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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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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2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0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4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4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就景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97,015,0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3,547,700股)的60.85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94,776,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3,547,700股)的60.40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238,9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8%(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3,547,700股)。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931,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3,547,700股)的0.6007%。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及通讯结合参会的形式召开。公司全部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5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457号 致: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4日在中山市西区街道港隆中路28号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冯就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21人,代表股份297,015,01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数)的60.8597%。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拟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投资建设光纤预制棒及光纤项目的议案》 同意296,492,5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241%; 反对49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61%; 弃权2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8%。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同意296,441,1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68%; 反对53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87%; 弃权4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5%。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96,431,5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35%; 反对14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83%; 弃权4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81%。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温定雄 曲 艺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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