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经本公司2026年第四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取消设置监事、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特此公告。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