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 征集事项相关提案的表决结果(如适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8月28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公司研发中心6楼百人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受董事长朱胜利先生委托,董事孙先武先生主持本次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4人,非独立董事朱胜利先生、陶勇先生、向学毅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张大林先生、汪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独立董事曹崇延女士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2、董事会秘书史方圆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副总经理许宏平先生、唐成宏先生、许献智先生共3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2.01《关于公司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一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2.02《关于公司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一一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2.03《关于公司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一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2.04《关于公司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一一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2.05《关于公司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一一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2.06《关于公司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一一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2.07《关于公司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一一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2.08《关于公司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一一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2.09《关于公司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一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2.10《关于公司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一一发行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8、议案名称:《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9、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参会股东对议案2的10项议题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同意票数占比分别为75.4986%、75.4343%、75.2899%、75.0560%、75.3306%、76.2535%、75.7591%、76.5938%、76.7938%及75.5522%。 2、本次会议共审议十一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议案1至议案6,议案9至议案11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裕民、周奇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