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2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21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21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松白路英威腾光明科技大厦A座13楼多功能厅。 5、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8人,代表股份81,558,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69,317,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27%。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502人,代表股份12,241,6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06人,代表股份12,414,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8%。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方映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2.0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方映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