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9月7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李冰路399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LOU JING先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事务所苗晨和陶宇珏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董事会秘书张琦列席会议;其他高管、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本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本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苗晨、陶宇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议案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提案人身份合法,提案程序合法,股东会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