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6年08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6-061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11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1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1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孙小明董事长主持,董事会秘书张敏列席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代表股份36,012,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0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35,809,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659%。
  7、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3人,代表股份14,678,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0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股份14,475,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1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77,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72%;反对2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0%;弃权8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43,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651%;反对2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4%;弃权8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95%。
  提案2.00 《关于改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提名王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33,504,976股
  2.02.候选人:《提名张敏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33,759,37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提名王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12,171,216股
  2.02.候选人:《提名张敏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12,425,614股
  提案3.00 《关于改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提名袁照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33,490,378股
  3.02.候选人:《提名魏雯丽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33,490,378股
  3.03.候选人:《提名林善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33,778,17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提名袁照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12,156,618股
  3.02.候选人:《提名魏雯丽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12,156,618股
  3.03.候选人:《提名林善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12,444,416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韩旭 黄夏蕊;
  3、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
  2、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8月11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6-062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8月11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的通知期限,会议通知于现场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经参会董事一致同意,此次会议由董事会秘书张敏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书面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王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关于完成董事改选、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具体组成情况如下:
  ■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半数以上,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袁照云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关于完成董事改选、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王波先生兼任,此系结合公司现阶段经营发展实际作出的战略安排,有利于实现公司决策与经营执行高效协同,提升整体经营管理效率,保障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稳步落地,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公司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明确划分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权限,厘清董事长和总经理履职边界,严格执行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独立监督与制衡作用,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方面与控股股东保持独立,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关联交易审议与管理流程,保障上市公司独立规范运作。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关于完成董事改选、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6-063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董事改选、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已顺利完成《公司章程》及附件制度修订、董事会席位调整、董事改选。公司于2026年8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变更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情况
  公司于2026年8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王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波先生,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办理人员按照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 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法人章变更等工商登记备案事项。
  完成上述变更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组成情况如下:
  董事长:王波先生
  非独立董事:王波先生、张敏女士、黄平先生、邓云先生
  独立董事:袁照云先生、魏雯丽女士、林善浪先生
  本次董事改选完成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5名新任董事及2名留任董事。上述新任董事的任期自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董事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三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在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二、第七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具体组成情况如下:
  ■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半数以上,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袁照云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6年8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聘任王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附件:
  1、王波先生简历
  王波,男,1983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长江商学院EMBA工商管理专业。曾任北京联创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金刚游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金汇博林(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金宝云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张敏女士简历
  张敏,女,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在读,高级会计师。张敏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曾任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及证券事务部部长。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袁照云先生简历
  袁照云,男,1968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0年8月一1996年12月,合肥市进出口公司财务部任职;1997年4月一1998年11月,深圳市广通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1998年12月一2000年6月,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附属机构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2001年7月一2003年12月,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409,现改名云鼎科技)财务总监;2004年2月一2015年10月,雅致集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14,现改名南山控股)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15年10月一2018年11月,广东东方盛世可再生能源产业基金财务总监、风控负责人;2018年12月一2021年12月,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后专职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22年一现今,蓝谱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专家、合伙人。
  4、魏雯丽女士简历
  魏雯丽,女,1994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17.06-2021.09任金汇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助/CEO助理;2021.09-2022.12任北京大道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2.12-2024.03任信创启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主管;2024.03-至今任光大证券有限公司风控经理。
  5、林善浪先生简历
  林善浪,男,1965年12月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福建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经济学博士,2001年7月获评教授职称。1990年8月至2005年7月历任福建师范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2005年8月至今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城市与区域经济研究所所长;2016年至今兼任上海新兴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院院长;2023年5月至2026年2月任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125)独立董事。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深圳市雅星路8号星河双子塔东塔27层 邮政编码:518100
  27/F, East Tower, Galaxy Twin Towers, No. 8 Yaxing Road, Shenzhen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051号
  致: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26年7月24日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公司于2026年7月27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11日(星期二)15:00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433号3-1号楼301-310室(金沙中心B1栋301-310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小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6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6,012,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07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809,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65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6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14,678,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30%。
  上述股东均于2026年8月5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877,2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72%;反对24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0%;弃权88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5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543,4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651%;反对24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4%;弃权88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95%。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改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波先生、张敏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1《提名王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33,504,976票,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为:同意12,171,216票。
  表决结果:王波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提名张敏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33,759,374票,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为:同意12,425,614票。
  表决结果:张敏女士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改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袁照云先生、魏雯丽女士、林善浪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3.01《提名袁照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33,490,378票,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为:同意12,156,618票。
  表决结果:袁照云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提名魏雯丽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33,490,378票,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为:同意12,156,618票。
  表决结果:魏雯丽女士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提名林善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33,778,176票,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为:同意12,444,416票。
  表决结果:林善浪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占荔荔
  经办律师:韩旭
  经办律师:黄夏蕊
  日期:2026年8月1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