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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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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1)与百利科技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润兴创和与百利科技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2)与其他投资人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润兴创和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润兴创和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6、股权代持情况
  润兴创和与其他投资主体、百利科技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四、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产业投资人的重整投资协议
  甲 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广州中科派勒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二:湖南能源集团湘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见证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1、重整投资方案
  各方确认,乙方通过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有条件受让上市公司转增股票,具体如下:
  (1)投资标的
  本次投资为针对百利科技股权进行的投资,甲方的具体资产、负债情况根据本次庭外重组或司法重整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债权审查确认情况,以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确定。
  (2)重整投资人身份确认
  各方确认,经过公开招募和遴选确定,乙方为湘能派勒联合体成员之一,系甲方庭外重组及后续司法重整程序的产业投资人。
  各方确认,乙方作为本次投资的主体,如后续百利科技被岳阳中院裁定受理重整,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另行组织遴选产业投资人。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甲方转增的标的股票并支付相应现金对价。
  (3)重整投资人受让标的股票
  ①各方确认,乙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以甲方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之日甲方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截至2026年8月20日甲方现有总股本490,298,992股测算,共计转增490,298,992股(转增时采用“进一法”);转增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增至980,597,984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岳阳中院裁定批准的百利科技重整计划以及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②百利科技转增股票将不向原股东分配,除用于清偿债权人的股票外,剩余转增股票全部由重整投资人受让。产业投资人拟持有重整后股份数量共89,010,898股,其中乙方一拟持有重整后股份数量为56,010,898股;乙方二拟持有重整后股份数量为33,000,000股。
  后续,乙方一将向甲方致函明确其他重整投资人具体重整投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各重整投资人拟持有重整后股份数量、重整投资对价、具体持股主体等。
  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4)标的股票的受让对价
  各方同意,乙方将按如下条件受让百利科技转增股票:
  ①乙方将以2.21元/股的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三者孰低值(简称“交易基准价”,下同)的50%)受让转增股票,重整投资款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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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乙方承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乙方一将取得百利科技控制权,雷立猛将成为百利科技实控人。
  ③乙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以最终岳阳中院裁定批准的百利科技重整计划记载内容为准。
  ④股价定价规则:乙方受让单价不低于交易基准价的50%。除各方另有约定外,其他重整投资人认购甲方转增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届时相应重整投资协议签署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三者孰低值的50%,可认购股数为百利科技全部转增股本中扣除产业投资人认购股数、用于抵债清偿股票数量后的剩余全部股数。
  ⑤如后续因重新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签署补充协议等原因导致交易基准日期变化的,则乙方及其他重整投资人认购甲方转增股票的交易基准价为该等交易基准日期的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三者孰低值,认购价格不低于该等交易基准价的50%。
  (5)受让标的股票锁定期
  乙方承诺,自乙方根据重整计划取得标的股票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处置(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抵债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其根据本协议直接持有的标的股票。
  (6)投资方案调整
  由于百利科技重整受理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及最高院的批复,因此,若中国证监会、最高院、上交所等主管部门提出修改需求,进而需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锁定期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应当配合进行协商调整,以满足前述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法配合完成调整的,视为放弃投资人资格。
  (7)牵头投资人兜底承诺
  乙方一为湘能派勒联合体牵头投资人,对湘能派勒联合体内重整投资人的投资义务和相关责任承担兜底连带责任。
  如湘能派勒联合体内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重整投资方案》、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投资款等义务的,乙方一兜底承担该等义务,以确保本次投资能够顺利实施。
  如湘能派勒联合体内重整投资人的投资金额需减少、更换或者增补的,由乙方一在湘能派勒联合体范围内予以调整、指定。相关调整应当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于届时签署相应重整投资协议或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2、投资款支付、使用及标的股票交割
  (1)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各方确认,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不低于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其中乙方一应支付不低于6,189,204.23元(大写:陆佰壹拾捌万玖仟贰佰零肆元贰角叁分),乙方二应支付不低于3,646,500.00元(大写:叁佰陆拾肆万陆仟伍佰元整)。乙方一已经支付报名保证金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乙方二已经支付报名保证金2,450万元(大写:贰仟肆佰伍拾万元整)。
  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前述乙方一已经支付的报名保证金等额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乙方一另需追加1,189,204.23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二已支付的报名保证金中20,853,500.00元等额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超出部分由各方另行协商处理。
  (2)投资款的支付
  ①履约保证金的转换
  本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将在重整计划经岳阳中院批准之日起,无息、自动转为乙方的重整投资款。
  ②投资款支付时间
  乙方应于岳阳中院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约定将除履约保证金外的剩余全部投资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标的股票交割
  本次投资标的股票交割的先决条件为:岳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或重整计划规定支付完毕全部重整投资款,并书面告知甲方受让标的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及对应受让股份数量明细,且经甲方及管理人核实无误。
  在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或重整计划规定缴付完毕全部投资款后,甲方及管理人应于转增股票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启动标的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证券账户的程序,乙方应当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票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标的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证券账户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票已交割至乙方,乙方即取得甲方股东身份,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义务。
  (4)投资款的使用
  各方确认,乙方支付的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确定的安排进行使用,可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具体债权清偿方案应以重整计划为准,具体需使用的债权清偿款应根据岳阳中院裁定确认债权情况进行调整。
  3、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本投资协议相关内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表决。
  (2)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甲方保证按照岳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重整投资人因受让标的股票支付的资金,管理人予以监督。甲方保证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3)甲方确认,丙方作为见证方在本协议项下无实质权利义务、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故甲方承诺,甲方不会基于本次投资及本协议履行可能产生的风险、后果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丙方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的陈述和承诺
  (1)一般性承诺
  ①乙方处于持续经营状态,最近三年(自2023年1月1日起算,下同)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成立不足三年的,则从成立起无前述情形,且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无前述情形。
