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60号),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沿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584,068股,发行价格为32.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80,999,996.5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5,688,679.2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5,311,317.2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2月4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4477号)。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6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投项目“郑州沿浦年产30万套汽车座椅骨架总成制造项目”新增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浦江沿浦汽车零件有限公司及重庆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并增加“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江凯路128号”、“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白鹤泉西大街179号”及“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森迪大道6号” 作为该项目的新增实施地点。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公司子公司武汉浦江沿浦汽车零件有限公司及重庆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科技支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11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8月1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募投专用账户明细如下: ■ 三、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31050176490000003429_,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郑州沿浦年产30万套汽车座椅骨架总成制造项目甲方实施部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航宁、李华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5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其签字章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公司子公司武汉浦江沿浦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科技支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武汉浦江沿浦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7907820310009 ,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郑州沿浦年产30万套汽车座椅骨架总成制造项目甲方二实施部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航宁、李华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5_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甲方一、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其签字章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公司、公司子公司重庆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科技支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重庆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1945588310008 ,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郑州沿浦年产30万套汽车座椅骨架总成制造项目甲方二实施部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航宁、李华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5_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甲方一、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其签字章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