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2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2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航空城大道欧菲光未来城综合办公楼7楼一号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荣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2,36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36,568,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5%。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85,673,4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1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36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0,895,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58%。 8、会议对股东会通知里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9、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 提案2.00、3.01、3.02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提案2.00、3.01、3.02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曹平生律师和李运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