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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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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632 证券简称:ST三木 公告编号:2026-106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木集团”)于2026年8月22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95),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映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映秀”)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浙0102民初18701号)进行了披露。近日,公司获悉持有的盈科汇金(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冻结。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商资管就与公司及三木映秀之间的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及三木映秀共同支付债权管理服务费7,279,638.89元及相应违约金、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涉案金额暂计约760.72万元。公司已于2026年8月22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95),对该案基本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本案将定于2026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截至本次进展公告披露日尚未开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浙商资管申请对公司持有的相关股权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获悉:公司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盈科汇金(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如下:
  执行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盈科汇金(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冻结权益数额:709.82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间:2026年8月24日至2029年8月23日;
  关联案号:(2026)浙0102民初18701号。上述冻结系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在浙商资管与公司、三木映秀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形成生效裁判,本次股权冻结不会导致公司对盈科汇金(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亦不代表法院对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终局认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8,376.9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43%。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股权冻结系法院因本案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期间公司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但上述冻结本身不导致公司当期损益的确认或变动。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进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股权冻结详情。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日
  
  证券代码:000632 证券简称:ST三木 公告编号:2026-105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暂计约6,155.65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就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木集团”)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建发”)、福州市长乐区三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三木置业”)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本案将于2026年10月9日开庭审理,案号为(2026)闽0103民初9032号。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被告一: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州市长乐区三木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三木建发偿还借款本金60,800,000.00元;
  (2)判令三木建发支付利息685,688.88元、违约金60,800.00元(暂计至2026年7月15日),自2026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3)判令三木集团对三木建发上述第(1)项、第(2)项、第(5)项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长乐三木置业对三木建发上述第(1)项、第(2)项、第(5)项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决确认原告对三木建发在原告处账号为43010076801000003187的账户中80万元资金及其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划扣该质押款项;
  (6)判令三木建发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
  (7)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浦发银行福州分行于《民事起诉状》中主张如下:
  2026年1月14日、2026年1月19日及2026年3月19日,浦发银行福州分行与三木建发先后签订三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相应补充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合计60,800,000.00元(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
  2026年1月12日,公司及长乐三木置业分别与浦发银行福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三木建发在《融资额度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债权本金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等。
  2026年3月19日,三木建发与浦发银行福州分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以三木建发在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处账号为43010076801000003187的账户中80万元资金及其孳息为前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福州分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向三木建发发放6,080万元贷款,三木建发提供80万元保证金质押)。因三木建发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宣布案涉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26年7月17日向三木建发发出《提前到期通知书》,随后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8,376.9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43%。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并将依法参与诉讼程序,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闽0103民初9032号];
  2、《应诉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日
  
  证券代码:000632 证券简称:ST三木 公告编号:2026-107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招募重整投资人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报名期内未能招募到合格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未按期签订投资协议等可能。
  2.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或“法院”)同意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集团”或“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预重整程序是为了识别公司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
  3.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4.1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2026年8月28日,福州中院同意对三木集团启动预重整,并指定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详见公告《关于法院同意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将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公开招募和遴选三木集团的重整投资人(以下简称“本次招募”)。现就本次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概况
  三木集团成立于1992年10月24日,于1996年1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为000632,注册资本为46,551.957万元,注册地址为福州市开发区君竹路162号。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地整治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调查评估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器辅件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金银制品销售;服装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本次招募目的
  本次招募旨在引入有实力的重整投资人提供增量资金和资源,在资金支持、经营恢复和业务发展等各方面为三木集团综合赋能,保障三木集团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助力三木集团平稳化解经营和债务危机,切实改善经营能力,努力实现债权人、中小股东等各方利益最大化。
  三、招募须知
  (一)本公告对全体/任一意向投资人同等适用。
  (二)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不具有投资协议的约束效力。
