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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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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6-099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苏州逐越鸿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股东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陈民先生于2025年12月16日签署了《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不可撤销地承诺放弃行使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98,495,710股,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放弃表决权股份数为45,380,644股,故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53,115,066股。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1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芜湖东路189号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蒋明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49人,代表股份518,692,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5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494,467,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5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5人,代表股份24,224,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0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48人,代表股份24,230,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5,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45人,代表股份24,224,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03%。
  (三)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518,050,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1%;反对5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4%;弃权6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588,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76%;反对5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37%;弃权6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7%。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518,10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7%;反对5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弃权5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643,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46%;反对5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65%;弃权5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518,377,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3%;反对2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0%;弃权3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916,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08%;反对2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68%;弃权3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4%。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518,34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2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881,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76%;反对2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60%;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五)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5.01 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为:同意518,320,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2%;反对3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弃权5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858,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31%;反对3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2%;弃权5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7%。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为:同意518,262,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1%;反对3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弃权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800,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50%;反对3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1%;弃权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9%。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0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为:同意518,22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6%;反对4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5%;弃权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762,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53%;反对4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3%;弃权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5.0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为:同意518,304,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对3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弃权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842,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83%;反对3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7%;弃权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5.05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为:同意518,330,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1%;反对3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0%;弃权5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868,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40%;反对3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5%;弃权5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5%。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5.06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为:同意518,26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4%;反对3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弃权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807,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26%;反对3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54%;弃权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5.07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为:同意518,43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5%;反对20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5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973,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94%;反对20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10%;弃权5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7%。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5.08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为:同意518,41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1%;反对2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弃权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951,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65%;反对2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3%;弃权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1%。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5.0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为:同意518,432,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8%;反对2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弃权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970,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49%;反对2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96%;弃权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5%。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尹梦琦、陈楹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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