  ②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并对相关程序的有效性、完整性负全部责任,乙方不得以其未履行完毕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外部审批程序(如需)作为解除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事由。
  ③乙方对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充分知晓并认可。
  ④乙方承诺不谋求上市公司迁址,即重整完成后百利科技的注册地不迁移。
  ⑤若中国证监会、最高院、上交所等主管部门提出修改要求,进而需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及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应当配合进行协商调整,以满足前述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法配合完成调整的,视为放弃投资人资格。
  ⑥乙方将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重整受理、重整计划草案制定、重整计划执行相关工作,共同积极推动解决可能存在的障碍。
  ⑦乙方知悉并了解本次投资行为应当遵守《招募公告》相关要求以及《重整投资方案》的内容。
  ⑧乙方受让相关股票支付的对价款、为资本公积金创设所支付的款项(如涉及),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
  ⑨乙方承诺,乙方自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处置(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抵债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其根据本协议直接持有的该等转增股票(登记日以受让股票实际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证券账户之日为准)。
  ⑩乙方确认,丙方作为见证方在本协议项下无实质权利义务、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故乙方承诺,乙方不会基于本次投资及本协议履行可能产生的风险、后果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丙方承担任何责任。丙方就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的收取及退还、重整方案层报、股票过户、信息对接、府院联动等事项提供必要协助。
  (2)关于创设资本公积金的承诺
  ①各方确认,鉴于百利科技账面可用于实施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可能无法完全满足本次重整需求,乙方一承诺其所在的湘能派勒联合体将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捐赠现金/非现金资产、收购债权并豁免、或协调债权人直接豁免等方式为甲方创设不低于1.45亿元的资本公积金。乙方一承诺对前述1.45亿元资本公积金的创设义务承担兜底责任。
  乙方同意,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仅在湘能派勒联合体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本公积金创设且能满足本次重整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其他用途的前提下,甲方能够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相应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产生新增股票时,乙方方可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认购并过户标的股票。
  ②乙方确认,为实现投资目的,乙方已对百利科技开展完毕独立尽职调查工作,对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基于尽职调查情况自主进行了相关的判断和分析,并在对本协议条款充分研判的基础上,决定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并签署本协议。
  ③乙方一确认,在符合投资方案的前提下,凡创设资本公积金而产生的所有必要支出,均由乙方一及/或乙方一指定主体承担,且不会就该等支出向甲方或其关联方进行追偿;乙方一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退市、未进入正式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法院批准、因任何原因重整不成功或本协议解除,乙方一及/或乙方一指定主体均无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返还该等款项,或向甲方主张承担赔偿、补偿或任何其他义务及责任。
  5、经营方案
  本次重整后,乙方将借助自身产业和资源优势,协助全面提升甲方盈利能力,同步联动战略投资人、央企AMC及地方国资资本,完成百利科技债务化解、企业重生与产业深度转型。
  本条所述经营方案内容为乙方的战略规划及商业目标,其实现与否受制于监管审批、市场环境、产业政策等诸多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外部客观条件,不构成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或保证,亦不作为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6、本协议的生效、延续、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以及丙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各方在落款处的签署日期不一致的,以签署较晚日为本协议生效日。如后续甲方被岳阳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本协议的效力自动延续至司法重整程序之中。
  (2)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各方协商一致后由各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才正式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将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则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3)随着庭外重组程序以及司法重整程序的推进,本协议部分内容可能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最高院、上交所等主管部门以及债权人反馈进行调整。为顺利实施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各方应及时进行友好协商,以满足有关要求。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除非存在其他应当不予退回重整投资款的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况,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全部重整投资款(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保证金安排条款、保密条款、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继续适用。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并有权同时没收乙方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重整投资款:
  ①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且乙方经甲方催告后十五(15)日内仍不履行的;
  ②乙方一及/或乙方一指定主体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本公积金创设;
  ③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无正当理由退出本次重整投资;
  ④乙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保证、承诺事项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⑤乙方出现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重整投资方案》约定的情形。
  特别说明,本条对于具体触发规定情形的乙方主体适用(乙方一和乙方二均触发的,均适用)。未导致上述规定情形触发主体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和重整投资款(不计息)应当于本协议解除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退还。
  (6)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各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各方无需因此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其他应当不予退回重整投资款的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况,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全部重整投资款(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①2028年11月30日前,甲方未获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②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法定期限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且岳阳中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百利科技破产;
  ③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法配合完成协议“投资方案调整”条款所述事项调整的并最终视为放弃投资人资格;
  ④在标的股票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之前,甲方被终止上市;
  ⑤本次重整投资已经确定非因可归责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完全无法实现目的。
  (7)本协议根据前述第(6)项解除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自本协议解除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息)。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则乙方可以以未返还的投资款金额为限,在甲方后续程序中,甲乙双方共同向岳阳中院主张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最终以岳阳中院的认定为准。
  (8)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但不得超过违反本协议一方订立本协议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与战略投资人的重整投资协议
  甲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岳阳麒越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见证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1、股票受让方案
  各方确认,乙方通过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有条件受让上市公司转增股票,具体如下:
  (1)投资标的
  本次投资为针对百利科技股权进行的投资,甲方的具体资产、负债情况根据本次庭外重组或司法重整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债权审查确认情况,以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确定。
  (2)重整投资人身份确认
  各方确认,经过公开招募和遴选确定,乙方为湘能派勒联合体成员之一,系甲方庭外重组及后续司法重整程序的战略投资人。
  各方确认,乙方作为本次投资的主体,如后续百利科技被岳阳中院裁定受理重整,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另行组织遴选产业投资人。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甲方转增的标的股票并支付相应现金对价。
  (3)重整投资人受让标的股票
