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25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25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25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银海街760号杭州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宁宁女士。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55名,代表股份389,921,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027%。其中,投票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1名,代表股份384,523,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9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4名,代表股份5,398,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5%;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254名,代表股份5,398,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5%。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耿晨律师、潘雨晨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