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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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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8月1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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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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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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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新任执行总裁履职前,暂由督察长、副执行总裁陈卫星先生代行执行总裁职务。上述变更事项经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备案程序。
  公司对张家文先生任职期间做出的贡献深表感谢!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2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636号文核准募集的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8月9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6年8月18日0:00起,至2026年9月20日17:00止(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质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纸质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曹卿
  联系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传真:021-509609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4、网络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网络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系统。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终止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8月17日,即在2026年8月17日交易所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之“(三)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6年8月18日0:00起,至2026年9月20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投票,自2026年8月18日0:00起,至2026年9月20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互联网通道进行投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网络投票:
  (1)自行登录基金管理人的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微信公众号:中银基金)投票通道参与本次投票。本次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链接为:https://weixin.bocim.com/tp1.html。
  (2)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短信平台向在基金管理人处有效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关于本次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的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点击短信中的网页链接进入网络投票页面参与本次投票。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或如因短信通道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上述投票短信无法及时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截止日前可以选择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3、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网络投票的,应使用开户证件号码、基金账号及登录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后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操作。
  4、网络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5、网络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
  网络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投票页面进行提交,并届时由召集人(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与其他形式的表决票一并进行统计。
  (三)其它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果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授权委托书即视为有效授权。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的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3)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五)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18日0:00时至2026年9月20日17:00时。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26年8月18日0:00时前及2026年9月20日17:00时以后送达收件人的,为无效表决,不视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4、表决票效力的认定
  (1)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表决意见空白,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网络投票表决的效力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网络投票的,应使用开户证件号码、基金账号及登录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否则表决票无效;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遗忘基金账号,可通过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021-38834788/400-888-5566)或通过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3)重复投票的效力认定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其中,如果同一基金份额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纸面方式表决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表决时,以有效的该种表决方式为准;多次以其他方式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有效表决为准,先送达的表决视为被撤回;最后时间收到的有效表决有多次,表决相同的,按照该相同的表决计票;表决不一致的,计入弃权表决票。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新增或调整后的投票方式(如有)的计票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卿
  联系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
  网址:www.bocim.com
  2、监督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关于终止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2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章节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终止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的相关内容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实施基金财产清算。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2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bocim.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平台(http://eid.csrc.gov.cn/fund)及规定报刊上公布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基金账户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但不影响基金管理人确认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将被默认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附件四:
  《关于终止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636号文核准募集的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8月9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终止基金合同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一、方案要点
  (一)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二)基金财产清算及相关业务处理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管理人代为支付。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于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4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于2016年8月9日生效。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运作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运作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章节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因此,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不存在技术障碍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流动性风险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敬请持有人关注本基金清算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如出现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本基金仍将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同时,由于所有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曹卿
  联系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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