  各方确认,牵头投资人已向甲方致函,确认乙方作为战略投资人,受让百利科技转增股票共计20,000,000股。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4)标的股票的受让对价
  ①乙方将以2.21元/股的价格(不低于交易基准价的50%)受让转增股票,共计支付标的股票对价款44,200,000.00元(大写:肆仟肆佰贰拾万元整)。
  ②乙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以最终岳阳中院裁定批准的百利科技重整计划记载内容为准。
  (5)受让标的股票锁定期
  乙方承诺,自乙方根据重整计划取得标的股票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处置(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抵债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其直接和间接持有标的股票。
  (6)股票受让方案调整
  由于百利科技重整受理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及最高院的批复,因此,若中国证监会、最高院、上交所等主管部门提出修改需求,进而需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锁定期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应当配合进行协商调整,以满足前述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法配合完成调整的,视为放弃投资人资格。
  2、投资款支付、使用及标的股票交割
  (1)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各方确认,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即2,210,000.00元(大写:贰佰贰拾壹万元整)。
  (2)投资款的支付
  ①履约保证金的转换
  本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将在重整计划经岳阳中院批准之日起,无息、自动转为乙方的重整投资款。
  ②投资款支付时间
  乙方应于岳阳中院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约定将除履约保证金外的剩余全部投资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标的股票交割
  本次投资标的股票交割的先决条件为:岳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或重整计划规定支付完毕全部重整投资款,并书面告知甲方受让标的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及对应受让股票数量明细,且经甲方及管理人核实无误。
  在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或重整计划规定缴付完毕全部投资款后,甲方及管理人应于转增股票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启动标的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证券账户的程序,乙方应当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票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标的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证券账户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票已交割至乙方,乙方即取得甲方股东身份,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义务。
  (4)投资款的使用
  各方确认,乙方支付的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确定的安排进行使用,可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具体债权清偿方案应以重整计划为准,具体需使用的债权清偿款应根据岳阳中院裁定确认债权情况进行调整。
  3、《重整投资方案》、本协议、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的关系
  各方确认,本协议各项内容基于《重整投资方案》及各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重整投资方案》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宜,以《重整投资方案》为准。乙方应当继续受到《重整投资方案》约束,甲方不直接受到约束。
  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均应保持密切合作,尽最大努力共同配合推动岳阳中院受理甲方重整、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批准重整计划,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相关工作。
  4、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本投资协议相关内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表决。
  (2)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甲方保证按照岳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战略投资人因受让标的股票支付的资金,管理人予以监督。甲方保证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3)甲方确认,丙方作为见证方在本协议项下无实质权利义务、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故甲方承诺,甲方不会基于本次投资及本协议履行可能产生的风险、后果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丙方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的陈述与承诺
  (1)一般性承诺
  ①乙方处于持续经营状态,最近三年(自2023年1月1日起算,下同)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成立不足三年的,则从成立起无前述情形,且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无前述情形。
  ②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乙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并对相关程序的有效性、完整性负全部责任,乙方不得以其未履行完毕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外部审批程序(如需)作为解除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事由。
  ③乙方对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充分知晓并认可。
  ④若中国证监会、最高院、上交所等主管部门提出修改要求,进而需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及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应当配合进行协商调整,以满足前述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法配合完成调整的,视为放弃投资人资格。
  ⑤乙方将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重整受理、重整计划草案制定、重整计划执行相关工作,共同积极推动解决可能存在的障碍。
  ⑥乙方知悉并了解本次投资行为应当遵守《招募公告》相关要求以及重整投资方案的内容。
  ⑦乙方受让相关股票支付的对价款所支付的款项,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
  ⑧乙方承诺,乙方自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处置(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抵债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等转增股票(登记日以受让股票实际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证券账户之日为准)。
  ⑨乙方确认,丙方作为见证方在本协议项下无实质权利义务、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故乙方承诺,乙方不会基于本次投资及本协议履行可能产生的风险、后果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丙方承担任何责任。丙方就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的收取及退还、重整方案层报、股票过户、信息对接、府院联动等事项提供必要协助。
  (2)关于创设资本公积金的承诺
  ①鉴于百利科技账面可用于实施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可能无法完全满足本次重整需求,乙方所在的湘能派勒联合体承诺将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为甲方创设不低于1.45亿元的资本公积金,中科派勒作为湘能派勒联合体的牵头投资人,已经承诺对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投资义务及相关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兜底承担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过程中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②乙方同意,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仅在湘能派勒联合体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本公积金创设且能满足本次重整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其他用途的前提下,甲方能够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相应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产生新增股票时,乙方方可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认购并过户标的股票。
  ③乙方确认,为实现投资目的,乙方已对百利科技开展完毕独立尽职调查工作,对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基于尽职调查情况自主进行了相关的判断和分析,并在对本协议条款充分研判的基础上,决定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并签署本协议。
  6、赋能支持
  乙方将依托自身及股东在产业链上下游多年的经验和资源强力赋能上市公司,开展相关产品的相关业务,推动上市公司逐步升级为面向基础设施降本增效的建设与器件装备协同平台,打造第二利润曲线。
  7、本协议的生效、延续、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以及丙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各方在落款处的签署日期不一致的,以签署较晚日为本协议生效日。如后续甲方被岳阳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本协议的效力自动延续至司法重整程序之中。
  (2)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各方协商一致后由各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才正式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将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则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3)随着庭外重组程序以及司法重整程序的推进,本协议部分内容可能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最高院、上交所等主管部门以及债权人反馈进行调整。为顺利实施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各方应及时进行友好协商,以满足有关要求。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除非存在其他应当不予退回重整投资款的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况,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全部重整投资款(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保证金安排条款、保密条款、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继续适用。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并有权同时没收乙方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和重整投资款:
