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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987 证券简称:京北方 公告编号:2026-035 |
|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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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21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21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21日9:15一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青政大厦7层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费振勇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60人,代表股份622,708,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4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14,742,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8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3人,代表股份7,965,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56%。 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3人,代表股份7,965,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3人,代表股份7,965,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56%。 9、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同意621,864,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5%;反对699,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弃权144,4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7,122,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097%;反对699,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75%;弃权144,4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8%。 2、审议并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太戊科技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617,882,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50%;反对4,64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6%;弃权176,4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3,140,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197%;反对4,64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655%;弃权176,4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48%。 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22,077,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6%;反对500,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4%;弃权130,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7,334,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745%;反对500,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23%;弃权130,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2%。 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力峰、熊孟飞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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