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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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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5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6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余洁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6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苏望
  客服电话:95517
  6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2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956066
  6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6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6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6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
  6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斜街9号院2号楼16层北塔1601-03、17层北塔1701、18层北塔1801、19层北塔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晖
  电话:010-8418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6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6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联系人:梁丽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7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
  办公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7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郭川
  客服电话:95358
  72)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电话:0755-83255199
  联系人:胡倩
  客服电话:400-188-3888
  73)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N1幢华福证券8层
  法定代表人:黄德良
  客服电话:95547
  7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客服电话:95336
  7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4层1.2.3.5.11.12.13.15.16.18至23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代)
  客服电话:95532
  7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603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7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8
  联系人: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78)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二十九、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电话:0755-83007323
  联系人:杨洪飞
  客服电话:0755-26982993
  79)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6号楼6层605-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电话:010-8555604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95390
  80)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客服电话:4008-6666-89
  81)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龚启华
  客服电话:4008-888-005
  82)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服电话:95325
  83)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
  客服电话:400-618-3355
  8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307-2室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服电话:952303
  8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021-50701082
  8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阳光金融中心4、5、6、7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8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
  法定代表人:利明光
  客服电话:9551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6.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无场内销售机构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上述业务的办理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glfund.com)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或010-56517299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8月28日
  国联融盛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6年08月13日
  送出日期:2026年08月2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
  注:本基金为二级债基,可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
  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的年费用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费用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二级债基,可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除封闭运作期到期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外,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该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4)港股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6)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7)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2、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3)利率风险、(4)通货膨胀风险、(5)再投资风险。
  3、信用风险。4、流动性风险。5、操作风险。6、管理风险。7、合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国联基金官方网站[www.glfund.com][客服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国联融盛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6年08月13日
  送出日期:2026年08月2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
  注:本基金为二级债基,可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
  ■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的年费用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费用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二级债基,可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除封闭运作期到期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外,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该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4)港股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6)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7)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2、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3)利率风险、(4)通货膨胀风险、(5)再投资风险。
  3、信用风险。4、流动性风险。5、操作风险。6、管理风险。7、合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国联基金官方网站[www.glfund.com][客服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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