  ①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且乙方经甲方催告后十五(15)日内仍不履行的;
  ②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无正当理由退出本次重整投资;
  ③乙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保证、承诺事项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④乙方出现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重整投资方案》约定的情形。
  (6)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各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各方无需因此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其他应当不予退回重整投资款的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况,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全部重整投资款(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①牵头投资人退出对甲方的重整投资;
  ②2028年11月30日前,甲方未获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③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法定期限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且岳阳中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百利科技破产;
  ④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法配合完成协议“股票受让方案调整”条款所述事项调整的并最终视为放弃投资人资格;
  ⑤在标的股票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之前,甲方被终止上市;
  ⑥本次重整投资已经确定非因可归责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完全无法实现目的。
  (7)本协议根据前述第(6)项解除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自本协议解除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息)。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则乙方可以以未返还的投资款金额为限,在甲方后续程序中,甲乙双方共同向岳阳中院主张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最终以岳阳中院的认定为准。
  (8)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三)与有现金捐赠情况的联合投资人的重整投资协议
  由于各投资人创设资本公积金的承诺和后期赋能支持等情况不同,公司与7家投资人分别单独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协议核心条款一致的部分合并列示,有差异的部分单独列示或备注。
  甲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各重整投资人(深圳市招平同盛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赴月浩澜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织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启航壹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天悦贰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岳阳承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岳阳崇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见证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1、股票受让方案
  各方确认,乙方通过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有条件受让上市公司转增股票,具体如下:
  (1)投资标的
  本次投资为针对百利科技股权进行的投资,甲方的具体资产、负债情况根据本次庭外重组或司法重整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债权审查确认情况,以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确定。
  (2)重整投资人身份确认
  各方确认,经过公开招募和遴选确定,乙方为湘能派勒联合体成员之一,系甲方庭外重组及后续司法重整程序的联合投资人。
  各方确认,乙方作为本次投资的主体,如后续百利科技被岳阳中院裁定受理重整,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另行组织遴选产业投资人。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甲方转增的标的股票并支付相应现金对价。
  (3)重整投资人受让标的股票
  深圳市招平同盛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各方确认,牵头投资人已向甲方致函,确认乙方作为联合投资人,受让百利科技转增股票共计10,000,000股。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北京赴月浩澜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各方确认,牵头投资人已向甲方致函,确认乙方作为联合投资人,受让百利科技转增股票共计48,000,000股。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上海织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方确认,牵头投资人已向甲方致函,确认乙方作为联合投资人,受让百利科技转增股票共计24,465,900股。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舟山启航壹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方确认,牵头投资人已向甲方致函,确认乙方作为联合投资人,受让百利科技转增股票共计20,000,000股。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上海天悦贰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各方确认,牵头投资人已向甲方致函,确认乙方作为联合投资人,受让百利科技转增股票共计16,000,000股。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岳阳承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方确认,牵头投资人已向甲方致函,确认乙方作为联合投资人,受让百利科技转增股票共计25,534,100股。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岳阳崇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方确认,牵头投资人已向甲方致函,确认乙方作为联合投资人,受让百利科技转增股票共计10,000,000股。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4)标的股票的受让对价
  深圳市招平同盛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乙方将以2.21元/股的价格(不低于交易基准价的50%)受让转增股票,共计支付标的股票对价款22,100,000元(大写:贰仟贰佰壹拾万元整)。
  北京赴月浩澜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乙方将以2.21元/股的价格(不低于交易基准价的50%)受让转增股票,共计支付标的股票对价款106,080,000.00元(大写:壹亿零陆佰零捌万元整)。
  上海织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将以2.21元/股的价格(不低于交易基准价的50%)受让转增股票,共计支付标的股票对价款54,069,639.00元(大写:伍仟肆佰零陆万玖仟陆佰叁拾玖元整)。
  舟山启航壹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将以2.21元/股的价格(不低于交易基准价的50%)受让转增股票,共计支付标的股票对价款44,200,000.00元(大写:肆仟肆佰贰拾万元整)
  上海天悦贰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乙方将以2.21元/股的价格(不低于交易基准价的50%)受让转增股票,共计支付标的股票对价款35,360,000.00元(大写:叁仟伍佰叁拾陆万元整)。
  岳阳承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将以2.21元/股的价格(不低于交易基准价的50%)受让转增股票,共计支付标的股票对价款56,430,361.00元(大写:伍仟陆佰肆拾叁万零叁佰陆拾壹元整)。
  岳阳崇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将以2.21元/股的价格(不低于交易基准价的50%)受让转增股票,共计支付标的股票对价款22,100,000.00元(大写:贰仟贰佰壹拾万元整)。
  乙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以最终岳阳中院裁定批准的百利科技重整计划记载内容为准。
  (5)受让标的股票锁定期
  乙方承诺,自乙方根据重整计划取得标的股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处置(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抵债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其直接和间接持有标的股票。
  (6)股票受让方案调整
  由于百利科技重整受理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及最高院的批复,因此,若中国证监会、最高院、上交所等主管部门提出修改需求,进而需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锁定期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应当配合进行协商调整,以满足前述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法配合完成调整的,视为放弃投资人资格。
  2、投资款支付、使用及标的股票交割
  (1)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深圳市招平同盛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各方确认,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即1,105,000元(大写:壹佰壹拾万伍仟元整)。
  北京赴月浩澜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各方确认,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即5,304,000.00元(大写:伍佰叁拾万肆仟元整)。
  上海织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方确认,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不低于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即不低于2,703,481.95元(大写:贰佰柒拾万叁仟肆佰捌拾壹元玖角伍分)。乙方已经支付报名保证金1,55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伍拾万元整)。
