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18日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8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8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汇凯路68号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号楼1号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毅先生。 7、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2名,代表公司股份64,498,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55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名,代表公司股份63,942,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75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17名,代表公司股份555,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4%;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18名,代表公司股份928,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9%。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注: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陈志坚律师、张凡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