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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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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是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108,472,091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送红股0.0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是 √否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需要说明的其他重大事项。
  证券代码:301373 证券简称: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6-73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8月7日以电子邮件、微信通知等方式发出,并于2026年8月18日在公司总部大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胡颖妮女士召集和主持,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合议并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不存在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鉴于公司目前盈利状况良好,为了保障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分红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以及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承诺,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和发展情况,公司拟定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08,472,0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进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进展公告》。
  (五)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质,在担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期间,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有效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聘任期限一年。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6年度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取消增设经营场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鉴于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公司拟将住所由“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交流中心701-702”变更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鸿创三街1号”。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监管要求,拟对原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同时,取消原增设经营场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西环路1900号一街2号202。
  同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及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等相关工商变更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取消增设经营场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301373 证券简称: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6-74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五次会议决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于2026年8月18日在公司总部大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8月7日以电子邮件、微信通知等方式送达给各位独立董事。本次会议应到独立董事3人,实到独立董事3人,会议由独立董事刘慧芬女士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意见:
  (一)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26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正常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程序合法、定价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26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2026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为更好地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以往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聘任其为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刘慧芬 成群善 李红喜
  证券代码:301373 证券简称: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6-77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253号文核准,公司于2023年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12.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33.73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475.76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9,403.08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82,072.68万元,其中包含超募资金33,952.12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31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3〕518Z0014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本期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见“三、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七)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注2:本期使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见“三、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六)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注3:本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情况见“三、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三)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注4:本期购买结构性存款等理财情况见“三、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五)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3年1月3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安支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1月1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冷水江三A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凌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6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2026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40,812.71万元,各项目的投入情况及效益情况详见附表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的情况。
  (三)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3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096.37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中包括自筹资金先行垫付的募投项目款8,051.02万元和其他发行费用45.34万元。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已完成募集资金置换工作。
  此次置换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容诚专字〔2023〕518Z0560号《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确认。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五)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司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的保值增值,给公司和股东带来更多回报,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开展,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现金管理额度由公司及其子公司共享,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总金额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投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投资于结构性存款及其他理财产品的本金余额为8,170.00万元。
  (六)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25年4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年新增2万吨超细二氧化硅气凝胶系列产品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并存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资金长期闲置,同意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984.18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节余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4月30日划拨完毕。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总部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于2026年1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并存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资金长期闲置,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174.79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上述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节余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5月25日划拨完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审议,公司“总部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豁免董事会审议,其使用情况已在2025年度报告中披露。
  3、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公司将保留募投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签订合同待支付款项将继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在满足付款条件时,通过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付项目尾款。上述待支付款项全部结清后,公司将办理销户手续,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相应终止。上述事项实施完成后,对应募投项目仍未支付的尾款将全部由自有资金支付。