  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前述乙方已经支付的报名保证金中6,406,277.72元等额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超出部分由各方另行协商处理。
  舟山启航壹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方确认,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即2,210,000.00元(大写:贰佰贰拾壹万元整)。
  上海天悦贰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各方确认,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即1,768,000.00元(大写:壹佰柒拾陆万捌仟元整)。
  岳阳承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方确认,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即2,821,518.05元(大写:贰佰捌拾贰万壹仟伍佰壹拾捌元零伍分)。
  岳阳崇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方确认,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即1,105,000.00元(大写:壹佰壹拾万伍仟元整)。
  (2)投资款的支付
  ①履约保证金的转换
  本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将在重整计划经岳阳中院批准之日起,无息、自动转为乙方的重整投资款。
  ②投资款支付时间
  乙方应于岳阳中院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约定将除履约保证金外的剩余全部投资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标的股票交割
  本次投资标的股票交割的先决条件为:岳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或重整计划规定支付完毕全部重整投资款,并书面告知甲方受让标的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及对应受让股票数量明细,且经甲方及管理人核实无误。
  在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或重整计划规定缴付完毕全部投资款后,甲方及管理人应于转增股票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启动标的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证券账户的程序,乙方应当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票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标的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证券账户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票已交割至乙方,乙方即取得甲方股东身份,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义务。
  (4)投资款的使用
  各方确认,乙方支付的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确定的安排进行使用,可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具体债权清偿方案应以重整计划为准,具体需使用的债权清偿款应根据岳阳中院裁定确认债权情况进行调整。
  3、《重整投资方案》、本协议、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的关系
  (1)各方确认,本协议各项内容基于《重整投资方案》及各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重整投资方案》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宜,以《重整投资方案》为准。乙方应当继续受到《重整投资方案》约束,甲方不直接受到约束。
  (2)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均应保持密切合作,尽最大努力共同配合推动岳阳中院受理甲方重整、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批准重整计划,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相关工作。
  4、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本投资协议相关内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表决。
  (2)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甲方保证按照岳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联合投资人因受让标的股票支付的资金,管理人予以监督。甲方保证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3)甲方确认,丙方作为见证方在本协议项下无实质权利义务、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故甲方承诺,甲方不会基于本次投资及本协议履行可能产生的风险、后果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丙方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的陈述与承诺
  (1)一般性承诺
  ①乙方处于持续经营状态,最近三年(自2023年1月1日起算,下同)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成立不足三年的,则从成立起无前述情形,且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无前述情形。
  ②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乙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并对相关程序的有效性、完整性负全部责任,乙方不得以其未履行完毕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外部审批程序(如需)作为解除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事由。
  ③乙方对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充分知晓并认可。
  ④若中国证监会、最高院、上交所等主管部门提出修改要求,进而需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及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应当配合进行协商调整,以满足前述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法配合完成调整的,视为放弃投资人资格。
  ⑤乙方将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重整受理、重整计划草案制定、重整计划执行相关工作,共同积极推动解决可能存在的障碍。
  ⑥乙方知悉并了解本次投资行为应当遵守《招募公告》相关要求以及重整投资方案的内容。
  ⑦乙方受让相关股票支付的对价款、为资本公积金创设所支付的款项(如涉及),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
  ⑧乙方承诺,乙方自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处置(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抵债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等转增股票(登记日以受让股票实际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证券账户之日为准)。
  ⑨乙方确认,丙方作为见证方在本协议项下无实质权利义务、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故乙方承诺,乙方不会基于本次投资及本协议履行可能产生的风险、后果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丙方承担任何责任。丙方就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的收取及退还、重整方案层报、股票过户、信息对接、府院联动等事项提供必要协助。
  (2)关于创设资本公积金的承诺
  ①鉴于百利科技账面可用于实施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可能无法完全满足本次重整需求,乙方所在的湘能派勒联合体承诺将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为甲方创设不低于1.45亿元的资本公积金。中科派勒作为湘能派勒联合体的牵头投资人,已经承诺对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投资义务及相关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兜底承担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过程中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深圳市招平同盛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乙方承诺将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通过捐赠现金方式为甲方创设资本公积金。
  北京赴月浩澜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乙方承诺将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大写:肆仟万元整),通过捐赠现金方式为甲方创设资本公积金。
  上海织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承诺将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出资人民币20,388,250元(大写:贰仟零叁拾捌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通过捐赠现金方式为甲方创设资本公积金。
  舟山启航壹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承诺将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出资人民币16,666,667元(大写:壹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陆佰陆拾柒元整),通过捐赠现金方式为甲方创设资本公积金。
  上海天悦贰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乙方承诺将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出资人民币13,333,333元(大写:壹仟叁佰叁拾叁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整),通过捐赠现金方式为甲方创设资本公积金。
  岳阳承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承诺将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出资人民币21,278,417元(大写:贰仟壹佰贰拾柒万捌仟肆佰壹拾柒元整),通过捐赠现金方式为甲方创设资本公积金。
  岳阳崇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承诺将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出资人民币8,333,333元(大写:捌佰叁拾叁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整),通过捐赠现金方式为甲方创设资本公积金。
  乙方同意,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仅在湘能派勒联合体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本公积金创设且能满足本次重整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其他用途的前提下,甲方能够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相应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产生新增股票时,乙方方可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认购并过户标的股票。