  (三)本公告所述信息并不替代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不作为临时管理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临时管理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可在通过初步审查后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一步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意向投资人决定参与招募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公告,理解重整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知晓参与重整投资可能需要承担的有关责任和义务。
  (四)福州中院决定对三木集团启动预重整,不代表受理债权人对三木集团的重整申请。如三木集团被裁定重整,原则上预重整期间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三木集团的重整程序,意向投资人在预重整阶段所作出的承诺、递交的重整投资方案或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等,在三木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后仍然有效。三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生效后,预重整期间遴选确定的重整投资人将被最终确定为正式的重整投资人,应当全面充分履行相关义务和承诺。
  (五)若三木集团的部分子公司未来与三木集团协同重整,为维持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核心资产完整性和业务持续性,意向投资人需统筹支持三木集团与其子公司的协同重整工作,相关约定将在重整投资协议中明确。
  (六)本次招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预重整工作需要,经向福州中院报告,临时管理人有权通过补充公告、通知等方式调整、修改、继续、中止或终止本次招募相关事项。意向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则视为对本公告内容和要求无异议,不得基于临时管理人行使前述权利而进行任何主张。
  四、招募条件
  拟报名参与本次招募的意向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意向投资人应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如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对意向投资人的主体资格等有相关规定的,意向投资人应确保符合该等要求,并对其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实施投资而形成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二)历史信誉。意向投资人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未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资金实力。意向投资人应具备与本次重整投资相适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具有确定的资金来源,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材料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材料。
  (四)行业背景。意向投资人应当满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对相关行业投资人的资格要求。报名的意向产业投资人不限制具体行业,但意向产业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应当在实体产业领域具备战略优势或产业经验,能够提供业务资源、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助力三木集团在重整后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此外,意向投资人应具备保障三木集团未来三年有关财务指标满足维持上市地位要求的能力。
  (五)其他。三木集团账面可用于转增股票的资本公积金可能无法完全满足重整需求,意向投资人需协助解决创设资本公积金问题。为维持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能够在三木集团预重整及重整期间为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共益债投资)的意向投资人将被优先考虑。意向投资人须承诺重整完成后三木集团注册地址不迁移出福州市马尾区。
  本次招募仅接受境内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报名,仅接受产业投资人或由产业投资人组成的产业联合体报名,不接受境外(含港澳台)企业或自然人、单纯财务投资人以及存在重大违规记录、资质存在瑕疵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重整程序有序推进的主体报名。
  五、招募流程
  (一)报名
  1.报名期限及方式
  意向投资人应于2026年9月22日(含当日)之前按照招募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缴纳报名保证金,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延长报名期限。
  特别说明的是,为提高本次招募工作效率,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鼓励意向投资人尽早提交报名材料并缴纳报名保证金,意向投资人通过初步审查后,即可以开始对接下一段的尽职调查工作,无需等到报名截止时间后方才开始尽职调查工作。
  2.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地点: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3号三木大厦5层
  联系电话:0591-38170057
  电子邮箱:SMJTGLR@126.com
  3.报名材料
  意向投资人应向临时管理人提交如下报名材料:
  (1)报名意向书(附件1);
  (2)授权委托书(附件2)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为律师的,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
  (3)意向投资人投资承诺函(附件3);
  (4)意向投资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附件4);
  (5)意向投资人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信息、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架构、资产负债、产业布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与三木集团及相关主体(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等,以及其他意向投资人认为需要介绍的情况。
  (6)意向投资人征信报告;
  (7)意向投资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若意向投资人存续时间不足三年,应提供存续期间全部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并提供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8)意向投资人以组成联合体方式报名的,应提交联合体成员间就组建联合体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说明文件的复印件(由全体联合体成员加盖公章),明确联合体的牵头投资人并说明各成员分工职责、权利义务安排,联合体各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等情况,由牵头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
  (9)保密承诺函(附件5)。
  4.提交要求
  (1)意向投资人应当将报名材料纸质版装订成册,并通过邮寄或现场交付的方式提交一式八份至上述报名地点,每份报名材料均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和骑缝章,同时将报名材料盖章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上述临时管理人邮箱。
  (2)意向投资人应确保报名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内容一致,纸质版与电子版不一致的,以纸质版为准。
  (3)如意向投资人为联合体的,则每一联合体成员均需加盖公章,牵头投资人加盖骑缝章,并由牵头投资人负责提交上述报名材料。
  (4)附件模板不接受修改。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临时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或要求补正;如需补正的,意向投资人应在临时管理人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否则视为未完成报名。意向投资人应确保提交的报名材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5)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的,视为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决策批准。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或实际未获内部有权机关决策批准的,或出现其他违反承诺情况的,临时管理人有权取消其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并依法追究其对预重整及重整工作造成的实际损失责任。
  5.缴纳报名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在提交报名材料时,应同步向临时管理人指定收款账户缴纳报名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备注付款事由“三木集团报名保证金”,指定收款账户信息请意向投资人提前与临时管理人联系获取。意向投资人以联合体方式报名的,由牵头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缴纳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在报名期限内提交报名材料并缴纳报名保证金的,视为完成报名;未在报名期限内提交报名材料并缴纳报名保证金的,视为未完成报名。
  (二)初步审查
  意向投资人完成报名后,临时管理人将对意向投资人所提交的报名材料、主体资格等进行初步审查,意向投资人通过审查的,视为取得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临时管理人将向意向投资人发送初步审查结果通知、重整投资方案指引等文件,意向投资人可以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和投资方案制定工作;意向投资人未通过审查的,临时管理人将于审查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缺失、遗漏、模糊的,或临时管理人对意向投资人情况有疑问的,临时管理人可以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内补正、说明。意向投资人未在期限内补正、说明的,临时管理人有权认定该意向投资人未通过初步审查。
  (三)尽职调查
  意向投资人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三木集团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所需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期间,临时管理人或公司有权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反向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应当充分配合。意向投资人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将所取得的任何信息用于参与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之外的任何目的。
  (四)提交投资方案
  意向投资人应于2026年10月25日前(含当日)将切实可行、有约束力的重整投资方案纸质版,通过邮寄或现场交付的方式提交一式八份至上述报名地点,同时发送电子版至上述临时管理人邮箱,意向投资人应确保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一致。根据各意向投资人编制重整投资方案的情况,临时管理人可以适时调整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截止期限。
