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英飞 公告编号:2026-065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8月23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6年8月24日(星期一)在公司六楼8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章伟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拟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的协助下,开展招募重整投资人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遴选重整投资人并签署相关协议,以及与相关方协商谈判、制定重整方案等。 《英飞拓: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6)详见2026年8月25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英飞 公告编号:2026-066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英飞拓股份”或“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仁用”,与英飞拓股份合称“公司”)本次招募重整投资人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存在本次招募未能招募到适格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未按期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或未按期缴纳投资款等风险。 2.庭外重组工作旨在查明公司重整价值及可行性,不代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后续能否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能否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能否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能否顺利执行完毕,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重整失败或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可能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4.近期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市场对公司重整事项存在过高预期,上市公司股价已严重脱离当前业绩,最新市净率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与公司持续亏损的现状严重背离。未来上市公司股价存在大幅波动、快速下跌及估值回归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看待公司发展现状与估值水平,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5.上市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自2026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如上市公司2026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十项关于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6.上市公司于2026年7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指出上市公司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自2026年7月2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本次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上市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申请庭外重组的议案》,同意英飞拓股份及子公司英飞拓仁用向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重组中心”)申请庭外重组。重组中心于2026年4月7日决定受理英飞拓股份及英飞拓仁用重组申请,并于2026年4月16日确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为重组协调人。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9日、2026年4月17日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申请庭外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关于申请庭外重组事项相关申请获得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关于确定重组协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 上市公司分别于2026年6月2日、2026年6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议案》,同意英飞拓股份及英飞拓仁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及重整。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于2026年6月3日、2026年6月22日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44)、《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51)。 为依法有序加快推进庭外重组及后续预重整及重整工作,稳妥有序化解公司债务风险,恢复和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实现资源整合、保护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公司拟在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的协助下,开展招募重整投资人、与相关方协商谈判、制定重整方案等工作。2026年8月2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拟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议案》。现就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概况 英飞拓股份成立于2000年10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430398,注册资本119,867.5082万元,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英飞拓股份于2010年12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2528。英飞拓股份是一家以物联产品和解决方案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英飞拓仁用成立于1999年4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08496152U,注册资本18,285万元,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英飞好成科技园1515,系英飞拓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及主要经营实体。 二、招募目的 本次招募和遴选的目的在于引入符合国家战略政策支持方向、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具有优质产业和雄厚实力的重整投资人,由重整投资人为公司提供产业及资金等方面支持:一是有效整合产业资源,实现产业升级,恢复和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二是助力公司恢复流动性,全面化解公司经营及债务风险,优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结构;三是依法维护和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益,努力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和投资人等各方共赢。 三、招募须知 (一)本公告之内容对全体/任一参与本次报名的意向投资人同等适用。 (二)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力。 (三)英飞拓仁用系英飞拓股份100%持股的子公司,拟与英飞拓股份重整案件进行协调审理。本次招募统一引入英飞拓股份与英飞拓仁用的重整投资人,统一安排偿债资源。 (四)本公告所述信息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告并不替代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可在通过资格审查后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一步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五)意向投资人需在报名时明确投资类型(产业投资人或财务投资人),是否有意通过参与重整投资取得英飞拓股份控制权。 (六)报名产业投资人的意向投资人或者联合体,应在报名时一并提交有约束力的重整投资方案(联系本公告的报名联系人获取《重整投资方案编制指引》);财务投资人原则上从本次报名且符合本次招募条件的财务投资人范围内选取,遴选方式将另行确定。 (七)本公告所述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所有。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可根据重组/(预)重整程序进展依法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重整投资人招募。上述各项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的,由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参与招募的意向投资人需配合相关招募工作。如有变化,以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的通知为准。 (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如后续进入(预)重整程序,公司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正式重整程序,意向投资人在庭外重组/(预)重整期间所作出的承诺、递交的投资方案、签订的协议在正式重整程序继续有效。重整投资人应当遵守庭外重组/(预)重整期间所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 (九)本次公开招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终解释权归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所有。