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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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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报告期内不进行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
  ■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5058 证券简称:澳弘电子 公告编号:2026-045
  债券代码:111024 债券简称:澳弘转债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
  (二)近三年公司业绩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公司基于发展战略需要,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和约束机制,吸引和凝聚优秀人才,充分激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岗位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遵循贡献与收益匹配原则,将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等要素统筹考虑,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当前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本激励计划所称公司股本总额为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公司股本总额142,925,120股(下同)。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149.6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5%;其中:
  首次授予139.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93.11%,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7%;预留10.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6.89%,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7%。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岗位人员。
  (二)激励对象范围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48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3.61%(以2025年年度报告人数1328人为基准)。
  名单具体包括如下范围: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岗位人员;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3.75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3.7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7.49元的50%,为每股13.7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6.24元的50%,为每股13.12元。
  七、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监管机构规则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新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报结束前完成授予,则按照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执行,若未能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权益及预留权益的实际解除限售时间不得早于能够确认获授权益条件成就的时间。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在各个考核年度,根据公司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度来确定各年度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层面具体考核情况如下表:
  ■
  注:1、“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下同;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第三季报结束前完成授予,则按照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层面具体考核执行,若未能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7-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具体考核情况如下表: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档。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
  公司层面达到考核要求时,激励对象个人各考核年度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各考核年度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完成度(X)×各考核年度标准系数(S)。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能反映公司市场规模、企业成长性等。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将根据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完成度来确定各年度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谨的绩效考核方法,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目前复杂的国内外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结合公司短期经营目标及中长期战略规划,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岗位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授予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求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等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股东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第七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至公司指定账户,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8)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除本计划规定的或股东会已授权的情形外,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6)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会审议未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从激励对象处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参与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激励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聘用关系(或雇佣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发生任一离职情形的,在其离职前需缴纳因激励计划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8)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第七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其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调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6)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后及时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后及时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其指定的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8)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第七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预留部分的会计处理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假设2026年10月授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说明:
  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预计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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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积极响应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沪市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的倡议》,推动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弘电子”或“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切实保障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结合自身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澳弘电子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公告编号:2026-019)。自行动方案发布以来,公司积极开展和落实方案中的相关工作,并于2026年8月2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的议案》,现将行动方案的实施进展及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聚焦主业经营,拓展景气赛道市场
  公司业务以印制电路板(PrintedCircuitBoard,简称“PCB”)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产品包括单/双面板、多层板、HDI板等。公司产品应用广泛,主要包括智能家居、汽车电子、新能源/电源、消费办公、工控/医疗/EMS、通讯安防等领域。
  2026年上半年,行业上游核心原材料价格上行,叠加下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行业经营压力有所加大。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经营环境,公司坚持战略引领,凝心聚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积极开拓海内外市场,聚焦汽车电子、服务器电源、新能源、具身智能等高景气赛道持续发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报告期内,公司在手订单饱满,实现营业收入773,046,191.88元,同比增长14.74%;受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形成汇兑损失等因素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6,302,104.66元,同比下降17.89%。
  (一)重点工程项目有序落地,全球化产能布局稳步成型
  泰国生产基地项目:上半年全面完成主要生产设备安装调试、产线联动试运行、本地供应链初步搭建、员工培训与体系认证工作;目前部分客户已完成审厂,顺利进入产品认证及批量生产阶段。该基地重点面向海外客户,一方面贴近终端海外客户,缩短交付周期、降低物流成本;另一方面有效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分散供应链地缘风险,正式形成国内常州基地+泰国海外基地协同生产格局。
  高密度互连积层板(HDI)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公司投资1.35亿元实施HDI技改项目,该项目目前已顺利竣工投产。项目补齐了公司HDI高端PCB制程能力,面向汽车电子、智能终端、工业控制、AI服务器电源等下游领域,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提升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支撑高附加值订单承接,夯实国内基地产品竞争力。
  (二)深耕优质赛道布局,聚力拓展海内外增量市场
  上半年,公司立足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发力服务器电源、储能电源、具身智能等高景气新兴赛道,同步稳健经营汽车电子、高端消费等业务,持续优化产品与客户结构,积极挖掘海内外市场增量。服务器及储能电源领域:紧跟算力基础设施、储能行业发展浪潮,深度布局服务器电源市场,持续配合电源模块客户开展新品迭代研发,依托前期合作基础,实现订单规模稳步增量。具身智能与高端工控领域:紧抓工业控制、高端医疗电子产业升级机遇,重点布局具身智能赛道,相关产品已实现规模化生产与稳定供货,持续打开高端工控业务增长空间。汽车电子与高端消费领域:业务保持平稳运营,围绕相关应用场景稳步推进新项目认证,支撑公司业务基本盘稳健发展。此外依托泰国海外基地的区位优势,公司针对性拓展东南亚、欧美海外客户,持续优化客户区域结构,降低单一市场经营依赖。
  二、坚持创新赋能,发展新质生产力
