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 "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2026] 89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对 2023 年半年报、三季报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公司 2023 年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时任总经理张晓波、时任财务负责人周京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2026 年5月8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对 2025 年一季报、半年度、三季报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调整。公司 2025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时任财务负责人周京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仲汉根、张晓波、周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在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将严格按照《警示函》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一)公司将组织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岗位人员,深入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法律法规,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和信息披露质量。 (二)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务核算流程管控,加大对收入确认、成本结转等关键会计环节的审核力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将严格按照《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四)公司将以此次警示函为戒,全面排查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 89 号)。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