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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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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6-052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投资建设铝基高端新材料项目并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项目名称:年产2万吨铝基高端新材料项目
  ● 投资金额:4.00亿元
  ● 审议程序: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
  (1)土地及项目审批不确定性风险:本次投资涉及项目用地需依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程序实施挂牌出让,土地竞拍结果、不动产权证办理进度均存在不确定性;同时项目建设尚需完成环评、能评、安评等多项行政审批手续,相关审批能否顺利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2)宏观及政策环境变动风险: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易受宏观经济周期、行业监管政策、市场竞争格局、上下游产品价格大幅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若国家、地方产业、财税、融资配套政策发生调整,项目建设实施条件、融资成本及资金安排或将出现重大变化,存在项目建设延期、方案调整、暂缓实施甚至终止的可能性。
  (3)资金筹措风险:本项目投资金额较大,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若后续投资资金未按时到位,项目存在不能按计划进度推进的风险。
  (4)投资收益不达预期风险:本项目建成后,每年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将增加,若后续出现项目管理不善、市场拓展不及预期、市场价格持续下行等情形,可能导致项目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5)项目投资协议涉及的规划产能、投资金额、预计收入等数值均为预估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异,前述预估数据不构成公司对未来经营业绩的任何预测与承诺。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况
  1、本次交易概况
  基于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为发挥自产铝箔坯料的核心品质优势,进一步发挥上下游内部产业链协同,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星凌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与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协议》,在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辖区范围内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投资建设铝基高端新材料项目。
  项目规划10万吨铝基高端新材料,规划用地约为 150 亩,具体位置和面积以用地红线图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项目分期建设:第一期投资4.00亿元,建设年产2万吨的铝基高端新材料项目示范生产线。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建设铝基高端新材料项目并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本次投资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甲方: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东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费学梅
  2、乙方:浙江新星凌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KKQXT91Y
  (2)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绿洲大道323号泗安西湖科创园A幢一层112室
  (3)营业期限:2026-08-05至无固定期限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
  (6)法定代表人:贺志勇
  (7)股东: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概况
  公司利用自主开发的先进技术和生产工艺,购置行业领先的自动化生产设备,建设铝基新材料及高端合金材料生产基地,拟投资建设年产2万吨铝基高端新材料项目。
  (二)投资标的具体信息
  1、项目基本情况
  ■
  2、各主要投资方出资情况
  本项目无其他投资方,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新设项目公司实施,拟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建设投资项目。
  3、项目目前进展情况
  本项目目前处于前期筹备阶段,核心团队正按计划高效推进各项工作。公司将尽快推进与政府部门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投资协议书,并积极落实各项后续工作;政府部门同步启动项目建设用地招拍挂工作,公司配合开展建设前期准备,合力加快项目落地进程。
  4、项目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
  本项目拟建设年产2万吨铝基高端新材料生产线,核心生产工艺为将0.22mm铝箔坯料轧制加工至0.012mm铝箔成品,并同时具备涂碳能力,聚焦高端铝箔产品领域。
  随着新能源汽车及储能产业的快速发展及在国家相关政策推动下,高端铝箔市场需求旺盛。公司自研自产铝箔坯料在强度、延展性等综合理化性能层面具备优势,能够满足超薄高端铝箔轧制生产要求,依靠高良品率构筑成本与品质双重竞争力,提升铝箔产品议价与供货优势。同时,铝箔深加工业务为洛阳子公司铝箔坯料板块向下游延伸布局,新增终端铝箔产能可实现坯料内部消化,拉动坯料内供及外销规模,打通 “坯料-超薄铝箔” 一体化产业链,充分释放上下游协同效应。此外,0.012mm 超薄高端铝箔加工附加值显著高于上游坯料环节,盈利空间更大,项目具备良好投资价值,有利于持续增厚集团营收与整体盈利水平。
  四、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浙江新星凌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二)投资项目情况
  乙方拟在甲方辖区范围内设立项目公司并选址投资建厂。
  1、项目名称:铝基高端新材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项目内容:本项目实施内容为乙方利用自主开发的先进技术和生产工艺,购置行业领先的自动化生产设备,建设铝基新材料及高端合金材料生产基地,具体建设内容以项目立项备案为准。
  3、乙方应于甲方辖区内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项目规划10万吨铝基高端新材料,项目全部达产后,预计年营业收入20亿元,年税收达1.3亿元,项目分期建设:第一期投资4亿元,建设年产2万吨的铝基高端新材料项目示范生产线。
  (三)项目用地
  1、本项目用地约为150 亩的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选址位于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泗安区块,东至兆丰路,南至府前西街,西至规划工业用地,北至九华西路,确切位置和面积以用地红线图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为准。项目用地的各项规划指标在符合甲方规划管理的前提下根据乙方项目报批的规划设计方案确定。
  2、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程序,实施挂牌出让。甲方依法协助乙方按照国有土地出让程序获得土地,土地价格以挂牌价格为准。若在土地出让程序中,乙方未取得该土地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自动解除。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为实现项目快速开工,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2)在签订本协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提供给乙方此区域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等资料,以便乙方快速开展规划设计工作。
  (3)项目土地按照园区统一规定标高平整后交付乙方使用,所交付的项目土地应具备“七通一平”基础配套条件,其中公共道路、供水、排水(雨)、排污、供电等公共基础设施线路由甲方在项目动工前提供到用地红线处(若乙方对供电、供热、天然气等线路有特殊要求的,涉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净用地红线内配套设施建设,即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等建设及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4)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施工临时水、电等必要设施申请安装工作,协助乙方进行各类施工前准备工作。
  2、乙方权利义务