  ②乙方确认,为实现投资目的,乙方已对百利科技开展完毕独立尽职调查工作,对创设资本公积金以及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基于尽职调查情况自主进行了相关的判断和分析,并在对本协议条款充分研判的基础上,决定创设资本公积金、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并签署本协议。
  ③乙方确认,在符合投资方案的前提下,凡创设资本公积金而产生的所有必要支出,均由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承担,且不会就该等支出向甲方或其关联方进行追偿;乙方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退市、未进入正式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法院批准、因任何原因重整不成功或本协议解除,乙方均无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返还该等款项,或向甲方主张承担赔偿、补偿或任何其他义务及责任。
  6、赋能支持
  (1)深圳市招平同盛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本次重整后,乙方将依托实际控制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赋能,充分发挥经验、持牌、资金及资源优势,联合地方政府、产业投资人协同化解百利科技债务风险,导入产业资源与综合金融支持,重塑企业经营价值,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2)北京赴月浩澜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织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启航壹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天悦贰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岳阳承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岳阳崇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不局限于单纯财务出资,将充分发挥综合资源优势持续赋能上市公司。乙方依托成熟研究体系输出行业深度分析,辅助上市公司理清发展路径;深度参与重整方案磋商,围绕资本公积转增、债务清偿、经营规划提供市场化可行建议;足额兑现资金出资承诺,并协助对接多元化融资资源;持续推荐匹配上市公司主业的投资标的;打通生态圈多家上市公司产业链资源,促成业务合作与订单落地,真正助力上市公司完成债务化解、实现经营修复与长期价值提升。
  7、本协议的生效、延续、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以及丙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各方在落款处的签署日期不一致的,以签署较晚日为本协议生效日。如后续甲方被岳阳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本协议的效力自动延续至司法重整程序之中。
  (2)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各方协商一致后由各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才正式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将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则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3)随着庭外重组程序以及司法重整程序的推进,本协议部分内容可能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最高院、上交所等主管部门以及债权人反馈进行调整。为顺利实施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各方应及时进行友好协商,以满足有关要求。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除非存在其他应当不予退回重整投资款的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况,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全部重整投资款(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保证金安排条款、保密条款、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继续适用。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并有权同时没收乙方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和重整投资款:
  ①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且乙方经甲方催告后十五(15)日内仍不履行的;
  ②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资本公积金创设相关款项;
  ③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无正当理由退出本次重整投资;
  ④乙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保证、承诺事项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⑤乙方出现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重整投资方案》约定的情形。
  (6)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各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各方无需因此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其他应当不予退回重整投资款的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况,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全部重整投资款(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①牵头投资人退出对甲方的重整投资;
  ②2028年11月30日前,甲方未获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③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法定期限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且岳阳中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百利科技破产;
  ④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法配合完成协议“股票受让方案调整”条款所述事项调整的并最终视为放弃投资人资格;
  ⑤在标的股票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之前,甲方被终止上市;
  ⑥本次重整投资已经确定非因可归责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完全无法实现目的。
  (7)本协议根据前述第(6)项解除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自本协议解除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息)。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则乙方可以以未返还的投资款金额为限,在甲方后续程序中,甲乙双方共同向岳阳中院主张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最终以岳阳中院的认定为准。
  (8)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四)与无现金捐赠情况的联合投资人的重整投资协议
  由于各投资人前期保证金支付或后期赋能支持等情况不同,公司与4家投资人分别单独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协议核心条款一致的部分合并列示,有差异的部分单独列示或备注。
  甲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各重整投资人(深圳市招平同盛六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神投赣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和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润兴创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见证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1、股票受让方案
  各方确认,乙方通过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有条件受让上市公司转增股票,具体如下:
  (1)投资标的
  本次投资为针对百利科技股权进行的投资,甲方的具体资产、负债情况根据本次庭外重组或司法重整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债权审查确认情况,以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确定。
  (2)重整投资人身份确认
  各方确认,经过公开招募和遴选确定,乙方为湘能派勒联合体成员之一,系甲方庭外重组及后续司法重整程序的联合投资人。
  各方确认,乙方作为本次投资的主体,如后续百利科技被岳阳中院裁定受理重整,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另行组织遴选产业投资人。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甲方转增的标的股票并支付相应现金对价。
  (3)重整投资人受让标的股票
  深圳市招平同盛六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各方确认,牵头投资人已向甲方致函,确认乙方作为联合投资人,受让百利科技转增股票共计30,984,270股。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上海神投赣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方确认,牵头投资人已向甲方致函,确认乙方作为联合投资人,受让百利科技转增股票共计33,000,000股。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北京和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方确认,牵头投资人已向甲方致函,确认乙方作为联合投资人,受让百利科技转增股票共计4,000,000股。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深圳市润兴创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方确认,牵头投资人已向甲方致函,确认乙方作为联合投资人,受让百利科技转增股票共计9,000,000股。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其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4)标的股票的受让对价
  深圳市招平同盛六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乙方将以2.21元/股的价格(不低于交易基准价的50%)受让转增股票,共计支付标的股票对价款68,475,236.70元(大写:陆仟捌佰肆拾柒万伍仟贰佰叁拾陆元柒角)。
  上海神投赣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将以2.21元/股的价格(不低于交易基准价的50%)受让转增股票,共计支付标的股票对价款72,930,000.00元(大写:柒仟贰佰玖拾叁万元整)。
  北京和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及乙方指定账户将以2.21元/股的价格(不低于交易基准价的50%)受让转增股票,共计支付标的股票对价款8,840,000.00元(大写:捌佰捌拾肆万元整)。
  深圳市润兴创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将以2.21元/股的价格(不低于交易基准价的50%)受让转增股票,共计支付标的股票对价款19,890,000.00元(大写:壹仟玖佰捌拾玖万元整)。
  乙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以最终岳阳中院裁定批准的百利科技重整计划记载内容为准。
