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8月28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88号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何根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待网络投票结果出具后,监票人、计票人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5人,未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陈海明先生、董事潘乐陶先生、独立董事唐婉虹女士、独立董事赵湘莲女士均因公未能出席会议; 2、董事会秘书高健先生出席会议;总经理李林达先生、副总经理袁祎先生、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叶莉莉女士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1; 3、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华菊、蒋瑞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