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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32 证券简称:ST三木 公告编号:2026-95 |
|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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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暂计约760.72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就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木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映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映秀”)之间的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将于2026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案号为(2026)浙0102民初18701号。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三木映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木集团、三木映秀共同向原告支付债权管理服务费共7,279,638.89元(具体组成明细如下:①自2025年6月20日(含)起至2025年9月19日(不含)期间,按年费率2.6%计算的债权管理服务费2,372,572.22元;②自2025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期间按2.4%/年计算的上浮部分债权管理服务费2,190,066.67元;③暂未收取的上浮部分债权管理服务费2,717,000.00元); (2)请求判令三木集团、三木映秀共同向原告支付债权管理服务费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以逾期支付的债权管理服务费为基数,自2026年3月2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6月18日为327,583.75元); (3)请求判令三木集团、三木映秀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439.11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据《民事起诉状》: 2023年9月15日,浙商资管、公司、案外人浙江浙商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信资产”)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浙信资产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委托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发起设立“渤海信托·2023金雀190号资产服务信托”并认购相应份额;在满足约定前提条件下,渤海信托向公司发放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8,600万元的信托贷款(含本金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统称“标的债权”),浙商资管为公司提供债务管理服务,并有权按2.6%/年收取债权管理服务费。 2023年9月22日,基于上述《合作协议》,浙商资管与公司、三木映秀签署了《债权管理服务协议》《债权管理服务费协议》,对债权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上浮情形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2024年6月28日、2024年8月、2025年1月27日、2025年9月17日,浙商资管与公司、三木映秀先后签订多份《债权管理服务费协议》补充协议。根据浙商资管与公司、三木映秀于2025年9月17日签订的《确认协议书》及《债权管理服务费协议之补充协议四》,明确约定:如公司、三木映秀未在2026年3月20日前结清自2025年6月20日起至收购日的债权管理费,则浙商资管不予免除公司、三木映秀在原有协议项下的上浮部分管理费及违约责任。 2025年9月,渤海信托拟将其持有的“渤海信托·2023金雀190号资产服务信托”项下对公司及三木映秀享有的标的债权协议转让给浙信资产,标的债权剩余本金为人民币36,1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91)。 2026年5月13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三木映秀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48),披露公司收到浙商资管《债务催收暨告知函》:因公司未按约于2026年3月20日前结清债权管理服务费,浙商资管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按2.6%/年计算的剩余服务费2,372,572.22元、按上浮费率2.4%/年计算的服务费2,190,066.67元及暂未收取的上浮部分服务费2,717,000.00元(合计7,279,638.89元),并保留宣布标的债权提前到期、处置抵押物及质押物等救济权利。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上述《债权管理服务费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签署后,公司及三木映秀未按约定向浙商资管结清债权管理服务费,浙商资管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8,376.9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43%。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并将依法履行诉讼程序,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浙0102民初18701号]; 2、《民事起诉状》; 3、《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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