  (1)本协议所述项目实施主体应为注册在甲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签订本协议时乙方为自然人或乙方虽为企业但需重新注册企业实施的,乙方需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在甲方辖区内完成新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注册,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由新设立的项目公司全部概括承受,并与项目公司就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立项所需全部材料给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项目立项所需全部材料后依法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书。乙方如有主导产品或生产工艺的重大变更,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可研报告,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3)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 50 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工作并报甲方评审。本项目各项建设应符合甲方相关规划要求,项目建设方案须经甲方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乙方确认本项目150亩土地一次性开发建设,设备分两期投资。一期项目在完成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后2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标准: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桩机进场施工),在项目开工起 18 个月内通过竣工验收并建成投产(投产标准:从企业开具的第一张增值税销售发票起,连续三个月产值及营收总额达到 2000万元(不含税)),达产期为投产之日起2年内。
  (5)乙方确认本项目达到以下标准: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2.0;综合亩均税收不低于40万元/年;达产后亩均产值不低于600万元/年;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49吨标准煤。
  (6)乙方项目公司产品产值销售及进出口贸易以及统计应在甲方辖区内完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所有税费,全部在甲方区域内缴纳。
  (7)乙方项目公司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自觉做好消防、环保、安全等工作,满足消防、环保、安全、能耗、排污等各项要求。
  (五)优惠政策
  1、甲方积极依法协助项目享受国家、省市县政府层面出台的工业、科技、人才、金融等一揽子优惠政策,由相关层级政府或部门兑现。
  2、因出台新的法律、法规等原因,出现甲方支持政策有调整的,根据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如相关奖励政策与国家新出台或发布的政策要求有违反或冲突的,则以最新政策为准。
  3、甲方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与政府或部门层面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六)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受影响方)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不能履行或须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责任与义务,其必须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起24小时内,向协议对方通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在事件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向协议他方提交协议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理由的书面报告。
  2、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自其发生时起满6个月而其影响仍未消除,则协议任何一方有权提前书面通知协议对方,解除本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获得项目开发建设所必需的各项证件的,乙方当期项目开发建设周期作相应顺延。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还应赔偿由此导致甲方的全部损失:
  (1)乙方明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再履行本协议约定,经甲方书面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仍不履行或者未答复的;
  (2)土地进行公开拍卖程序后,乙方未报名参拍或虽报名参拍但未实质参与竞拍。
  3、乙方未能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开工、竣工、投产及达产任意一项的,应提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但乙方在合理时间后(除不可抗力外,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仍未能达到开工、竣工、投产或达产任意一项,甲方有权单方调整或者通知乙方返还全部或部分优惠政策、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相关主体按原价收回项目土地(地上合法建筑按甲方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确定,生产设备、厂区绿化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不纳入评估范围)。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变相方式自行转让本项目所属土地和房屋资产(包括以出租、股权转让、合作经营等方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返还享受的全部优惠政策,并自行或由要求相关主体无偿收回/受让项目土地,乙方应自行负责第三方因此受有的全部损失。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出租厂房的,甲方有权拒绝承租企业入园、停止配套基础设施服务并取消全部优惠政策,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建设铝基高端新材料项目,一方面依托公司自研自产铝箔坯料在强度、延展性上的性能优势,可有效适配 0.012mm 极薄铝箔轧制需求,凭借高良品率构筑品质与成本壁垒,提升公司高端铝箔产品市场议价能力与稳定供货优势;另一方面项目作为洛阳子公司铝箔坯料业务的下游延伸,能够实现坯料内部产能消化、带动坯料产销规模提升,充分发挥上下游协同效应,提升公司整体盈利水平。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及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项目尚处于筹划阶段,考虑到本次投资采取购地新建厂房的方式实施,存在施工建设等准备周期,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业绩带来重大收益。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提示
  (一)土地及项目审批不确定性风险:本次投资涉及项目用地需依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程序实施挂牌出让,土地竞拍结果、不动产权证办理进度均存在不确定性;同时项目建设尚需完成环评、能评、安评等多项行政审批手续,相关审批能否顺利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二)宏观及政策环境变动风险: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易受宏观经济周期、行业监管政策、市场竞争格局、上下游产品价格大幅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若国家、地方产业、财税、融资配套政策发生调整,项目建设实施条件、融资成本及资金安排或将出现重大变化,存在项目建设延期、方案调整、暂缓实施甚至终止的可能性。
  (三)资金筹措风险:本项目投资金额较大,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若后续投资资金未按时到位,项目存在不能按计划进度推进的风险。
  (四)投资收益不达预期风险:本项目建成后,每年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将增加,若后续出现项目管理不善、市场拓展不及预期、市场价格持续下行等情形,可能导致项目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五)项目投资协议涉及的规划产能、投资金额、预计收入等数值均为预估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异,前述预估数据不构成公司对未来经营业绩的任何预测与承诺。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依托自身积累的技术及产业经验与管理优势,全面加强各环节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切实保障本次投资的安全性与收益性。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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