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纪金树先生、林庆松先生、杨荣坤先生之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纪金树先生、林庆松先生、杨荣坤先生一致确认分别于2017年12月17日、2023年8月4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原协议”)继续有效,并将原协议的有效期修改至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百〇八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情况 纪金树先生、林庆松先生、杨荣坤先生曾于2017年12月17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就各方之间的一致行动事宜作出相关约定,同时约定生效的起止期限为:各方签署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六个月;若宏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则本协议有效期为宏柏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即2023年8月11日期满),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及宏柏公司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否则本协议仍将继续有效。 为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纪金树先生、林庆松先生、杨荣坤先生于2023年8月4日共同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即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七十二个月,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纪金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121,795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0%;林庆松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965,160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5%。纪金树先生、林庆松先生、杨荣坤先生通过宏柏化学有限公司、宏柏(亚洲)集团有限公司间接合计持有公司234,889,120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30.39%。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宏柏化学有限公司、宏柏(亚洲)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纪金树先生、林庆松先生合计持有公司239,976,075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31.05%。 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协议》修改内容 《一致行动协议》第3.2条: “3.2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六个月;若宏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则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宏柏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现为进一步稳定和巩固宏柏公司的控制权,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再次修订为: “3.2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宏柏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百〇八个月。” (二)本补充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一致行动协议》一致。在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撤销、变更本补充协议。 (三)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一致行动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原《一致行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约定事项与《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以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为准。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纪金树先生、林庆松先生、杨荣坤先生。本次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有利于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