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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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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6-063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319,986万元,占最近一期(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3.8376%;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96,11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9.7688%。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1月15日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融资决策效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预计在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银行、融资公司等机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1,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子公司南平天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实业”)、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兴达”)、上海康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科技”)、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齐化”)以及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微”)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南平天宇实业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三)上海康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或单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上海康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保证担保的范围若超出本合同规定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6、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
  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债权人开立的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日。
  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
  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对债务进行展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展期到期日,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宣布的提前到期日。
  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三年。
  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22,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之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六)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319,986万元,占最近一期(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3.8376%;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96,11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9.7688%。
  公司及子公司除对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晨光昌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的《保证合同》;
  3、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保证合同》;
  6、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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