  意向投资人应于前述期限内及时提交约束性重整投资方案,否则视为放弃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意向投资人放弃竞选资格的,临时管理人将于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
  (五)遴选机制
  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届满后,临时管理人将在福州中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重整投资人遴选工作。重整投资人遴选确定后,临时管理人将通知意向投资人本次遴选结果。
  (六)签署协议
  重整投资人确定后,临时管理人将组织三木集团与重整投资人及时签署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若重整投资人未按时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或缴纳履约保证金,临时管理人有权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并另行确定重整投资人。
  (七)保证金处理
  对于未通过初步审查的意向投资人,临时管理人将于初步审查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对于未按时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意向投资人,临时管理人将于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对于已提交重整投资方案但未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的意向投资人,临时管理人将于通知意向投资人本次遴选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其支付的报名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不足部分应当及时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约定补足。三木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化为重整投资款(不计息)。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主动退出本次重整投资的,临时管理人有权不予退还其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六、投资人联合体成员的调整
  在提交有约束性的重整投资方案之前,投资人联合体可自行根据需要调整联合体内部成员结构,调整后的投资人联合体需根据临时管理人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未按照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联合体牵头投资人退出联合体后其他联合体成员未能就推举牵头投资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联合体投资人主动退出本次招募。
  在提交有约束性的重整投资方案之后,投资人联合体需要调整成员结构的,需提前取得临时管理人同意。未经同意自行调整成员结构的,临时管理人有权取消其竞选资格或重整投资人资格。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由临时管理人编制,解释权归属于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有权视实际报名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或开展二次投资人招募,上述各项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的,由临时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调整,意向投资人需无条件接受调整安排,并根据安排配合相关招募及遴选进程。
  (二)招募及遴选过程中,若福州中院裁定受理对三木集团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的,本招募公告中临时管理人的相关职权均由管理人承继。
  (三)本次招募过程中的工作语言为中文,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或附有中文译本。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报名参与本次招募,同时欢迎广大债权人等各方积极推荐意向投资人参与报名!
  特此公告。
  附件:
  1.报名意向书
  2.授权委托书
  3.报名承诺函
  4.身份证明书
  5.保密承诺函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日
  附件1:报名意向书
  报名意向书
  ■
  我方郑重承诺,我方已充分评估、知悉并自愿承担参与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的全部成本、风险、负担。
  意向投资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委托人就参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募及遴选重整投资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授权代表处理本项目有关事项,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1.提交参加本项目的报名材料、重整投资方案、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参与评审会并发表意见;
  2.签署、递交、接收和转送本项目的公告、通知、各类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
  3.参与本项目的商业谈判和协商;
  4.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受托人在本项目中代表委托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和处理的所有相关事务,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捺印或盖章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结为止。
  如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委托人对上述受托人的授权在重整程序中继续有效。
  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委托人印章)
  意向投资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附件3:报名承诺函
  报名承诺函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本单位已充分知悉并理解《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内容,我方拟参与贵方开展的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及遴选,我方承诺:
  一、我方符合贵方发布的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规定的意向投资人应具备的下述各项招募条件:
  (一)我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我方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未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我方具备与本次重整投资相适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具备确定性的资金来源,且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导致签署、履行重整投资协议存在任何争议的情形。
  (四)我方如组建联合体并作为牵头投资人参与的,我方保证其他联合体成员均符合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的招募条件。
  二、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且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我方自愿参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的公开招募及遴选,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关就本项目现阶段所需的决策批准,并将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及时履行参与本项目所需的全部决策程序。
  三、我方充分理解预重整及重整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知晓参与重整投资可能需要承担的有关责任和义务,我方系自主进行相关判断和分析并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此次投资的风险、后果和责任。
  四、若我方最终被确定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投资人,我方将全面充分依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如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对投资人另有要求的,我方将严格遵守。
  我方将严格遵守前述承诺,并对我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身份证明书
  身份证明书
  (身份证号码: )在本单位担任 职务,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意向投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保密承诺函
  保密承诺函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我方拟参与贵方开展的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和遴选。鉴于我方在参与过程中可能接触或使用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标的公司”)的保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则要求,我方就保密义务相关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对参与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过程中取得(接触、获取及/或知悉)的标的公司任何未公开的资料、信息、记录、文件,有关意见、建议、分析、研究报告,以及进行的谈判磋商、文件签署等任何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且不论该等信息是否标注保密。
  2.我方不会将任何保密信息用于参与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含尽职调查)之外的任何目的。未经贵方许可,我方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出售、公布、复制保密信息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3.我方承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标的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标的公司证券(因最终中选并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规定参与投资的行为除外)。
  4.我方人员、授权代表及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均应遵守本函规定。
  若我方及有关人员,我方聘请的中介机构违反上述承诺,我方及有关人员、中介机构将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由此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并赔偿各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保密承诺函自我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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