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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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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61 证券简称:科华控股 公告编号:2026-042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承销总结相关文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3161 证券简称:科华控股 公告编号:2026-043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92号)同意注册,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股)29,753,64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9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26,1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3,806,756.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2,293,244.00元,其中转入股本人民币29,753,648.00元,余额人民币292,539,596.00元转入资本公积。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26,100,000.00元,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用(含税)共计人民币2,450,000.00元后,剩余募集资金人民币323,650,000.00元已于2026年7月31日汇入公司银行账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6)第14704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相关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6年8月7日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5026229001553672,截至2026年7月3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23,650,000.00(大写:叁亿贰仟叁佰陆拾伍万元整)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效庆、刘跃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存在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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