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有权根据属地政府、人民法院或监管部门等相关要求,决定调整、继续、中止或终止重整投资人招募或特定意向投资人的参选资格。 (十)意向投资人一旦提交报名材料,则视为对本公告内容和要求无异议,不得基于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行使前述权利而进行任何主张。 四、招募条件 为确保公司庭外重组、(预)重整工作顺利进行,全面化解公司经营及债务风险,实现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持续支持,意向投资人应根据自身报名的投资类型对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要求 1.意向投资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为境外企业(含中国港澳台地区)或自然人。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成为重整完成后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意向投资人最近三年无或未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无未结被立案调查事项。 3.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的,视为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决策批准。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或实际未获内部有权机关决策批准的,或出现其他违反承诺情况的,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有权取消其重整投资人遴选资格并依法追究其对庭外重组/(预)重整工作造成的实际损失责任。 4.意向投资人可以组成联合体作为产业投资人参与本次招募。联合体应明确牵头投资人、各成员分工职责、权利义务安排以及联合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一致行动等情况。联合体成员需出具《关于组建联合体的说明函》(附件六)认可牵头投资人主导联合体投资。联合体牵头投资人应当符合全部招募条件,联合体其他成员至少应满足本招募条件的第1、2、3、4、5、6项。以联合体身份参与遴选的,每家投资人均需在提交的参选材料中加盖公章,联合体牵头投资人需代表联合体缴纳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报名保证金。联合体牵头投资人一经确定后,未经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许可不能更换。如联合体牵头投资人未通过初步审查或决定退出本次招募的,视为联合体未通过初步审查或退出本次招募。联合体牵头投资人应承诺对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投资义务及相关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相关规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资金实力要求 6.意向投资人应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够出具相应的资产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确定,且保证合法合规。 7.意向投资人经审计的2025年度合并报表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非受限货币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 8.意向投资人应说明本次投资资金来源、资金筹措路径、资金到位安排及履约保障措施。 (三)产业背景与技术能力要求 9.本次招募的意向投资人的主营业务应当有利于深圳市建设集成电路产业高地、加快壮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意向投资人须为具有较强科技创新属性的企业,并具备上述领域的产业背景及研发实力,拥有国际或国内领先的自主可控核心技术,具备推动上市公司实现产业升级、技术迭代和战略转型的能力。意向投资人应具有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资深行业背景与核心技术能力,并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产业链上下游业务协同性、互补性或者可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注入优势资源,为公司持续改善经营提供支撑。 10.意向投资人能够为上市公司导入前沿技术、高端人才及产业化资源,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技术壁垒和长期价值。最近两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研发费用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且最近一年不低于30%。 11.意向投资人不属于主板限制和禁止上市行业。 12.意向投资人应当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政监管政策对相关行业投资人的资格要求(如有)。为避免新增恶意或不正当的同业竞争,意向投资人或其实控人不存在与其他主体就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相关磋商或者协议安排。 (四)属地要求 13.意向投资人须承诺重整完成后英飞拓股份注册地址不迁移出深圳市龙华区,并于重整完成后至2030年12月31日前在深圳市的累计工业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 (五)运营管理要求 14.意向投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具备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和管理经验,能够有效改善上市公司现有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具备与英飞拓股份未来主营方向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六)同业竞争 15.意向投资人如涉及同业竞争等影响上市公司后续资本运作的事项,须提出符合监管规则的同业竞争等问题解决方案。意向投资人及其提交的投资方案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16.意向投资人应披露其自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七)持续运营支持 17.为保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维系重整价值,在庭外重组、(预)重整期间,意向投资人能够为英飞拓股份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业务支持。 18.财务投资人应符合本招募条件的第1、2、3、4、5、6、8、16、17、18、19项,愿意为维持上市公司地位作出相应贡献的优先。 (八)其他条件 19.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根据庭外重组、(预)重整工作需要认为意向投资人应符合的其他条件。 五、招募流程 (一)提交报名材料 1.报名时间 意向投资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8日18时前将报名材料纸质用章版一式六份提交至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指定地点,同时发送与报名材料纸质版内容一致的报名材料电子版(以“英飞拓庭外重组/(预)重整案-意向投资人名称-报名材料”为主题,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扫描件,统一为A4型、按照报名材料的顺序整理为1个PDF文档)至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指定邮箱,意向投资人应确保电子扫描版和纸质用章版内容一致,不一致的以纸质用章版为准。意向投资人以联合体方式报名的,各成员均需准备报名材料,并由牵头投资人汇总提交。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时间为准。期限届满后,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 2.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深圳市龙华区环观南路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园区1楼前台 电子邮箱:Yftxtr@163.com 联系人:英飞拓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联系电话: 13810873835、15817480828(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7:30) 3.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 意向投资人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意向投资人报名表》(附件一); (2)《意向投资人承诺函》(附件二); (3)《保密承诺函》(附件三); (4)意向投资人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盖章,附件四)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授权委托书(原件盖章,附件五)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盖章); (5)意向投资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 ①基本工商登记信息、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架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主营业务及其核心竞争优势介绍; ②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需包括总资产、总负债、资产负债率、研发投入等); ③说明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④意向投资人认为需要介绍的其他基本情况。 (6)履约能力证明材料。意向投资人应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意向投资人信用报告以及资金实力证明材料。意向投资人存续不足三年的,应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全部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补充提交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相关财务资料; (7)报名产业投资人的意向投资人或者联合体牵头投资人,应提供产业背景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地位说明、经营规模、研发实力等相关情况说明等); (8)意向投资人如以联合体报名的,应提交组建联合体的说明函(附件六),介绍联合体牵头投资人、各成员分工职责、权利义务安排以及联合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一致行动等情况; (9)报名产业投资人的意向投资人或者联合体牵头投资人,应提交注册地址不迁移和工业投资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的承诺函(附件七); (10)报名保证金缴纳凭证; (11)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报名材料每页均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整册材料应加盖骑缝章;涉及自然人签署的,应由自然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以联合体报名的,联合体牵头投资人及各成员应分别按要求签署、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缴纳报名保证金 1.