  (5)受让标的股票锁定期
  乙方承诺,自乙方根据重整计划取得标的股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处置(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抵债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其直接和间接持有标的股票。
  (6)股票受让方案调整
  由于百利科技重整受理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及最高院的批复,因此,若中国证监会、最高院、上交所等主管部门提出修改需求,进而需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锁定期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应当配合进行协商调整,以满足前述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法配合完成调整的,视为放弃投资人资格。
  2、投资款支付、使用及标的股票交割
  (1)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深圳市招平同盛六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各方确认,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即3,423,761.84元(大写:叁佰肆拾贰万叁仟柒佰陆拾壹元捌角肆分)。
  上海神投赣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方确认,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即3,646,500.00元(大写:叁佰陆拾肆万陆仟伍佰元整)。
  北京和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方确认,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即442,000.00元(大写:肆拾肆万贰仟元整)。
  深圳市润兴创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方确认,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乙方重整投资款总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即994,500.00元(大写:玖拾玖万肆仟伍佰元整)。乙方已经支付报名保证金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
  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前述乙方已经缴纳的报名保证金等额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2)投资款的支付
  ①履约保证金的转换
  本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将在重整计划经岳阳中院批准之日起,无息、自动转为乙方的重整投资款。
  ②投资款支付时间
  乙方应于岳阳中院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约定将除履约保证金外的剩余全部投资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注:除北京和聚以外,其余投资人协议该条款文本皆为上述版本,北京和聚的协议文本为“②投资款支付时间 乙方应于岳阳中院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乙方指定账户将全部投资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原路退回。”
  (3)标的股票交割
  本次投资标的股票交割的先决条件为:岳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或重整计划规定支付完毕全部重整投资款,并书面告知甲方受让标的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及对应受让股票数量明细,且经甲方及管理人核实无误。
  在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或重整计划规定缴付完毕全部投资款后,甲方及管理人应于转增股票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启动标的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证券账户的程序,乙方应当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票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标的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证券账户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票已交割至乙方,乙方即取得甲方股东身份,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义务。
  (4)投资款的使用
  各方确认,乙方支付的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确定的安排进行使用,可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具体债权清偿方案应以重整计划为准,具体需使用的债权清偿款应根据岳阳中院裁定确认债权情况进行调整。
  3、《重整投资方案》、本协议、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的关系
  (1)各方确认,本协议各项内容基于《重整投资方案》及各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重整投资方案》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宜,以《重整投资方案》为准。乙方应当继续受到《重整投资方案》约束,甲方不直接受到约束。
  (2)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均应保持密切合作,尽最大努力共同配合推动岳阳中院受理甲方重整、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批准重整计划,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相关工作。
  4、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本投资协议相关内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表决。
  (2)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甲方保证按照岳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联合投资人因受让标的股票支付的资金,管理人予以监督。甲方保证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3)甲方确认,丙方作为见证方在本协议项下无实质权利义务、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故甲方承诺,甲方不会基于本次投资及本协议履行可能产生的风险、后果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丙方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的陈述与承诺
  (1)一般性承诺
  ①乙方处于持续经营状态,最近三年(自2023年1月1日起算,下同)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成立不足三年的,则从成立起无前述情形,且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无前述情形。
  ②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乙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并对相关程序的有效性、完整性负全部责任,乙方不得以其未履行完毕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外部审批程序(如需)作为解除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事由。
  ③乙方对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充分知晓并认可。
  ④若中国证监会、最高院、上交所等主管部门提出修改要求,进而需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及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应当配合进行协商调整,以满足前述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法配合完成调整的,视为放弃投资人资格。
  ⑤乙方将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重整受理、重整计划草案制定、重整计划执行相关工作,共同积极推动解决可能存在的障碍。
  ⑥乙方知悉并了解本次投资行为应当遵守《招募公告》相关要求以及重整投资方案的内容。
  ⑦乙方受让相关股票支付的对价款、为资本公积金创设所支付的款项(如涉及),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
  ⑧乙方承诺,乙方自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处置(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抵债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等转增股票(登记日以受让股票实际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证券账户之日为准)。
  ⑨乙方确认,丙方作为见证方在本协议项下无实质权利义务、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故乙方承诺,乙方不会基于本次投资及本协议履行可能产生的风险、后果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丙方承担任何责任。丙方就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的收取及退还、重整方案层报、股票过户、信息对接、府院联动等事项提供必要协助。
  (2)关于创设资本公积金的承诺
  ①鉴于百利科技账面可用于实施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可能无法完全满足本次重整需求,乙方所在的湘能派勒联合体承诺将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为甲方创设不低于1.45亿元的资本公积金。中科派勒作为湘能派勒联合体的牵头投资人,已经承诺对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投资义务及相关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兜底承担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过程中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②乙方同意,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仅在湘能派勒联合体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本公积金创设且能满足本次重整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其他用途的前提下,甲方能够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相应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产生新增股票时,乙方方可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认购并过户标的股票。
  ③乙方确认,为实现投资目的,乙方已对百利科技开展完毕独立尽职调查工作,对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基于尽职调查情况自主进行了相关的判断和分析,并在对本协议条款充分研判的基础上,决定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并签署本协议。
  6、赋能支持
