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出具《民事判决书》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本次诉讼不涉及具体金额 4.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王功伟于2026年4月15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于2026年5月8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6)鲁0681民初3865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6年8月11日,龙口市人民法院对上述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王功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功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主要为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作出的决议仍合法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暂无实质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发展,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鲁0681民初3865号 特此公告。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