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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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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99 证券简称:出版传媒 公告编号:2026-030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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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辽沈银行沈阳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华书店北方图书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图书城”)办理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期限为2026年8月3日至2027年5月8日,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担保已经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办理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所属公司及所属公司之间为办理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总额度6.34亿元,期限一年,具体金额以与相关银行协商后的实际发生额为准,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临2026-013号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北方图书城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800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6,2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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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辽沈银行沈阳分行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北方图书城办理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保证金额:3,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等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北方图书城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从事图书零售、餐饮及文化用品销售等业务,目前经营状态正常。本次公司为其办理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有助于其及时补充经营所需资金,进一步拓展经营业务,实现更好发展。
  五、董事会意见
  为支持公司及所属公司发展,同意公司与所属公司及所属公司之间为办理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金额总计6.34亿元,期限一年,在总额度内,担保额度可以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内部调剂。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办理具体担保事宜。
  该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6.34亿元,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2.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比例分别为23.67%、7.84%。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逾期担保,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3日
  证券代码:601999 证券简称:出版传媒 公告编号:2026-029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6月26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50,914,7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054,882.0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所有股东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为: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博鸿投资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广告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0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4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就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可向公司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和法律部
  联系电话:024-23285500
  特此公告。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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