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8月1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日常申购及赎回等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及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新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具体限额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直销机构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3、本公司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本公司有权拒绝该笔或该某些申购申请,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的最低金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2申购费率 1、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划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保有的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或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达到或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直销机构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和其他销售机构持有超过一年(含)(即365天,下同)后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2、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由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的最低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 个人投资者适用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机构投资者适用费率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或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达到或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直销机构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和其他销售机构持有超过一年(含)后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登记机构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登记机构转入申请确认日(对转入份额而言)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转出申请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转出申请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各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视为0;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开通情况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开通与光大保德信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3)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5)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6)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转换的最低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8)转换费用中申购补差费实行外扣法收取,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通情况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办理方式 1)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凭证到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光大保德信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4)扣款金额 基金投资者可与基金代销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最高最低扣款金额遵从各销售机构的要求,同时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不设金额级差。基金投资者可与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元(含1元),不设金额级差。 (5)扣款日期 1)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 2)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期,否则为次期。 (6)扣款方式 1)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进行自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请投资者于每期扣款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7)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与基金申购申请日为同一日,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T+2工作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8)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想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7.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平台(本公司网站:www.epf.com.cn、微信服务号:EPF-4008202888)。 7.2非直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6年8月17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暂不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若后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通直销机构业务,请见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