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通过公司内部张贴方式将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进行了公示,公示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6年7月31日至2026年8月10日 (3)公示方式:告示栏张贴公示 (4)反馈方式:通过电话或邮件形式反馈 (5)公示结果:在公示期间,公司人力资源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与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关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长春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长春高新总部及其他控股、全资子公司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