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6年8月12日,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杨支行(以下简称“联合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福莱蒽特贸易公司”)与联合银行发生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福莱蒽特贸易由公司100%持有。 2、2026年8月12日,公司与联合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双曲线智能机器人(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曲线公司”)与联合银行发生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公司持有双曲线公司60%的股权,双曲线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3、2026年8月12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为双曲线公司与招商银行发生的授信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公司持有双曲线公司60%的股权,双曲线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2,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2026年6月9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6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新增不超过2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4日和2026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关于新增2026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福莱蒽特贸易基本情况 ■ 2、双曲线基本情况 ■ ■ 注:双曲线公司2025年度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25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杭联银(白杨)最保字第8011320260013082号) 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杨支行 保证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一)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整。 (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四)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最高额保证合同》(杭联银(白杨)最保字第8011320260013080号) 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杨支行 保证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双曲线智能机器人(杭州)有限公司 (一)担保额度:人民币500万元整。 (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四)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571XY260810T00002801)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双曲线智能机器人(杭州)有限公司 (一)担保额度:人民币200万元整。 (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保证期间: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基于福莱蒽特贸易公司和双曲线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福莱蒽特贸易公司和双曲线公司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福莱蒽特贸易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双曲线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为其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其对日常经营资金的需求以及降低融资成本,解决子公司资金需求,有益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能实时监控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6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0.7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5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