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中邮专精特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中邮专精特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邮专精特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邮专精特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7月22日,投票时间为自2026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8月23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6年8月24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根据统计结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未达到《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二、费用明细 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费用明细如下: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公证费人民币0.8万元,合计为人民币2.8万元。 三、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仍为2026年7月22日。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方可召开。 根据《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专精特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有关约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四、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五、备查文件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专精特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专精特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专精特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邮专精特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5、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