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6年8月1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6年8月25日以书面传签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0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0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中信银行2026年版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6年半年度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易的议案》 方合英董事长、魏强董事因与该项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该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同意,自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本行与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 本次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2。 四、审议通过《2026年上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202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后续整改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修订后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信息。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中信银行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管理基本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5日 附件1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8.45%股权。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30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760,0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法定代表人为窦长宏。公司经营范围: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基金销售。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637.88亿元人民币,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0.20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0.72亿元人民币。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口径下关联方中信期货有限公司(简称中信期货)开展存款类(存款类交易不包含活期存款业务。)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自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易的议案》,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易的议案》,同意中信银行与中信期货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自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与中信期货开展的上述存款类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审查,中信银行与中信期货开展的上述存款类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易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