适用条件,经执破衔接会商并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决定对债务人湖州吴兴农发牧业有限公司启动预破产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院指定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许见明)为本案预破产阶段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应按照前述指引履行职责,开展债务人财产调查、ESG综合评测、重整价值识别等工作。 二、债务人应严格按照指引规定,配合临时管理人开展各项工作,如实提供企业经营、财务、资产、环保、职工权益等相关资料,不得实施妨害预破产工作的行为。 三、各债权人可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方式及期限由临时管理人另行通知,预破产阶段依法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预破产阶段相关工作按照《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执行。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吴兴农发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符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破产”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的预破产机制适用条件,经执破衔接会商并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决定对债务人湖州吴兴农发牧业有限公司启动预破产机制。经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一致推荐,并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管理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许见明为临时管理人负责人。 临时管理人在预破产阶段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调查核实债务人基本情况以及涉诉涉仲涉执情况; (二)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核查债务人债权债务情况; (四)根据债务人资产状况,建议法院通过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计、评估; (五)监督债务人开展经法院许可的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六)进行债务人ESG综合评测,结合评测结果及企业实际,开展重整价值识别,出具《重整价值识别意见书》; (七)协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人寻找潜在投资人并参与谈判、拟定投资方案; (八)指导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九)为债权人、债务人进行执行和解提供法律建议; (十)法院认为在预破产阶段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 截至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1,127.06万元(不含已撤诉案件),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70%。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四、本次仲裁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吴兴法院决定对吴兴农发启动预破产机制,由于吴兴农发不属于对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该事项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该子公司后续是否进入正式重整程序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前期已经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本次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吴兴法院出具的《启动预破产机制通知书》((2024)浙0502执580号)及《决定书》((2024)浙0502执580号)。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