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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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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87
  债券代码:110100 债券简称:龙建转债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2-035”“2022-051”“2024-040”“2024-049”“2024-060”“2025-047”“2025-084”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3,745,965.84元工程款和3,590,129.82元工程款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执行。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上述案件最终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将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判断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管辖法院: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五星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赖炎荣
  第三人:李洪武
  (二)基本案情
  2022年5月,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快递方式收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达坂城区法院)送达的陈五星诉公司、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相关诉讼文书(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035”号临时公告)。
  原告陈五星与公司、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达坂城区法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五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达坂城区法院(2022)新0107民初3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陈五星撤回起诉处理。
  2022年8月,陈五星向达坂城区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并将被告二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051”号临时公告)。
  2024年6月,公司收到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7民初2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陈五星撤回起诉处理(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040”号临时公告)。
  2024年7月,陈五星再次就该案件向达坂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达坂城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保全冻结。(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049”号临时公告)
  2024年7月,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寄出解除保全申请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新0107民初2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总计价值37,355,294.9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060”号临时公告)
  2025年6月,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7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5-047”号临时公告)
  2025年6月,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10月,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5097号民事裁定书,本诉讼由二审法院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5-084”号临时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7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五星支付工程款23,745,965.84元;
  2.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五星支付2019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5日期间的工程款利息3,590,129.82元;
  3.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未付工程款的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陈五星支付自2023年11月16日起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期间的工程款利息;
  4.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五星支付保全申请费3,658.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041.25元(原告陈五星已预交),由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6,901.27元,由原告陈五星负担64,139.98元。鉴定费241,254元(原告陈五星已交),由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4,278.83元,原告陈五星负担66,975.17元。鉴定人员出庭费1,254元,由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5.87元,原告陈五星负担348.13元。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66,901.27元、鉴定费174,278.83元、鉴定人员出庭费905.87元连同判决确定的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陈五星。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执行。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上述案件最终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将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判断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5日
  ● 报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7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86
  债券代码:110100 债券简称:龙建转债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邮储银行申请办理流贷授信业务,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对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协议签署日期为2026年8月31日,担保金额为10,000.00万元,担保期限为1年,因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邮储银行办理流贷授信业务,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对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无反担保。
  2.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申请办理流贷授信业务,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对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协议签署日期为2026年8月31日,担保金额为10,000.00万元,担保期限为1年,因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办理流贷授信业务,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对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无反担保。
  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申请办理流贷授信业务,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对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协议签署日期为2026年8月20日,担保金额为3,000.00万元,担保期限为1年,因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办理流贷授信业务,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对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无反担保。
  4.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申请办理流贷授信业务,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对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协议签署日期为2026年8月11日,担保金额为18,900.00万元,担保期限为1年,因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办理流贷授信业务,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对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6年5月29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额度为675,982.49万元(其中融资授信670,958.49万元)。本次202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额度中公司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子公司担保预计额度为430,254.00万元(其中融资授信425,230.00万元),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子公司担保预计额度为245,728.49万元(其中融资授信245,728.49万元)(详情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2026-027”“2026-029”“2026-048”号临时公告)。
  (三)担保基本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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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6年8月31日,已获批担保额度及其使用情况(包含本次担保在内)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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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股东会授权,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使用;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使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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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被担保人不存在失信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哈尔滨分行签订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1.被担保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要求必须债权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4.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广发银行哈尔滨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被担保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广发银行哈尔滨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被担保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与中国银行哈尔滨道里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被担保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自合同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本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担保所涉融资系为满足相关全资子公司实际经营之需要;本次担保的风险相对可控,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该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根据《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及总经理报告工作制度》的规定,由经理层审议批准年度预算内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人签署担保相关文件,授权公司经理层在授权有效期内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在各类担保额度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并可具体调剂使用其预计额度,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8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股东会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080,414.67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66.66%;实际担保余额为629,792.49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55.44%。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担保;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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