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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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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有派息或增发新股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归属前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有增发新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归属人数变动、归属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金。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确定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二)归属日前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归属比例将取得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可归属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四)归属日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五)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94.50元(2026年8月27日的收盘价,假设为授予日公司收盘价)
  2、授予价格46.30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3、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4、历史波动率:21.5981%、25.0362%(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5、无风险利率:1.2069%、1.2505%(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6、股息率:0.2116%、0.6349%(分别采用公司最近1年、最近2年每股股息平均值除以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
  二、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预测算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授予日为2026年8月27日,则2026年-202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单位:万元
  ■
  注: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形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不对激励对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行政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劳务)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归属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终止归属,其未获授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如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因劳动(劳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的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的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的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归属的股票不做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双方仍应按照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约定履行。
  第十二章 附则
  1、本激励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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