  上半年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拓展高价值客户,以科技创新驱动企业发展,提升公司在全球电路板产业中的竞争力。2026年上半年,公司新增软件著作权1项,授权专利9项,其中3项发明专利,6项实用新型专利。截至目前,公司累计专利132项,其中32项发明专利,100项实用新型专利。公司将持续维持稳定合理的研发投入,聚焦高端PCB核心工艺与技术攻关,围绕高频高速、高精密度、特种工艺等方向推进技术创新,加强关键工艺攻关与产品迭代升级。不断完善研发管理制度,强化核心技术人才引育与梯队建设,加速技术成果产业化落地。顺应制造业转型升级趋势,持续推进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培育新质生产力,不断构筑技术壁垒与核心竞争优势,为公司中长期稳健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三、持续推动现金分红,提升股东投资回报
  公司高度重视股东回报,根据自身发展阶段、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分红政策及实施分红方案,为股东带来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2025年年度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1,462,560.00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142,289,700.01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200,094,115.00元,现金分红比例达140.62%。
  未来,公司将根据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在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融资环境以及股东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规划,力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股东带来长期、稳定、可持续的价值回报。
  四、完善治理体系,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搭建了权责清晰、自上而下的治理架构,持续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为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公司确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各机构已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及议事规则,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权责分明、相互沟通和相互制衡的有效机制。独立董事均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督促公司及董事会规范运作,发挥独立董事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026年上半年,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与召开,共召开股东会1次、董事会4次(其中,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1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有效发挥了股东会、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职能。未来,公司将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提升公司各项治理制度的时效性与适用性,厘清各主体间的权责边界与决策程序,持续优化董事会、股东会等运作机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五、深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确保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同时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建设,积极构建多层次、常态化的沟通机制,通过股东会、投资者热线、上证e互动平台、业绩说明会、公司邮箱、路演等多种渠道,持续加强与投资者的深度沟通,促进了公司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
  2026年上半年,公司召开了2025年度暨2026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采用网络文字互动方式,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财务总监亲自出席,与投资者进行充分交流,问题回复率100%。接待机构投资者现场调研2次;日常沟通方面,公司依托官网、投资者热线、上证e互动平台等方式,有效传递公司价值。信息披露方面,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合计35则,披露内容及时准确,内幕信息管理均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未来,公司将继续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规范合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公告内容可读性与针对性,客观全面呈现公司经营全貌,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更充分的价值判断依据;同时,公司将持续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体系,丰富多元化沟通渠道。常态化开展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调研沟通活动,积极用好上证e互动、投资者热线等沟通平台,及时、高效回应投资者合理关切。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持续拉近与投资者距离,稳定市场预期,提升公司资本市场形象与品牌认可度,构建长期良性、互信共赢的投资者关系。
  六、强化“关键少数”责任,提升履职能力
  公司高度重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职责履行和风险防控。2026年上半年,公司积极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市值管理、合规履职、规范发展、年报编制等各类专项培训,强化合规意识和专业素养,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定期向董事、高管传递监管通讯,及时掌握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动态、监管案例等内容,全面提升“关键少数”履职能力。同时,公司持续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落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制定并披露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经营实绩、2026年重点工作以及行业情况等制定了2026年绩效考核指标,充分激发“关键少数”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七、其他事宜
  公司将认真执行2026年“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持续评估本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着力提升经营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通过稳健的经营表现、规范的公司治理、真诚的沟通交流,积极回馈广大投资者,切
  实履行好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本次行动方案是基于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制定,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未来可能会受到行业发展、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5058 证券简称:澳弘电子 公告编号:2026-046
  债券代码:111024 债券简称:澳弘转债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9月21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9月21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科路15号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9月21日
  至2026年9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6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作为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对象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4、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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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格式请参见附件 1: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到公司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格式请参见附件1:授权委托书)、委托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到公司办理登记。
  3、外地股东可用信函或发送邮件的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请持有关证明于2026年9月18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科路15号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科路15号
  联系电话:0519-85486158
  联系人:罗源凯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9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6年8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所有参会人员。会议由董事长陈定红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针对2026年上半年度运行情况出具了《澳弘电子2026年半年度报告》,汇报了2026年上半年度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朱留平、徐海宁、王帅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朱留平、徐海宁、王帅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或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提出离职、因个人原因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权益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6)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8)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9)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中请、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配合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
  (11)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
  其他相关合同文件;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如需);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激励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止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朱留平、徐海宁、王帅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于2026年9月21日下午14:00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24日(星期四) 上午 10:00-11: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纯文字互动
  ●投资者可于2026年09月17日 (星期四) 至09月23日 (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aohdz@czaohong.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6年8月28日(星期五)披露《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为便于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6年半年度业绩和经营情况,公司拟于2026年09月24日上午10:00-11:00举行2026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
  一、业绩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纯文字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6年半年度经营成果、财务指标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业绩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24日 (星期四) 10:00-11:00
  (二)会议召开方式:网络纯文字互动
  (三)网络交流地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三、公司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定红先生
  独立董事:王光惜先生
  董事会秘书:耿丽娅女士