  (七)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超募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现金管理。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10,000.00万元的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上述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已于2023年6月13日划拨完毕。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1亿元的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上述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已于2024年6月21日划拨完毕。
  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5年5月8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1亿元的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上述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已于2025年6月27日划拨完毕。
  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6年5月8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剩余超募资金5,102.57万元(含超募资金到位后产生的利息、现金管理收益等,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上述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已于2026年7月23日划拨完毕,公司将按规定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截至2026年6月30日,超募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3,07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2,000.00万元,累计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1,168.61万元,账户活期余额为50.73万元。
  (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2026年6月30日,募集资金账户活期存款余额为2,640.66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余额为8,170.00万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8日
  附表1:
  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
  注1:“总部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成后,将作为公司在华南地区的核心枢纽,显著提升公司总部的品牌形象与研发实力,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研发及创新能力,不单独产生经济效益。
  注2:“年产2万吨超细二氧化硅系列产品项目”2026年半年度实现效益2,366.37万元,为逐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否达到预计效益不适用。
  ■
  证券代码:301373 证券简称: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6-79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议程序
  2026年8月18日,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认为,为更好地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二、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2、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存在需要弥补亏损、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公司2026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7,852,261.34元,母公司2026年半年度实现净利润 13,183,517.76元。截至2026年06月30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2,850,757.96 元,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634,489,549.11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提议2026年半年度以公司2026年06月30日的总股本108,472,0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694,418.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2026年半年度,公司预计分红金额21,694,418.20元(含税),占2026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1.97%。
  5、如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披露后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以实施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三、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四、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301373 证券简称: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6-80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践行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要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要采取更加有力有效措施,着力稳市场、稳信心”的指导思想,切实落实以投资者为本的发展理念,促进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结合自身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议案》,并披露《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6)。自行动方案制定以来,公司积极推动落实相关工作,并于2026年8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进展的议案》,现将2026年上半年度实施行动方案的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夯实主业,持续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公司专注从事纳米新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涂料、油墨、塑料和电子材料等领域,下游覆盖木器家具、皮革纺织、卷材涂装、工业涂料、喷墨相纸、广告耗材、轨道交通、3C涂料、光伏、石化、塑料薄膜、防火耐高温材料、金属表面处理、工业防腐、陶瓷、蓄电池、抛光液、太阳能电池涂覆背板膜、医用胶片、医用手套、电子电路基板、电子封装、电子胶粘结剂、塑料粒子及薄膜纤维等应用场景。
  凭借稳定可靠的产品性能与突出的综合性价比,公司核心产品在国内中高端市场持续推进进口替代;国际业务方面,公司已与多家全球知名涂料、油墨、塑料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合作,产品出口东南亚、欧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客户结构优质、合作黏性较强。
  2026年上半年,面对国内外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形势,公司秉持专注主营业务的方针,围绕公司既定战略目标,逐步释放募投项目的产能,推动募投项目的产能利用率,持续推进技术革新,拓宽产品应用领域,并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以保持高效的运营状态,持续发挥降本增效的积极作用,有效应对市场竞争压力。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9,268.77万元,同比增长27.79%。此外,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785.23万元,同比增长4.07%。
  二、加强研发创新,提升业绩增长内核动力
  公司拥有自主研发核心技术,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已获得63项授权专利,储备80余项专利。公司子公司冷水江三A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荣获专精特新“小巨人”及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级荣誉;设立了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湖南省大孔容二氧化硅气凝胶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南省纳米二氧化硅材料中试平台、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创新工作站。公司子公司安徽凌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荣获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荣誉;公司子公司江苏辉迈粉体科技有限公司已荣获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荣誉;公司设立了广东省博士创新站,且荣获了全国无机盐信息中心2025年颁发的领军型创新企业。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1,775.6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6.07%,同比增长33.11%。
  2026年上半年,公司加大研发投入,将自主研发与可持续发展深度融合,赋能下游应用领域的迭代升级,开发更多高附加值、强竞争力的新产品,推动公司核心产品进入更广泛的二氧化硅中高端应用领域,助力主营业务业绩的稳步提升。
  三、优化公司治理,持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026 年上半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新增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和规范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公司治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四、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加强投资者沟通,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2026 年上半年,公司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严守信息披露底线,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全体投资者平等的知情权。与此同时,公司紧跟监管新规要求,在保障法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基础上,持续深化自愿性信息披露,提升信息披露的针对性与可读性,精准传递公司经营动态与长期投资价值。
  公司持续秉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构建多元化的投资者沟通体系。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通过线上方式召开了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以及独立董事均出席会议,并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2025年度经营业绩、公司治理优化、中长期发展战略、现阶段经营状况及可持续发展规划等核心议题,与参会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深入的互动交流。公司于2026年6月4日接待了特定机构的现场调研。调研期间,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出席,并就投资者所关注的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公司产品的技术特点、在建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国产替代推进情况等核心问题,与调研方进行了深入、坦诚的交流。此外,公司通过投资者服务热线、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现场调研等多元渠道,及时回应投资者核心诉求及日常咨询。公司持续丰富投资者互动方式、拓展沟通渠道,以精细化投关工作助力市值管理,持续提升投资者信任感与满意度,维护公司资本市场良好形象。
  五、强化市值管理,重视投资者回报,共享公司发展成果
  公司于2026年1月6日完成对江苏辉迈粉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辉迈”)70%股权的收购,交易对价为人民币5,0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江苏辉迈70%表决权,取得其控制权,江苏辉迈自2026年1月起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江苏辉迈剩余30%股权(由股东刘亚持有),公司根据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现的经审计的累计净利润来确定购买价格,并选择是否购买刘亚持有的江苏辉迈30%股权。其中:(1)若累计净利润达到1,400.00万元(含)以上,则转让总价款为2,580.00万元;(2)若累计净利润达到900.00万元(含)以上,但未达到1,400.00万元,则转让总价款为1,290.00万元;(3)若累计净利润低于900.00万元,则转让总价款为0.00元。此外,若累计净利润低于900.00万元,公司可放弃购买。刘亚则有义务向公司转让持有的江苏辉迈30%股权。