报名产业投资人的意向投资人应当在报名期限届满前缴纳报名保证金人民币1亿元,报名财务投资人的意向投资人应当在报名期限届满前缴纳报名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 2.意向投资人缴纳的保证金均需要备注付款事由“英飞拓报名保证金”。报名保证金收款账号请联系本公告的报名联系人获取。未按期足额缴纳报名保证金的,视为未完成报名。 3.如以联合体报名,应由牵头投资人代表联合体按照产业投资人缴纳标准统一缴纳一份保证金,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4.保证金不计息。保证金的退还、转化、没收及抵扣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第(七)项执行。 (三)资格审查 1.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将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及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有权向意向投资人核查资信情况、产业背景及业务情况、履约能力等条件,意向投资人应予以配合。 2.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缺失、遗漏、签章不完整、内容前后不一致或无法判断是否符合报名条件的,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可通知其补正,意向投资人应在报名期限届满前完成资料补正,如未在该期限内完成补正的,视为放弃报名。 (四)提交有约束力的《重整投资方案》 1.报名产业投资人的或者以联合体报名的意向投资人应在报名期限截止前提交有约束力的《重整投资方案》。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延长期限。 2.《重整投资方案》一式三份,统一密封,并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向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送达。其中,邮寄方式以邮件送达时间为准,且邮件需备注“英飞拓重整投资方案”;若纸质用章版方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或提交,则视为该意向投资人放弃参与本次重整投资。《重整投资方案》构成要约及承诺。 3.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有权对报名为产业投资人的意向投资人或联合体牵头投资人开展背景调查、反向尽职调查或访谈,报名为产业投资人的意向投资人或联合体牵头投资人应予以配合。 (五)产业投资人遴选机制及相关安排 1.仅有一家适格意向投资人 仅有一家适格意向投资人在招募期间报名且该意向投资人已根据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要求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足额缴纳报名保证金的,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可以直接确定为重整投资人。 2.多家适格意向投资人 有多家适格意向投资人在招募期间报名且多家意向投资人已根据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要求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足额缴纳报名保证金的,将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遴选确定中选和备选重整投资人。 (六)财务投资人遴选机制及相关安排 财务投资人在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材料、足额缴纳报名保证金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将向其另行书面通知《报价方案》的编制要求、提交期限、提交方式及具体遴选安排。相关安排对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财务投资人平等适用。 (七)签署协议 意向投资人应当在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内与相关方签订投资协议。中选的意向投资人若未在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规定时限内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有权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 (八)报名保证金的处理 1.对于在遴选程序中未被确定为中选投资人和备选投资人(如有)的意向投资人,其所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将于遴选结果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对于中选的意向投资人,中选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其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将全部转化为投资保证金(不计息),根据实际投资价款总额待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转为投资价款(不计息)的一部分或全部。 如果中选投资人退出重整投资的,或因自身原因未签署投资协议的,其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由此给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等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六、其他事项 1.报名期限届满后未有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的,或本次招募未能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改用其他方式引入重整投资人。 2.庭外重组及预重整期间,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原则上延续至公司正式重整程序。重整投资人应当遵守庭外重组及预重整期间所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 3.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债权人意见、属地政府要求、人民法院要求、监管机构意见、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重整工作进展,对招募条件、保证金金额、报名期限、遴选机制、附件格式及其他事项进行调整或补充。 4.本公告由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协助公司编制,解释权归属于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由于各种因素可能导致的不可预期变化,公司、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招募公告的有关内容及时间安排,参与招募的意向投资人需无条件接受可能的变化,并根据公司、(预)重整管理人的安排配合相关招募工作。如有变化,以公司、(预)重整管理人的通知为准。 七、风险提示 1.本次招募重整投资人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存在本次招募未能招募到适格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未按期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或未按期缴纳投资款等风险。 2.庭外重组工作旨在查明公司重整价值及可行性,不代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后续能否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能否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能否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能否顺利执行完毕,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重整失败或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可能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4.近期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市场对公司重整事项存在过高预期,上市公司股价已严重脱离当前业绩,最新市净率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与公司持续亏损的现状严重背离。未来上市公司股价存在大幅波动、快速下跌及估值回归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看待公司发展现状与估值水平,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5.上市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自2026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如上市公司2026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十项关于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6.2023年度,上市公司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4)第010012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第四项之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4年5月6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4年度和2025年度,上市公司被中兴华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5)第010060号、中兴华内控审字(2026)第00000194号)。 因上市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4年度被中兴华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5)第015194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之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上市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