  财务总监:唐雪松先生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6年09月24日 (星期四) 10:00-11:00,通过互联网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6年09月17日 (星期四) 至09月23日 (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s://roadshow.sseinfo.com/preCallQa)或通过公司邮箱aohdz@czaohong.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罗源凯
  投资者专线电话:0519-85486158
  投资者关系电子邮箱:aohdz@czaohong.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5058 证券简称:澳弘电子 公告编号:2026-042
  债券代码:111024 债券简称:澳弘转债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的规定,将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13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5,731,000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8.2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51,376,13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91,782,710.3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0月15日全部到账,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0]00062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43号)核准,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80.00万张,每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0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4,097,169.81元。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的资金已于2025年12月17日全部到位,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容诚验字[2025]518Z017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专项使用的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履行。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①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北支行开设账号为1098200000006006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0年10月15日与国金证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②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开设账号为519902184510102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0年10月15日与国金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开设账号为32050162843609605058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0年10月15日与国金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专项使用的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鉴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境外子公司,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及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已分别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海弘电子有限公司、ELITE PROSPECT SINGAPORE PTE.LTD.、澳弘电子(泰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履行。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①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北支行银行开设账号为0107800000688888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5年12月22日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②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银行开设账号为519902184510000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5年12月22日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③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开设账号为8110501011102875641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5年12月22日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④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以全资子公司常州海弘电子有限公司为主体开设账号为32050162843609282888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6年1月12日与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⑤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全资子公司常州海弘电子有限公司为主体开设账号为554746888660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6年1月12日与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全资子公司ELITE PROSPECT SINGAPORE PTE.LTD.为主体开设账号为NRA507983155789(人民币账户)、NRA505383154985(美元账户)、NRA492383162715(泰铢账户)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6年1月12日与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⑦在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全资子公司澳弘电子(泰国)有限公司为主体开设账号为100000301431693(泰铢账户)、100000301431706(人民币账户)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6年1月12日与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⑧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开设账号为53860180803085518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6年1月23日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25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资金置换的情形。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2025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172,222,706.62元,使用募集资金1,228,301.90元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173,451,008.52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518Z1072号)。保荐机构对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2026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确认“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025年12月18日至2026年5月31日的置换金额为207.84万元,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使用信用证、外汇、保函、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未使用闲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2025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4.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如下:
  ■
  (五)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20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项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所支付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的工程和设备采购款,并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承兑汇票保证金。
  2021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据实际情况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的工程款和设备采购款,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信用证及自有外汇。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2025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使用信用证、外汇、保函、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采用上述方式支付预先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2026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确认“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025年12月18日至2026年5月31日的置换金额为207.84万元,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使用信用证、外汇、保函、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办理结项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①调整“年产高精密度多层板、高密度互连积层板12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505,236,338.72元、“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投资总额为38,018,773.96元。
  ②上述募投项目截至2023年3月15日的节余资金(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79,867,217.89元,以及后续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前产生的利息收入与手续费差额所形成的节余款(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实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80,933,474.33元(含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前产生的利息收入与手续费差额所形成的节余款)。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未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8月28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截止日期:2026 年 6月 30日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高精密度多层板、高密度互连积层板12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截止报告期日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2023年3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议案内容调整后“年产高精密度多层板、高密度互连积层板12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50,523.63万元、“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投资总额为3,801.88万元
  注5:“年产高精密度多层板、高密度互连积层板12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本期处于客户导入、多层板及HDI板产能爬坡期,尚未达产,因此“是否达到预计效益”披露不适用。
  注6:“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披露不适用。
  附表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25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截止日期:2026 年 6 月 30 日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公司代码:605058 公司简称:澳弘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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