  本次交易是公司通过产业整合获取国内化学合成法球形二氧化硅产业化能力的关键举措,有助于公司切入IC载板、先进封装等高端电子材料应用领域,构建长期竞争优势。同时,本次收购将为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助力高质量发展,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增强对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6年5月8日经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5月28日分派实施完毕。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08,472,0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32,541,627.30元(含税),占2025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3.71%。公司持续通过现金分红与全体股东共享经营发展成果。
  2026年8月18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同意以公司2026年06月30日的总股本108,472,0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694,418.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后续,公司将严格落实《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持续增强现金分红的稳定性、持续性与可预期性,切实让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成果。
  六、其他说明
  未来,公司将继续践行“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努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同时,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积极回报投资者,与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成果,共同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301373 证券简称: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6-81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6年8月18日,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为了保证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公司拟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是一家具备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相关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具有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细致严谨,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6年度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首席合伙人刘维。
  2、人员信息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233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507人,其中85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5年度收入总额为291,008.44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63,719.56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139,069.64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557家上市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57,550.23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广州凌玮科技股份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416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5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1)京 74 民初 111 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咨询”)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就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咨询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2026年3月16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5)闽02民初735号、(2025)闽02民初736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红相股份投资者)主张损失中的合理部分,由红相股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判决书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5、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行政监管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13次、纪律处分5次、自律处分1次。
  10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共3个项目)、行政监管措施20次、行业惩戒1次、纪律处分11次、自律监管措施10次、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刘泽涵,2015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4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迪生力、华锋股份、联合精密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帆,2022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2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0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公司的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杨秀容,200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3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复核过长青科技、安利股份、凌玮科技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刘泽涵、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帆、项目质量复核人杨秀容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6年度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三、拟聘任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6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审议情况
  2026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以往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聘任其为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拟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期限一年,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6年度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决议;
  4、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301373 证券简称: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6-82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取消增设经营场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6年8月18日,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取消增设经营场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住所情况
  鉴于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公司拟将住所由“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交流中心701-702”变更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鸿创三街1号”。
  二、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监管要求,公司拟对原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办公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三、取消增设经营场所情况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取消原增设经营场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西环路1900号一街2号202。
  四、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及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等相关工商变更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次《公司章程》的主要修订内容详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附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9日
  附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六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广州凌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6640118296)。
  第三条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12.00万股,于2023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鸿创三街1号;邮政编码:511493。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47.2091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数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及授权董事会就此涉及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后,由董事会依法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就注册资本数额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公司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优势,持续加强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扩大规模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给用户持续带来利益,主动承担社会义务、实现多方共赢,同时确保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获得最佳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办公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发行优先股。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股份总数为6,300万股。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数、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0,847.2091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说明查阅、复制的目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且相关情形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的,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证券代码:301373 证券简称: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6-76
  (下转B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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