  (1)深圳市招平同盛六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本次重整后,乙方将依托实际控制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赋能,充分发挥经验、持牌、资金及资源优势,联合地方政府、产业投资人协同化解百利科技债务风险,导入产业资源与综合金融支持,重塑企业经营价值,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2)上海神投赣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重整后乙方将依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上海祥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赋能,充分发挥资金及资源优势,导入产业资源与金融支持,重塑企业经营价值,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3)北京和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润兴创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不局限于单纯财务出资,将充分发挥综合资源优势持续赋能上市公司。乙方依托成熟研究体系输出行业深度分析,辅助上市公司理清发展路径;深度参与重整方案磋商,围绕资本公积转增、债务清偿、经营规划提供市场化可行建议;足额兑现资金出资承诺,并协助对接多元化融资资源;持续推荐匹配上市公司主业的投资标的;打通生态圈多家上市公司产业链资源,促成业务合作与订单落地,真正助力上市公司完成债务化解、实现经营修复与长期价值提升。
  7、本协议的生效、延续、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以及丙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各方在落款处的签署日期不一致的,以签署较晚日为本协议生效日。如后续甲方被岳阳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本协议的效力自动延续至司法重整程序之中。
  (2)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各方协商一致后由各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才正式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将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则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3)随着庭外重组程序以及司法重整程序的推进,本协议部分内容可能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最高院、上交所等主管部门以及债权人反馈进行调整。为顺利实施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各方应及时进行友好协商,以满足有关要求。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除非存在其他应当不予退回重整投资款的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况,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全部重整投资款(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保证金安排条款、保密条款、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继续适用。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并有权同时没收乙方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和重整投资款:
  ①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且乙方经甲方催告后十五(15)日内仍不履行的;
  ②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无正当理由退出本次重整投资;
  ③乙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保证、承诺事项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④乙方出现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重整投资方案》约定的情形。
  (6)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各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各方无需因此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其他应当不予退回重整投资款的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况,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全部重整投资款(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①牵头投资人退出对甲方的重整投资;
  ②2028年11月30日前,甲方未获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③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法定期限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且岳阳中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百利科技破产;
  ④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法配合完成协议“股票受让方案调整”条款所述事项调整的并最终视为放弃投资人资格;
  ⑤在标的股票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之前,甲方被终止上市;
  ⑥本次重整投资已经确定非因可归责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完全无法实现目的。
  (7)本协议根据前述第(6)款解除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自本协议解除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息)。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则乙方可以以未返还的投资款金额为限,在甲方后续程序中,甲乙双方共同向岳阳中院主张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最终以岳阳中院的认定为准。
  (8)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五、产业投资人一致行动情况
  2026年7月22日,中科派勒与湘投基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
  甲方:湖南能源集团湘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中科派勒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2、一致行动事项
  2.1 为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在重整期间,双方同意就参与百利科技重整投资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联合产业投资人进行重整投资人报名、共同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共同设计并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按约定比例联合出资等。
  2.2 为保障目标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目标公司章程(包括对其的不时修订)的规定,对目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集、提案和表决,以及日常经营管理、决策的重大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在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内,双方的一致行动人地位不因日后任意一方所持目标公司股份稀释、减少而受到影响。
  2.3 双方承诺,在双方及/或其指定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表决权期间,将确保其(包括其控制的目标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提名或推荐的董事)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2.4 双方承诺,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则所要求的一致行动人义务。
  2.5 甲方承诺,不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签署任何其他一致行动协议或作出类似安排,也不会作出影响目标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其他行为。
  3、一致行动期限
  3.1 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重整转增的股份登记至甲方指定主体名下36个月届满之日止。若证券监管部门要求进一步延长一致行动期限的,甲方在履行国资内部相关审批程序后,双方配合遵守相关要求。
  3.2 双方在上述期限内应当按本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期限届满前,未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终止或变更本协议。
  3.3 甲方受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则管理,若百利科技重整事项在重整投资方案提交后,出现重大调整,且相关调整未得到甲方上级监管部门审核通过,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对价为2.21元/股,如因监管要求需对受让价格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价格不低于2.21元/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参与重整的条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重整转增股份的市场参考价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4.42元/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公允合理,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投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庭外重组及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庭外重组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若公司庭外重组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在引入重整投资人后,注入增量资金,恢复和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后续,公司将在辅助机构的协助下继续推进庭外重组相关工作,公司将根据庭外重组工作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重要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本次庭外重组不代表法院最终受理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尚未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
  2、《重整投资协议》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3、公司2025年财务报表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6年4月28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如后续法院裁定受理百利科技重整,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庭外重组期间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公司正式重整程序,意向投资人在庭外重组期间所作出的承诺、递交的投资方案以及签署的协议等仍具有约束力,重整投资人应当遵守庭外重组期间所作出的承诺、递交的投资方案以及签署的协议,全面履行相关义务。
  5、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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